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庭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庭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庭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以下几个方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凭证等,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证据交换。
同时,当事人应当认真准备答辩状,明确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审理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开庭宣布:法院会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2. 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依次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事实依据。
3. 证据举证:当事人双方依次出示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
4. 法庭调查: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5.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6. 最后陈述:当事人最后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请求。
三、开庭审理的重点问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1. 合同效力:法院将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除情况,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2.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3. 工程质量:当事人应当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4. 工程价款:当事人应当就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和扣除等问题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
5. 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就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
四、开庭审理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庭纪律: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不得无故缺席或者中途退庭。
2. 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不得侮辱、诽谤或者威胁对方当事人。
3. 有序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应当有序举证和质证,不得随意插话或者干扰法庭审理。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7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7篇篇1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条款不清、履行不当、违约行为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履行过程、权利义务等。
因此,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类型1. 主体不适格引发的纠纷主体不适格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或资格。
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从而引发纠纷。
2. 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通常涉及施工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如施工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等。
这类纠纷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付款引发的纠纷付款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的价款支付问题,如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未提供合法发票等。
这类纠纷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决。
4. 变更引发的纠纷变更引发的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施工等变更导致的合同内容变化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 尊重合同约定原则尊重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审理,优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
1. 立案受理阶段在立案受理阶段,法院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是否符合管辖要求、是否具备必要的证据材料等。
同时,法院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 审理前准备阶段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答辩状等准备工作。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学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我理解啊,合同的效力是个很重要的审理要点。
这就好比咱们去市场买东西,你得确认这个交易是合法有效的对吧。
如果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没有施工资质却签了合同,那这个合同效力就有问题了。
我记得之前就遇到一个案例,一个小工程队没有建筑资质,但是和建设单位签了施工合同。
后来工程出了质量问题打官司,就先得判断合同效力。
那怎么判断呢,这就涉及到查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这个行业的规范。
这个真的是学起来有点晕,法律法规好多啊,我就总结了个方法,把常考的几条法律法规专门整理出来,一条一条的去对着案例看,多分析几个案例就慢慢记住了。
对了还有个要点就是工程的质量和验收。
工程质量那可太关键了,这就相当于你买的东西得是合格产品吧。
我理解的验收呢,就是看工程是不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且达到合格的标准。
比如说修建一栋楼,合同规定了用什么样的钢材,楼体的抗震等级要是多少等等。
要是不符合这些,那就属于质量不合格或者验收不过关的情况。
我就曾经错误的以为只要工程完工就好,其实不是。
后来我意识到这是对这个要点理解不深刻。
为了把这个要点搞定,我找了好几个类似的判决案例,仔细去分析里面法官是怎么审查质量和验收这一块的,这样学习起来就比较直观。
工程造价同样也是一个审理要点,这就跟咱们算买东西花了多少钱是一个道理。
工程造价包括了很多方面,什么材料成本啊,人工费用啊等等。
我总结的时候就发现,很多时候施工方和建设方就造价会有争议,到底是算多了还是算少了。
而且往往在计算工程价款的时候需要看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固定总价呢,还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比如说有个修路的工程,本来约定是按照固定总价算,后来施工途中建设方要求增加一些绿化工程,这种情况造价就会有变化。
那审理的时候就得看双方对这种变化有没有新的约定或者依据。
学习工程造价这一块难度挺大的,我当时是自己画了一个图表,把不同计价方式和它们对应的情况都列出来,这样记忆起来就清晰多了。
山东高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山东高院民一庭提供以下问题的解答:1. 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合同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2. 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分为立案、审查、开庭、判决等环节。
具体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的焦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3.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如何确定事实和认定责任?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会依法采取质证、辩论、勘验、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然后进行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会依法判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据此认定责任。
4.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确定损失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相关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进行计算。
如果构成违约行为,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5. 法院在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法院在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依法判决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答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如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法院或法律专业人士。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8篇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8篇篇1引言随着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统一审理标准,提高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二)。
一、关于合同效力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合同无效。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下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1)不合理的工期、不合理的造价;(2)违法分包的约定;(3)建设单位的垫资利息约定;(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
二、关于合同履行1. 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未按时支付导致施工逾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交付时间推迟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理。
因设计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价款结算1.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结算时间。
2.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工作。
3. 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违约责任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无法预见的因素。
五、关于诉讼程序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保全、鉴定等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注意事项作者:张婷婷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25期摘要: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越来越快,这也使得各级法院以及仲裁部门受理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越来越多,案件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不利于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高效的处理建筑施工工程合同中的纠纷也已然成为当下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故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常见的纠纷处理方案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事项建筑工程的主要是指承包人对工程进行施工以及发包人偿付工程款项的重要凭证,是双方义务以及权力约束的重要法律凭证。
合同的内容往往包括了竣工结算、双方义务、材料设备共用以及工程变更等多个方面。
详细严格的合同管理机制同时也是我国建筑市场quyu8法制化、公平化以及规范化的重要表现。
而实际,往往由于相关人员工作效能低下,合同管理不够科学规范,继而造成目前市场环境尤为复杂,合同纠纷情况屡有发生。
一、合同内容过于单一而引发纠纷处理双方基于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对工程施工量、材料需求、计价方式以及标准等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并补签了相关书面合同。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行业的惯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竣工结算。
即当材料款项不清晰的前提下,对于主材料价格依据开始施工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以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当地政府建筑主管部门所公示的相关价格进行结算,也可以申请法定部门对于材料的价格进行鉴定等。
在计价手段以及标准方面约定不清晰的情况下,则计价的方式以及标准等应当依据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价格以及标准等明确。
而当付款方式不清晰的情况下,对于工程的预付款项,可以在工程开始前进行一定的比例的支付,工程的进度款项则可以依据工程的形象进度进行适当的支付,而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则应当在设计变更并进行签证后和工程的进度款一道支付,工程的竣工结算费用则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并确定合格后才能支付。
在结算条约规定不清楚的情况下,如若为固定的价格协议,则不同进行结算,直接按照相关协议的价格进行结算即可。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学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我理解,合同的有效性是审理的重中之重。
比如说这个合同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合同,那合同很可能就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老板骗你说这个东西有神奇功效,结果根本没有,你肯定不愿意就这么认了这个交易。
像那种施工企业资质要是不够却签了合同,这个合同也很可能无效。
对了还有个要点,工程价款的结算也特别麻烦。
这里面涉及到工程量的计算,这个可不好搞。
我总结就像给房子刷墙,到底刷了多少面积有时候施工方和发包方会扯皮。
还有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是按照固定总价呢,还是单价包干之类的。
我就困惑这单价包干了,那要是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又该怎么算。
我想起来一些案例,有些工程因为钢材价格突然涨了很多,双方就为这个超支的费用闹上法庭。
工程质量问题也是审理不能忽视的要点。
要是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谁来负责检测,谁来承担修复费用,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不少。
我理解就像盖房子,要是房子的墙歪了,到底是设计的问题,还是施工过程中的操作问题。
这检测就得找有资质的鉴定结构,这部分费用又由谁承担又是个问题。
工期延误问题也常常在审理中碰到。
比如说因为发包方没有及时提供场地、图纸之类的导致延误了工期,和施工方自己组织不利导致延误工期的后果肯定不一样。
我学习中发现分清责任归属超级难。
参考资料的话,我觉得《建筑法》《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
还有一些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都能帮助理解这些要点。
学习技巧的话我觉得就是多去看实际案例,在一些法律网站上都能找到很多这样的案子。
从别人的纠纷中学到经验,这样有助于加深对这些要点的理解。
在记忆方面呢,自己总结归纳每个要点项下的常见情况。
比如说工程价款结算下有工程量、计价方式等小要点,这样做分类就会更好记。
不过我也知道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还得继续深入研究这些要点呢。
【精品施工资料】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1999年5月,南阳建安公司承建了某市水泥厂建材批发市场工程,到2001年元月12日该厂破产前共竣工砖混结构平房202间,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总造价221。
98万元;经金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工程造价为210。
9万元.企业破产前,水泥厂已支付南阳建安公司工程款64.2万元,经南阳建安公司催告,水泥厂未能支付所欠工程余款。
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南阳公司在申报债权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公司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根据南阳公司的申请和清算组的审查报告,确认水泥厂欠南阳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
后在建材市场进行拍卖时,南阳公司在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得以受偿,并经债权人会议予以通过。
【理论评析】破产程序具有消灭债权的功能,体现在超过债权申报期债权人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除在一定时间内发现应列为破产财产的财产未列入而应继续清偿外,均产生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效力,即破产程序终结使欠债不还合法化的法律后果。
因此,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除坚持慎重立案,正确公平的确定破产财产价值,加大债权清收力度,降低破产费用,提高破产清偿率等原则外,正确认定财产属性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与政策也至关重要。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含义及属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权利有的解释为留置权,有的解释为优先权,有的解释为法定抵押权。
我们同意将这种权利认定为优先权。
这种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具有几个不同特点,一是法定性,即它的设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二是不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无须进行登记无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三是清偿顺序上的法定性,即同一物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优先权人的受偿顺序依照法律规定列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二是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三是慎用合同无效原则;四是坚持保护利益相关人员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应当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首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在审判中应当紧紧围绕工程质量问题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坚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原则。
一是严格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以下几种情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是规范“黑白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是规范工程鉴定。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3.坚持慎用合同无效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十个注意事项
1.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了解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约定,并对其进行全
面理解。
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2.准确掌握证据:及时采集、整理和保全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包
括施工合同、交接单、施工记录、现场照片等,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公
正性。
4.提前准备胜诉依据:在起诉之前,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准备充分的胜诉依据,以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
5.合理要求鉴定: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
关的鉴定和评估,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并为后续诉讼提供有力
的证据。
6.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采用诉讼、仲裁
等方式解决,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7.合理计算损失:在进行损失计算时应确保计算合理,包括直接经济
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如人员工资、材料费、工期延误等。
8.积极争取调解和和解机会:调解和和解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的有效方式,可以缩短纠纷的解决时间,并减少成本。
9.注重诉讼程序:遵守诉讼程序,合理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适当的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据。
10.及时执行判决和调解协议:一旦获得胜诉或达成和解,应及时履
行判决和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务操作需要注意以上几个方面。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的实践操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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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二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之二。
问题六: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鉴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就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量、工期延误以及工程造价等不能达成结算协议,导致法院判决无据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审计鉴定,并据此判决。
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般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启
动鉴定程序,而不轻易依职权启动。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提出鉴定申请,但又非经鉴定才能使案件得到处理的,法院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或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是否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出。
如经释明或举证责任分配后,当事人仍坚持或拒绝提起,可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重新提起鉴定程序应慎之又慎。
只有在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或者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才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3)当事人对审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应当由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对其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做出说明,并就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鉴定报告中涉及的专业性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
如鉴定机构认为鉴定结论可能存在部分错误的,应当允许鉴定机构对此予以补正
4)鉴定结果不完整、不确定,或鉴定报告遗漏鉴定事项的,法院应当通知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5)对于在一审诉讼中已委托鉴定的,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二审中请求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总之,在启动鉴定程序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如建设工程款的造价或数额不需通过审计、鉴定即可以确定的,一般不作鉴定;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进行全部鉴定;必须通
过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也要尽量减少鉴定次数,以尽量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问题七:准确认定和把握“黑白合同”及备案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根据。
”在此,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
当事人另行订立的与备案合同有实质性不同内容的合同为“黑合同”。
对“黑白合同”除了对其是否备案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外,根据《招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对“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根据合同中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来判断。
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由于该部分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最大,同时还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因此,对涉及上述方面内容的变更均可认为是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即应为“黑合同”。
(一)依照《招投标法》及《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在认定“黑白合同”与备案合同的效力时,应分别情形予以认定处理:
(1)对按照规定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往往系国家投资、融资项目,因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其备案是国家对该部分民事活动进行干预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因此,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进行结算;
(2)对于工程项目并非强制招投标范围,但建设单位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自愿进行招投标并根据其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将合同进行备案。
根据《招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角度出发,只要是根据招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并因此签订的合同都应受该法的约束,对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黑合同”;
(3)对既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双方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备案之后,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经备案。
对于此类合同的认定应以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由于备案合同之外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精神,在涉及“黑合同”的认定时还应把握以下四点:一是施工合同的特性决定了所有施工合同都需要细化和变更后才能履行,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的施工合同也不例外,不能理解为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后就不能再进行补充、修订、细化,一签到底。
对于在中标合同签订后,当事人经过协商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或条款进行修改、变更的行为,因不会涉及双方利益的重大调整,不会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也就不会涉及“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二是目前对“实质性内容”的认定不宜过严。
如
果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有利于工程质量,该变更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不存在影响其他未中标单位的利益,也可认定该合同系对中标合同的补充,而不宜一概否定未备案合同的效力。
总之,从宽把握“实质性内容”的底线和幅度不能与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相悖。
(三)在存在着多份无效“黑合同”的情况下,工程验收合格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各级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是根据个案情况对两份以上的“黑合同”存在的差价,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适当予以收缴;有的根据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配两份合同以上的差价;有的是按照当事人对工程建设质量、无效合同过错、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市场平均造价是否相符等综合因素决定两份以上的“黑合同”之间差价的分配。
最高法院对此也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但从其相继公布的一些案例来看,总体上要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确定的裁判方案和思路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精神予以处理。
问题八:关于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由于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在此时尚不确定,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问题九: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之间关系的认定。
在审理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基本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再以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的形式,对涉及合同中一些具体条款重新作出特别约定或完善,即我们通常所称“专用条款”部分。
在具体案件中,对涉及到就同一事项或内容通用条款中没有约定,而专用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或在通用条款中有明确约定,而在专用条款中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认定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当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就同一事项作出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不明确或产生歧义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有履行顺序的,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如未约定有履行顺序,就需要法官对此作出解释和认定。
一般而论,只要不存在约定内容明显不公或其他可能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况,应当以专用条款约定内容为准。
(2)填充式条款不能作为格式条款认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当事人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为重复使用之目的;一方预先拟定;未经与相对方协商。
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内容一般具有固定的形式,且不允许合同相对方重新选择或修改。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等。
但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其合同文本往往也是开发商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制式合同,但涉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房屋面积、公摊面积、房屋位置及房屋价款等则须由双方协商一致或选择后才能确定。
此类合同应
为同时含有格式条款与个别须经商议的填充式条款的合同。
其中,格式条款应受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制,而填充式条款因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则受合同法一般规定制约,不能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其进行解释。
(3)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其中的同一事项多次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未约定协议内容相冲突时如何解决,且事后又不能对此协商一致时,一般应当推定当事人后签订的协议已变更原来的协议;但如果后签订的协议仅部分变更原协议内容的,变更部分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未变更部分仍应以原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