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
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____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
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
太原2022年二年级转学政策

太原2022年二年级转学政策各位领导好,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第一个问题,孩子在运城市村里上的一年级,2022年因为工作原因到太原了,落户之后能不能转学直接上对口小学的二年级。
第二个问题,孩子要在太原市上学,我这边需要准备什么,要走什么流程。
2021年升一年级是不是来不及了。
教育局回复市民您好,根据《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市、区)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拆迁户如何上小学???2017年9月,太原杏花岭区东兴装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我家属于拆迁户,孩子今年9月份上小学,现在在万柏林区租房居住,划片对应为凤凰双语小学,请问今年可以上该小学吗?教育局回复市民您好,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
小学入学按划定的片区实行登记入学。
人才集体户落户人员子女上学问题你好,我想问下,迎泽区人才集体户落户,对应的子女上小学是如何规定的呢?孩子应该上哪个小学?教育局回复市民您好,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
小学入学按划定的片区实行登记入学。
小学划片入学咨询老师您好,请问户口所在地为省政府小区(省实验中学南侧、省政府机关幼儿园北侧),对口小学是哪所?感谢回答。
教育局回复市民您好,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
2014年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步做好⼩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学⼯作的实施意见》和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学⼯作要求的通知》(长教办字[2014]72号)⽂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为保障每⼀位符合条件⼩学毕业⽣按时升⼊初中学校,依法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标,特制定本办法。
⼀、⼩学升初中⼊学⼯作原则 (⼀)坚持免试、划⽚、相对就近⼊学的原则,确保城区符合条件的⼩学毕业⽣升⼊初中学校就读。
任何学校不得举⾏各种变相的招⽣考试来确定学⽣⼊学资格,不得拒收统⼀分配的学⽣,不得擅⾃接收其它学校的初⼀学⽣。
(⼆)⾮城区常住户籍的⼩学毕业⽣原则上返回原籍就读。
进城务⼯随迁⼦⼥申请在城区范围内继续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须向现就读⼩学提供城区的暂(居)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年以上的城镇保险缴费证明),并由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统⼀审核认定后,参加现就读⼩学的毕业⽣分配。
(三)民办初中⾃主招⽣的原则。
民办学校初中招⽣计划经城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要严格按照招⽣计划招⽣,严禁超计划、超班容量招⽣,要在⼩学毕业⽣升公办初中前完成招⽣⼯作。
凡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不再参加公办学校的分配和学籍注册。
⼆、⼩学升初中⼊学对象确定 (⼀)有资格参与城区⼩学升⼊初中的学⽣,必须是经"全国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且有学籍编号的现在校就读的六年级学⽣。
(⼆)持有城区户籍,但没有在城区⼩学就读的学⽣,如申请在城区初中学校就读,须提供居民户⼝簿、房屋产权证、体检证明,并于7⽉30⽇前由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统⼀受理、审核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学。
学校要按照《⼭西省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完善相关学籍⼿续。
(三)⾮城区常住户籍且未在城区⼩学就读的进城务⼯随迁⼦⼥,如申请在城区初中学校就读,须提供城区的暂(居)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年以上的城镇保险缴费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教育⾏政部门同意外出就读证明,到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登记,并于7⽉30⽬前经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但不得择校。
2020年太原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解读

2020年太原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解读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制度提出要求,明确“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2019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省研究制定公办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具体办法,确保在2020年招生入学工作中全部落实到位。
省教育厅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全省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求各市研究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公平普惠原则,即将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纳入招生入学范围,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坚持“以县为主”,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即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公民办同步招生原则,即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三、如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义务教育?答:《通知》规定,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不得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国学班”“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中小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籍的建立和变动:1. 学籍的建立:学校通过对学生进行招生录取,对获得录取资格的学生建立学籍。
2. 学籍的变动: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二、学籍的使用和维护:1. 学籍的使用:学校应以学籍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学习跟踪,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
2. 学籍的维护: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护学生隐私。
三、学籍的管理要求:1. 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并根据学生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2. 学籍的查询和证明:学校应提供学生学籍的查询和证明服务,以帮助学生和家长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务。
3. 学籍的保密性: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信息,严禁将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给他人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四、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学籍管理的监督: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合法性。
2. 学籍管理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涉及学籍的建立和变动、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以及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学生学籍的准确性、权益的保护和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针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入学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学校还需核实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2. 学籍信息更新:学校需要定期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变动情况、转学情况等。
3. 学籍转学:学生如需转学,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新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籍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转学,并将学籍转入新学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学生的学业发展、学校的教育质量、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学籍管理方面的纠纷和问题,学校需要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模版,供学校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全面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和发展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三条学籍管理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落实学生信息的保密和使用权限,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四条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和保存,学生和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和变更第五条学生的学籍设立于其入学之日起。
学生入学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如户口簿、学籍证明等,并填写学籍注册表。
第六条学生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应与户口簿和身份证件一致,在入学时予以核实。
第七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应及时更新。
学生或其家长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供相关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变动、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学生及其家长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学籍管理人员应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表现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要保密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漏和使用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分类方法、存档期限、保存方式进行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
第十二条学生可向学校提出查阅学籍档案的申请。
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确保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查阅。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学业指导、奖励惩罚、报名参加考试、评选评优等工作。
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化、科学化,根据《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的8月31日),初一新生入学必须有小学学籍。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现家庭住址为准,实行划片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应参加ⅩⅩ市当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被正式录取后,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向学校请假。
如在开学两周后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被本校录取的学生。
3.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通过《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为新生注册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报基础教育科核准,超出规定注册时限的,不予注册。
4.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最多不超过56人。
凡因客观原因超过规定班额的,须报基础教育科审批。
各学校的起始年级应进行科学、公平、合理的分班,班级要保持相对稳定。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对学校擅自接收的学生,市教体局不予注册学籍,对未注册的学生不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或毕业证书。
6.学生姓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需先到当地派出所更名。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持学生学籍证、更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表》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到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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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八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取消其学籍。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市、县学籍主管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合理排座制度。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6人。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学籍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升学、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十八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 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