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技术开发合同备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将上海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综合性、开放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推进保障科技创新;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坚持全球视野,以开放引领创新;坚持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服务超大城市治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1、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最大亮点是什么?《实施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坚持人才引进市场导向,推动人才引进由体制内评价为主向市场化评价为主的转变,以市场评价方法统筹体制内外人才引进条件,进一步确立人才引进的市场主体评价权。
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制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衡量指标。
2、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重点引进人群有哪些?《实施办法》坚持人才需求导向,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重点引进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等五类人才。
3、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在哪些方面进行了突破?《实施办法》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突破,形成梯度明晰、相互衔接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给准备前来上海、留在上海、扎根上海的创新创业人才以稳定预期。
4、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中提到的“创业人才”具体是指哪些人群?《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创业人才持有的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5、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中提到的“创新创业中介人才”具体是指那些人群?《实施办法》在试行期间,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人才。
6、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中提到的“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具体是指那些人群?《实施办法》在试行期间,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是指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7、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中提到的“企业家”具体是指那些人群?《实施办法》在试行期间,企业家是指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参与企业经营并持股不低于10%的企业创始人。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本市2008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复审材料受理从2011年6月1日起,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如何办理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如何办理如果要撤消必须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凡属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如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的需要出具遗失作废声明。
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管理窗口去撤消。
现代生活中租房的群体日益增大,而有相关经验的人都知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需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备案是可以撤销的,各地规定不同,上海是外来人口最多的城市之一,很多人会想知道,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要如何办理?在这里,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申请的申请材料(一)单方解除租赁合同1、《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2、《房屋租赁凭证》: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如无法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的需要出具遗失作废声明。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4、申请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1)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说明;(2)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裁)决租赁合同解除或全部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解除租赁合同1、《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租赁双方签署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2、《房屋租赁凭证》: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如无法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的需要出具遗失作废声明。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线备案系统”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线备案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8.14•【字号】沪建建管〔2007〕070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线备案系统”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70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方便审查备案,及时采集各类备案数据,在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从2007年8月20日起,启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线备案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备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时,应使用施工图备案系统。
二、登录方法施工图备案系统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中“在线服务”、“企业”、“施工图备案”进入。
审图机构使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码、标识码、密码,登录施工图备案系统。
三、使用要求1、审查项目接收在接收建设单位送审查项目时,审图机构应利用施工图备案系统,确认接收的审查项目已完成建设工程报建,对应的勘察、设计合同已完成登记,并录入审查项目概况。
2、单位工程录入审查项目接收后,审图机构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2条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对室外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6条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并将审查项目中每项单位工程录入到施工图备案系统,录入单位工程基本信息,备案系统自动形成单位工程编码。
对住宅工程项目,应分别录入单位工程内相同房型的单套建筑面积和数量。
3、审查结果录入审查项目以单位工程或同类图纸单位工程集为审查项,审查项可按桩基、±0.00以下、±0.00以上、幕墙设审查分项。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事,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签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订、监督管理。
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网签备案业务下沉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业务的协调推进、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网签备案业务的操作指导、用户管理和日常监管。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网签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管和便民服务。
租赁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服务单位”),依据各自权限,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签、备案服务。
第四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住房租赁基础数据库,建设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与市相关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篇一: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事项名称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科技企事业管理处。
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申办条件1、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卖方注册是指卖方在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时,需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用户注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应先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提出申请后再持技术合同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体改处。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打印“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4、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出具“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到市科委审核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5、当事人办理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扣除成本,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20-40比例核算奖酬金,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
7、外资机构的技术合同、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国内企业对境外企业开发、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到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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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开发合同备案
篇一:上海技术合同登记
篇一: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
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0-01-07
【实施日期】 1990-03-01
【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题注】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作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本市技术合作登记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作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一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法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
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
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
(四)个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对既含有技术性部分又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综合性项目,要求享受技术交易优惠待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将其中技术性部分与非技术性部分划分清楚,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登记手续。
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收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付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
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经
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津贴和奖励的发放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除按规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世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
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提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两周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及本市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改变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决定:
(一)将非技术或含有非技术性部分的合同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二)将技术合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而不予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由于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泄露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给技术合同当事人造成侵害及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赔偿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应负行政和经济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点丧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依法办事,
徇私舞弊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请市科委批准,吊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查处。
在处理过场中,凡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者市专利局及时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中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
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分别委托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者市专利管理局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篇二:上海技术开发合同税务备案 105.(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事项内容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80号)所需资料
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一式二份)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一份)3.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4.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还需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5.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向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