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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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质量控制体系

1. 总则

1.1 本质量控制体系适用于洱源县凤羽河水库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

(2) 质量监理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

(3) 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4) 经业主提供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5) 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1.3 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

(3)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 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1.4 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 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3) 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4) 监理机构可以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业主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5) 当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

确定,合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业公议标准履行。

(6) 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机构框图

2. 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框图

不合格

2.1 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2.1.1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施工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满足质量检测要求的质量检验机构。

2.1.2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⑴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⑵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

⑶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活动的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1.3 质量保证的合同认证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报经监理机构审批或认可。

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3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复核业主提供的首级控制网测量资料,并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

施工控制网或加密控制网布设的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派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2.4 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

2.5 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

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经监理机构和业主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施工单位应进行检修、维护或撤离工地更换。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机构或业主同意,这些施工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

2.6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3. 开工前质量控制

3.1 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3.1.1 工程项目划分

洱源县凤羽河水库工程按单位工程、分部、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工程项目,项目划分批准后单独成册。

3.1.2承建合同工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报

合同(单位工程)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及监理机构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施工设备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合同要求后,上报合同(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单,由监理机构签发开工令。

分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相应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填报施工措施报审表,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要求后,上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单,由监理机构签发分部开工通知。

3.1.3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申请

(1)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2)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并以此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3.1.4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

(1) 施工单位开工(开仓)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开仓)延误

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监理接到施工单位开工(开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通常为24~48小时)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的,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开仓)证,报监理确认。

(2) 若监理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施工单位应予执行。但是,若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若停工或剥离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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