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案件实体内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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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为法院的审判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方向; 三是抽象性。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不具体规定诉讼主体
如何实施某一诉讼行动。而这些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就需要规定具体的 诉讼制度来体现。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着十 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 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 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是民 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条文化、法律化;
这一原则需要重点强调的: ①诉讼当事人的平等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 这一原则的依据: ①案件公正处理的要求 ②程序正义的要求 ③宪法原则的要求 ④实体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对抗式诉讼结构的要求
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 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 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中都要贯穿辩论原则 ⑤法院应在诉讼中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对辩论原则传统观点的重新认识 辩论原则的拘束力问题:
1、对法院的拘束力 2、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贯彻有拘束力的辩论原则必须具备以下内 容:
1、直接决定法律事实发生、消灭和变更必要 的事实,必须在法庭辩论中出现;
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无争议的, 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 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 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 进行反驳和答辩。
一般认为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
序方面的问题,包括事实和法律适用; ③辩论的形式即可书面、也可口头; ④辩论原则贯穿整个诉讼始终,一审、二审、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章

民事诉讼法-第2章

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款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款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款审判组织第四款回避第五款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款证据第七款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款调解第九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款诉讼费用第一编总则第一款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8章民事诉讼证明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8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九章
管理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 7.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仲 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与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 此,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也无须当事人加以证明。但对方当 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九章
管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 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根 据已知的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经过推论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 在,是一种思维活动,是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另一事实。 其中现存的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根据 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提供 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有相反 的证据足以反驳的,当事人仍需提供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
第九章
管理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 6.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预决 的效力。已经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就没有必要再 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 费。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 实的,当事人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 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
诉讼证明包括广义上的证明和狭义上的证明。前者是指当 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证实的活动;后者则是指当 事人不仅要对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证明,还要使法官达到内心确 信的程度。
管理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诉讼能力: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2.法院主管:对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职权的划分。

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

4.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5.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6.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厉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7.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8.第二审程序: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9.诉讼终结: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10.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1.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

12.强制措施:指法院在民事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13.反诉:指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14.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

15.管辖恒定: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16.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2020〕34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主审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无法确定梁乙的店 面究竟是作为租赁还是出资。于是法官到升平大街 进行调查,走访工商所、居委会,发现梁乙经常代 表音像店到职能部门办事,而且梁乙也经常在柜台 营业。于是法官认为,梁乙的这些行为均表明梁乙 是经营者之一。最后判决梁乙向梁甲支付人民币3 万元,并驳回梁乙的反诉请求。
2000年1月音响器材店开业后,因升平大街 市政改造,营业额受到严重影响。2000年底,两 人协商将店关闭,共亏损人民币6万元。梁甲于是 要梁乙承担亏损3万元,梁乙拒绝。
梁乙辩称:梁甲实际上是租用自己的店面,因 此提起反诉:梁甲应付租金11000元。审理中,见 证人蒋某声称不知内情,拒绝出庭作证。双方在法 庭上激烈辩论,并拒绝调解。
【例题】下列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行为是:
A.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原告 撤回诉讼
B.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民事判决提起再 审 C.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不执行判决,原告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被告在一审中败诉,但其不提出上诉
【例题】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 法院认为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 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 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 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弊端
——当事人诉讼积极性不高
——法官取证影响诉讼公正 ——庭审空洞化
“虽然不能把辩论程序的空洞化视为导致程 序非正当化的“潘多拉盒子”,但辩论程序的空 洞化的确助长了民事诉讼实务中的不正之风。当 事人双方的辩论不过是法院裁判的信息来源,而 且往往不是主要的信息渠道。当事人的辩论对法 官完全没有约束力。这样,有反过来促使了辩论 程序的空洞化。” ——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修改文字

1.实体当事人:把当事人与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联 系起来观察,要求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2.程序当事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 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1)对原告来说,只要他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请求法 院给予保护,便成为原告。
(2)对被告而言,只要是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即为被告。
第一节 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 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其当事人资格
第一节 当事人
三、当事人适格
(二)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1.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 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以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时,都是适格的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 在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称 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 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该项制度既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又有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 讼代理制度相同的属性。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 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 途径直接获得的证据。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 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 程而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 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 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 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只 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 待证事实。
或第三人发出提出文书的指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书
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
1.从形式上看,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表现为以下 八种形式之一:(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 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此外,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4)按照制作方法及来源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
本、复印件和节录本。一般而言,原本、正本的证明力高于副本、复印 件、节录本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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