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20•【字号】鲁国税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三条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回收并拆解销售的报废汽车,可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及年审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其免税资格,未经认定的,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得免征增值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5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政策体系,完善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6日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各级政府收支行为,健全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预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财物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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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1.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纳
税
申
报
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_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
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1.2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我局制定四川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并明确相关问题。
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
1 / 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鲁财税〔2020〕5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政策体系,完善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6日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各级政府收支行为,健全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预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财物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21号公告(抽样测算核定征收)
70/月 33/月 150/月 66/月 430/月 100/月 720/月 250/月
餐饮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营业面积分档确定。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适用5001500平方米档次的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
(3)其他服务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适用税额 注意: ①上述计算方法只适用于附表1列举的行业
三、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二)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四)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能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 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 纳环境保护税。
江苏省规模化养殖标准:
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2号,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标准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牛存栏100头以上。
谢谢!
(2)餐饮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1: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100-300 (含300)
300-500 (含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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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 税 法 》 ( 以 下 简 称 《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 及其 实施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于 我 省境 内 符合 《 环境保护税法 》 第 十条第 四 项规定 , 不能 按照实 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 数 、 物料 娜方法计算 污染物排 放量 的纳税人 。
第 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核 定征 收 , 是指 根 据 《 环 境保护 税法 》 第 十 条第 四 项 、 第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公 报
年第 期 2 0 1 8
10Leabharlann 8 8二 十一 条 的 规定 , 核 定 计算 环 境保 护税 应
纳 税 额 的 一 种 征 收 方式 。
计税 依据 = 特征 指 标数 量 + 污 染 当 量
值 , 污染 当 量 值按 照 《 环境 保护 税法 》 附
表二 《 禽 畜 养 殖业 、 小 型企 业 和第 三 产 业
水 污染 物 污染 当 量 值 》 确定 。
2 . 不 能 准 确 计 量 污 水 排 放 量 的 部 分
表 二 《 禽 畜 养 殖 业 、 小 型 企 业 和第 三 产 业
水 污 染 物 污 染 当 量值 》 确 定 。 医 院 能够 准
确计量 污 水 排放 量 的 , 特 征 指 标 数量按 照
污 水排放量计算 , 不能准确 计量 污水排放
量的 , 特征 指 标数量 按照 床 数计算 。
省 政府 部 n 文 件 一
D R S P - 20 1 8 - 02900 01
山 东 省地 方税务 局 山 东 省环 境保 护 厅公 告
2 0 1 8 年 第 2 号
山 东省地方税务 局 山 东省环 境保护 厅 关 于 发布 《 山 东 省环 境 保 护税 核定征收 管 理办 法 》 的 公 告
值 , 污 染 当 量值按照 《 环 境保 护税 法 》 附
表 二 《 禽 畜 养 殖业 、 小 型 企业 和第 三产 业
省 政府 部 r] 文 件
水 污 染 物 污 染 当 量值 》 确 定 。 此 处 特征 指
标 数 量 是 指 牛 、 猪 、 鸡 、 鸭 的 头 、 羽 数 。
附表二
畜 养 《 禽
殖 业 、
小 型企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水 污 染 物 污 染 当 量
值 》 和 《 山 东 省 部 分小 型 第 三 产 业排污 特
征值 系数表 》
计算 ,
分 情 四 种
况 :
1 . 能 准 确 计 量 污 水 排放 量 的 小 型 企
业 、 饮食娱乐 服务 业 。
报 缴 纳 环 境 保 护 税 , 纳 税 人采 用 《 环 境保
护税纳税申 报表
类 ( B
)》
报 税 申
纳
。
第 六条 纳 税 人 与 环 境 保护 税 相 关 的
第 五条 符合核定 征 收条件 的 纳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关如 实填报 《 环 境保 护
税基础 信息 采 集 表 》 , 在 “ 是 否 采 用 抽 样
测 算 法计算 ” 一 栏 勾 选
是 “
”
,
主 管税 务
机关据此确 定纳 税 人适 用 核定计算方 法 申
我 省 规模化养殖 中 的 牛 、 猪 、 鸡 、 鸭
等 禽畜 的 规模养 殖标 准依 据 《 山 东 省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 规 模标 准 》 确 定 。
医 院 4 .
。
计 税 依据 = 特征 指 标 数量 + 污染 当 量
值 , 污 染 当 量 值按 照 《 环 境保护 税 法 》 附
第 四 条 适用 核定征 收 环境保 护税 的
纳税人 ,
应纳 税额为 计税依据乘 以 单位税
额 , 计税 依据按 照 下 列 方法 计算 :
一
(
)
应 税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计税 依据 按
照 《 山 东 省 部分小型 第三产 业排污 特征值
数表 件 计算 系
见 附 》 (
■山东 省 地方 税务局
山 东省 环境保护厅
年 月 .
.
.
.
2 01 8
3 2 9日
山 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管 理办法
第 一 条 为加 强 环 境保护税 的 征 收管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理
法 》 及其 实施 细则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
:
计税 依据 = 特征 指 标 数 量 X 特 征 值 ,
特征 值按照 《 山 东 省 部 分小 型 第 三 产 业 排
污 特征 值 系 数 表 》 中 的 “ 排 污 特 征 值 系
数 确 定 ” 。
二 (
)
应税 水 污 染 物 的计税 依 据按 照
《 环境 保护 税法 》
为 进 一 步规 范 山 东 省 环境保 护 税 核定 征 收管 理工 作 , 根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征 收 管 理法 》 及 其 实施 细则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环境 保护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山 东 省 地 方税务局 和 山东 省 环境 保护 厅在 研究 抽 样测 算 方法 的 基 础 上 , 共 同 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环 境保 护 税核定 征 收管 理办 法 》 , 现 予 以 公告 。
小 型第 三产 业 。
计税依据 = 特 征 指 标数 量 X 特 征 值 ,
特征值按 照 《 山 东 省部 分小 型第 三产 业排
污 特征 值 系 数 表 》 中 的 “ 排 污 特 征 值 系
数 确 定 ” 。
禽 畜 养殖业 3 .
。
计税依 据 = 特征 指 标数量 + 污染 当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