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 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已于2001年4月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4月6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本行政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第五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燃烧设备燃用煤炭、燃料重油含硫份和灰份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04-13浏览次数:2853来源:作者:(2000年5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七条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
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第八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建筑扬尘治理责任书

篇一:扬尘目标责任书淄川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淄川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淄川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为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建筑施工对城市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土石方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淄博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为确保工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效果,特签订本责任书,各工程参建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真履行。
一、建设单位责任(一)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起主导作用,在项目开工前,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组成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机构,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检查。
(二)负责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列入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在组织工程招标时,不得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竞价范围,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
(三)负责对施工单位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牵头做好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施工车辆冲洗上路管理工作。
选用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单位运输土方、渣土。
(四)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
(五)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落实情况。
二、监理单位责任(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负责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理工作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细则及监理日志中。
(三)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不服从管理的,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单位责任(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承建项目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扬尘防治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鲁环发[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4〕1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9月29日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以下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行测管联动,形成全链条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
(二)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水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向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提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剔除异常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
(五)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调查处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青岛河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覆膜:利用覆膜机将PE保护膜粘覆在板材表面,板材和PE膜在牵引辊的作用下完成覆膜过程,该过程在常温下作业;
(4)剪切:覆膜后的板材在牵引辊的作用下送至纵剪机内进行剪切;
(5)边丝卷取:经纵剪后,钢材的废边料进入边丝卷取机内进行废边的卷取;
①于现有厂区内建设1座1F厂房(2#厂房,建筑面积20830m2)及其他配套设施;
②于2#厂房的二跨内(生产区域建筑面积约7000m2)设置一条1250mm横剪生产线、一条800mm横剪生产线、一条1600mm纵剪生产线,主要对彩涂卷板进行开卷裁剪加工,其生产规模可达到年加工12万吨彩涂盒板。
新建厂房面积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因此可视为无变动
1
矫平机
1
飞剪机
1
3.5
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项目职工12人,厂内设食宿,总用水量约288t/a,由城市给水管网统一供给。
3.6
项目设有一条1250mm横剪生产线、一条800mm横剪生产线、一条1600mm纵剪生产线,主要对公司一期生产的彩涂卷板进行开卷裁剪加工。生产工艺流程如图3-1、图3-2所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
7.《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青岛邯钢彩涂板有限责任公司钢板加工配送中心项目备案的通知》(青开发改审[2012]133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40 字号:[ 大中小]
鲁环函〔2012〕179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早日实现《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提出的“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扬尘污染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山东建设伟大目标的实现。
各市环保局要深刻认识实施《办法》对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山东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调度和通报制度,列出各类扬尘污染源控制名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报治理成效并排序,同时抄送各级党委、政府。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要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分析和预测扬尘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扬尘污染控制及监测计划。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确保扬尘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
对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符合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严格餐饮等建设项目审批,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
建议各市政府科学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严格矿山开采项目审批。
三、加强重点环节环境监管。
要加强对已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提高设施投运率和去除率,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督促在建或拟建治污设施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建成投运,降低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对物料堆场采取覆盖、喷淋和围挡等相应的防风抑尘措施,物料存储场所及周边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四、认真执行各项标准规范。
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以及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和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
城市主要道路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进行道路保洁,及时清运道路清疏污泥;路面破损的,应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物料遗撒或者泄漏产生的扬尘污染。
五、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
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政策业务指导,督促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
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完善扬尘监测体系。
要结合省环保厅关于PM2.5和空气能见度的监测工作要求,健全空气质量的环境监测制度,开展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完善扬尘监测体系建设,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有条件的市可以开展扬尘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在大型建设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和港口码头等松散颗粒物料堆存、周转等扬尘污染集中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研究制定经济政策。
要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研究,有条件的市可以开展扬尘排污收费试点。
发挥绿色信贷制度作用,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人民银行向有关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八、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要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对辖区内颗粒物浓度长期超标且没有提出有效改善措施的县(市、区),各级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该辖区内排放烟(粉)尘的建设项目。
对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利导致辖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的,实行问责制,并追究扬尘污染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九、强化宣传和公众参与。
要开展扬尘及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完善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空气质量状况。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各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环保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