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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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济宁港主城港区泗河口作业区(1#、2#泊位)改建工程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济宁港主城港区泗河口作业区(1#、2#泊位)改建工程

第1章概述1.1建设项目背景和特点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位于济宁太白湖新区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267048323,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16.659°,北纬35.269°。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2000年12月28日投产,核定年生产能力650万吨,是目前全国立井开拓生产能力最大、装备最先进的矿井。

矿井投产以来,安全基础牢固,杜绝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事故,特别是高产高效的增产幅度领先于世界先进水平,被国内外采矿业赞誉为“世界立井第一矿”。

鲁西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济宁市是鲁西南地区中心城市和煤炭主要生产外运地,是京杭大运河中段的水运重镇和交通枢纽。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济宁港被交通部定为全国水运内河主枢纽港之一,是全国内河二十八个主要港口之一,济宁港规划建设8大港区,分别是主城港区、微山港区、梁山港区、汶上港区、嘉祥港区、邹城港区、金乡港区、鱼台港区。

其中主城港区为核心港区,主城港区分为跃进沟、郭庄、龙拱河、泗河口四个作业区,本工程为泗河口作业区,根据《济宁港总体规划》:泗河口作业区是主城港区的重要作业区,位于济宁市南郊15公里泗河湾处(太白湖区石桥镇境内),济三煤矿西、南阳湖东岸,经5公里的泗河口港进港航道(现状三级,规划二级航道)与主航道连通。

泗河口作业区的主要货源为济三煤矿南下出口到长江下游港口的煤炭。

该作业区是兖州煤矿集团自备码头,目前该作业区已建成1000吨级煤泊位(现有2台装船机)和工作船泊位各1个,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已建煤泊位(长度约60m)已不能满足2台装船机同时装2艘1000吨级船舶要求,为使装船机利用率提高,提倡节约化发展的需要,对项目进行改建是必要的。

结合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的整体规划、环湖大道东线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集团战略目标的时期规划,对泗河口码头工程进行统筹规划、分布实施。

首先建设2#泊位,待2#泊位建成投运后,再改造1#泊位。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环发[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避免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四)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环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发挥建设项目环保把关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污染及风险较小、生态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

特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二)《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鲁环函〔2014〕44号)中的项目,实行豁免审批,不纳入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范围。

(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二、实施程序(一)告知。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做到告知义务,使建设单位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并完全了解其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示意图、环境保护措施承诺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1总论1.1编制依据1.1.1法规及相关政策1.1.2相关规划(1)《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菏泽市环境功能区划》;(3)《菏泽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发展规划》;(4)《菏泽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5)《菏泽市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规划》(2007年08月);(6) 关于印发《菏泽市环保“十个一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菏环发[2010]17号);(7) 《东明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8) 《山东东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9) 《东明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2002~2020);(10)《东明县武胜桥镇总体规划》(2009~2020);(11)《东明县武胜桥镇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1.3技术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 -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 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11)《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95 );(12)《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14)《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1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7)《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18)《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20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鲁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的迫切需要(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环境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进行,各类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大部分未开展;少数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导致有些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规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有的环保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执法监管不到位。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的重要关口,作为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鲁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

2.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3.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4.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5.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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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
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1﹞358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和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作用,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明确。

(三)对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未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类园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入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结合“十一五”期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经验和“十二五”各类规划的编制实际,主动与政府及发改、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早期介入,为规划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市环保局要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类园区规划环评的进展情况及已完成审查的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有关文件报省环保厅,今后新完成审查的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文件要及时上报。

对目前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未按期完成审查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入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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