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爆电气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三)高处作业(含登高架设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含煤气作业);(五)被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和管理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档案中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人员个人资历、学识、技术等级等方面的文件资料;(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奖受罚情况的记录和文件资料;第八条各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经费由公司负担。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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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1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定义(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尾矿库工、安全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义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
3、矿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档案、登记、培训、考试、考核相关内容,并由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4、复审内容:(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2)进行体格检查。
5、对特殊工种的奖惩:(1)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不合格者要没收特殊工种资格证,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2)对工作认真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特殊工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第三条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第四条锅炉。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电瓶车等厂内车辆等。
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工和行、吊车司机及厂内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停、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管理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资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要求;(二)组织编写、修订学校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建立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资料档案,做好对外注册登记、报停、报废、年审等相关工作;(四)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五)组织调查和处理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六条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一)各院(系)、机关部、处、直附属等二级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对所属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负管理责任。
按规定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二)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三)使用单位在购置、安装、使用、报废等过程中应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档案资料内容详见附件);配合国资处做好特种设备的对外注册登记、报停、报废、年审等相关工作;(四)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操作、电工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责任及权利,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共同维护特种作业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主体责任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种作业,做到操作规范、流程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配戴工作保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酗酒、吸烟、聚众混乱,不得违章操作,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了解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拒绝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在特种作业中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特种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有责任报告特种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参加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保护特种设备和相关设施的安全,不得私自移动、损坏特种设备、相关设施,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主管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必须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
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不得超范围考核发证。
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一、年满18周岁;二、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备与本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六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吊销其《操作证》。
第七条外地的特种作业人员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向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后,方可在本市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从事特定作业的人员。
这类作业往往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和危险因素,因此需要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工作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事故的发生。
3. 综合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综合管理体系。
4. 法制化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依法进行,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
5. 相互配合: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可分为高处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焊接作业人员等多个分类。
每个分类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制定相应的专门安全管理规定,以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资质管理1. 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熟悉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2. 资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资质证明,证明其有能力从事该类特种作业。
3. 考核评估: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以确保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达到标准要求。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1. 个人防护: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安全设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 防火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防火安全规定执行,禁止使用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
4. 电气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规范操作,禁止触摸带电部位。
5. 紧急救援: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程序和操作方法,遇到紧急情况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特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5篇)
特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证件进行复审,确保特种作业证件在有效期内。
3、特种作业人员在我公司包括电工、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锅炉分析工、电梯工、行车吊装工、危险化学品充装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
4、各生产单位特种作业实行安全属地检查管理。
5、分厂设备处对焊工、行车吊装工、吊车吊装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作业进行安全施工检查;生产处对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锅炉分析工作业进行检查;安全处对危险化学品充装、电工作业进行检查。
6、培训中心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的资格证。
7、外来特种作业人员来厂作业,属地单位要严格进行安全审查和检查管理。
8、特种作业的特种设备要经上级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特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是指根据特种安全作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文件,以保障特种安全作业的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安全健康。
特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责任制度:确定特种作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工作职责,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2. 作业许可制度:特种安全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和许可程序,包括作业人员的特种工作证和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放,作业设备的检验和验收等。
3. 作业计划与审核制度:编制特种安全作业的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4. 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培训特种安全作业人员的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要求,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作业现场管理制度:特种安全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和维护等。
6. 作业风险评估与控制制度:对特种安全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7. 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对特种安全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特种作业行为,根据《特种作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3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
第4条特种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组织第5条特种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特种作业实施工作中。
第6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合作。
第7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
第8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特种作业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第三章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第10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养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11条特种作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作业场所、设备和工具的安全可靠。
第12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用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情况,及时采取维修和更换措施。
第13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定,严禁酒后作业。
第14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事故处理第15条特种作业单位发生特种作业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同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在特种作业环境中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等潜在风险较高的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责任: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安全责任,并要求各方履行职责。
2. 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3.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的操作规程,包括安全使用、检查、维护特种设备和使用相关个人防护装备等。
4. 安全审查和评估: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审查和评估,确保作业环境、设备和操作程序的安全性。
5. 安全监督和检查:规定用人单位和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6. 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并进行相应的事故调查和处理,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应急措施: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包括疏散、紧急救援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特种作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
主要包括:(一)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它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上第四条所指的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才能上岗作业,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和技术规格,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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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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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事
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作业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
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低压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三)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及其它移动
起重机起重作业、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
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
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五)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
除;高空外墙、坝面清理、装修;高空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六)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七)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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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九)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十)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十一)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十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基本要求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取证、
定期复审、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
操作技能。
(四)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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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禁
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
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
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
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
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
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危及人身安全时,
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
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对离开
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证件管理,按照规定提前向发证
机关提出延期或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一)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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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
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二)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四)健康检查情况。
(五)安全作业记录。(六)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