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30•【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2]111号【发布时间:2012-05-28】【来源:安监三处】【阅读次数:1855】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州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1月 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1504-5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 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6159ed19e8b8f67c1cb9eb.png)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2]11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州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九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国家安监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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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导则
一、建设项目的背景
二、建设单位概况
三、建设项目概况(产品方案、设备方案、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原料、公用工
程)
四、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对系统中存在的物质进
行分类分析论证,查出易燃易爆性物质、毒害品物质、放射性物质或腐蚀性物质在正常状
态下和非正常状态下可能对周边区域造成的影响。
(2)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噪声、粉尘、辐射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
素的危害和影响。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植物和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细菌和病菌的危害和影响。
(4)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造成的通风、采光、交
通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5)重大危险源预测与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建成后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
重大危险源应考虑在非正常状态下的事故后果及其影响分析。
2.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
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项目有无约束。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全距离:
(1)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 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入口;
(5)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建设项目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是否受国家禁止和淘
汰的,采用的工艺是否是国内成熟工艺,产品是否有利于社会及人民群众精神文明与物质
文明建设需要,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及地方政治、经济的影响分析论证。
4.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工程或系统中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对
周边可能造成的影响,项目的建设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检查结论。
(二) 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1.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因素影响分析
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影响。阐述建设项目与周边生
产经营活动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客观、公正、准确地分析论证结论。
2.交通及物流影响分析
针对建设项目原料输入、产品输出,物流量大小以及运输方式(公路、铁路等)结合
区域的交通状况及基础设施,侧重交通及物流的安全影响分析论证。
3.城市建设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选址与当地城市的近期建设、远期规划,工业园区的规划与发展及园区内
分区与布局等方面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4.民族、宗教信仰、人口活动影响分析
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民族文化、民族风俗习惯、人口分布、宗教信仰等方面的
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5.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
下对项目本身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相互制约干扰因素。
(三) 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影响分析论证
1.温、湿度影响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年平均温度、最高月平均温度、最低月平均温度、极端最高气
温、极端最低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月平均最小相对湿度等方面
的数据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产成品的作用与影响。
自然条件中的温、湿度是否会对该项目生产造成影响,工艺条件中有要求的,在设计
中应考虑补偿措施,尽可能地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通过设计补偿还不能满足工艺条件的
苛刻要求,应重新选址。
2.风频条件影响分析
对建设项目做分析论证时应准确掌握该区域的季风情况、全年主导风向、多年平均风
速、多年平均静风频率,绘制风玫瑰图,确定主导风向,选出该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和城
市影响较小的方位,并考虑项目选址处的周边山脉、水域,确认该区域是否处于窝风地带。
输入风频、风量信息后作出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3.降雨量影响分析
选址区域内的降雨量、多年平均降雨量、历年最多降雨量、历年最少降雨量、历年平
均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月降雨量、历年最多日雨量等方面的降雨量信息,作出对建设
项目工程地址标高和防洪排水的影响分析。
4.雷电及雷暴天气影响分析
了解建设项目区域内雷暴日数、全年平均雷暴日数、年最多雷暴日数、年最少雷暴日
数,输入雷电影响的相关资料,分析论证雷电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提供防雷和静电导出参数,可有效避免雷电及雷暴天气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5.其它自然气候条件影响
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气压 、降雪、降霜、降雾及蒸发量等方面的自然因素对建
设项目是否构成影响。
6.地震影响分析
查询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质及可能发生地震的概率,分析论证区域内地质灾害对建设
项目可能造成的制约与影响。
7.工程地质影响分析
分析建设工程区域内的地表状况、岩层状况、竖向高差、前后坡体滑动位移、地下水、
地表水、江河洪峰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8.分析论证结论
归纳总结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单元分析论证结论。
(四) 建设项目安全控制方案的分析论证
对建设工程或系统中可能采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能否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和
本质化安全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工艺条件控制
2.设备选型控制
3.安全条件控制
4.职业卫生及劳动防护
5.分析论证结论
从以上几个方面归纳总结项目的建设是否能达到提高本质化安全程度和保障安全生产
的必要条件。
五、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对整个论证过程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总结,准确
地界定建设项目拟选址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是否满足项目安全生产需要。设备选型、
工艺方案、安全条件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项目在正常状态
和非正常状态下对周边的影响,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对项目安全生产有无约束。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清洁生产政策、行业准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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