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现就我代理的×××案件向贵院提出刑事再审申请书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案发生于××年××月××日,×××被控×××罪名,经×××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
后经×××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已于××年××月××日开始服刑。
二、再审申请的理由1. 证据不足:原判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为×××证言,但其证言存在矛盾和不稳定性,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 新证据出现:自原判以来,新的证据出现,证明×××并非犯罪的真凶。
具体证据包括×××的证言、×××的证言以及×××的证言,均证实×××与本案无关。
3. 法律适用错误:原判对法律适用错误,对关键证据的认定存在主观臆断,未能依法适用证据规则。
4. 证据的排除:原判未能排除虚假证词,未充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申请再审的请求1. 申请再审:基于上述理由,我方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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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篇一: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李庄男再审代理人:迟夙生女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童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序言2009年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
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11年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
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
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
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第一部分一季一审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文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文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文引言: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申请人X,现就一审本案存在的重大事实错误和证据不全等问题,特向贵院申请刑事案件的再审。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事实错误、证据不全和其他重大违法事项等方面,阐述我对于此案再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期获得公正、公平的审判,真相得以明晰。
正文:一、事实错误:在原审判决中,法庭主要依据罪证迹象专家的鉴定结论认定申请人X犯有故意杀人罪。
然而,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疑点:1. 对现场勘查的过程和方法未详细记录,无法客观真实地了解案件发生地点的情况,可能对判决造成了重要的偏差。
2. 鉴定过程中,专家未在现场分析、收集证据,而是依据照片和报告进行判断,存在判断不全面、不准确的可能。
3. 针对死亡原因鉴定的结果,专家基于假设情况得出的结论并没有具体的证据支持。
同时,对于现场的物证,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专家鉴定未作出充分认真的分析和解读。
4. 证人的出庭证言与初步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矛盾,证人的证词缺乏可信度,未能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有力证据,但法院却未对其证词进行审慎分析和审查,导致该案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基于上述事实错误,本案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可信性存在极大疑问,需要法院采取再审措施,重新评估和确认申请人X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不全:原审中,法庭作出判决主要依据了部分证据,然而对于申请人X的辩护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未充分考虑和采纳,导致证据不全,对事实认定形成了偏颇的结论。
1. 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X提供的关键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等,并未得到充分审计和鉴定。
2. 对证人的证词未进行充分审查,甚至忽略了申请人X提供的其他证据,使得法庭缺乏对申请人X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的全面了解。
3. 未对其他可能证明申请人X无罪的巧合情况进行审查,导致原判结论仅基于单一证据,难以形成全面准确的事实认定。
三、其他重大违法事项:在本案中还发现了其他重大违法事项,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被告人(申请人):XXX
性别:男(女)年龄:XX岁
民族:XX 职业:XX 地址:XXX
原审法院:XXX
判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判决书编号:XXXX号
案由:XXX
申请人XXXX因XXXX案一案,不服XXX法院XXXX(刑事判决书)一案,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号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案情回顾
请简要回顾原审案件的审理经过、申辩情况以及判决结果。
二、再审事由
请指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例如新的证据、旧证据的新认定等。
三、证据陈述
请详细列举再审申请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四、再审请求
请明确表达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如撤销原判、改判或者其他要求。
五、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如需)
如果申请人无法亲自出庭,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关于受援人的说明(如需)
如申请人无法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并符合受援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
文件。
以上内容为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
填写完整并提交相关材料。
希望本院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审理,谢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签名):XXX
(此处为申请人的个人签名,如有代理人则为代理人签名)。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模板(3篇)

第1篇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民族:(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性别:(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民族:(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审法院及原审时间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名称),原审时间:(原审时间)。
(二)原审案号及判决情况原审案号:(原审案号),判决情况:(简要描述原审判决结果,如无罪、有罪、罪名、刑期等)。
(三)再审原因及请求1. 再审原因:(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程序违法;(4)存在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5)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
2. 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发回重审;(3)依法改判;(4)其他合法诉求。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具体情况1.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具体表现在:(1)对案件关键证据的认定错误;(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相悖;(3)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矛盾;(4)其他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
2. 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具体表现在:(1)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瑕疵;(2)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3)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4)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况1.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表现在:(1)适用法律条文错误;(2)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3)法律适用不当;(4)其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
2. 原审判决未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具体表现在:(1)未遵循罪刑法定原则;(2)未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未遵循疑罪从无原则;(4)其他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
四、原审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况1. 原审程序违法,具体表现在:(1)违反法定程序;(2)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3)违反回避制度;(4)其他程序违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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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再审申请书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姓名),现就涉嫌××(罪名)一案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年×月×日,我因涉嫌××罪被××市公安局××分局×××××所立案侦查。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年×月×日,我被××市人民检察院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年×月×日,法院作出了对我有罪的判决。
二、再审理由1.证据不足:在原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我犯下××罪的事实,部分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
2.程序违法: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我未能充分陈述辩护,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瑕疵。
3.关键证人证词改变:在原审中,关键证人证言不一,存在明显矛盾,证词不足以证明我犯罪。
三、申请事项1.申请法院受理本次再审申请,针对本案进行再审。
2.申请法院责令检察机关补充调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3.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对我进行重新审判,以确保我能够享有公平公正的审判权利。
最后,我请求法院能够公正裁决,依法处理该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愿司法公正,感谢法院的审查!申请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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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第1篇: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诉人:王某,男,52岁,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某市。
辩护律师: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武绍智赵春雨案由:王某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某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某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浙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对王某一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一、王某一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写道:“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中共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帮助和解决某丝绸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借贷资金和某集团与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分别收受某丝绸集团公司总经理高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某贿赂的钱财,共计现金人民币155000元,美金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7150元的松下彩电1台。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行贿人高某、夏某的供述及证人高某、严某、沈某、沈某某、胡某、张某、费某、蔡某的证言”。
《判决书》第5页写道:“证人胡某、施某、吴某、缪某、钱某、鲍某的证言及某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县财政局、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向某丝绸集团公司、某县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的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王某在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上向上述证人打招呼,要求支持和亲自出面为某集团争取合资项目的事实。
并有行贿人高某、夏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而实际上,庭审过程中上述证人根本无一人到庭,其证言大部分未出示,且这些人中更有一些王某根本就不认识,甚至连名字都没听说过。
刑事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被害人的亲属,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现就我所关心的一起刑事案件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案情回顾我所关心的案件是关于我亲属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发生的一起命案。
据警方调查,被告人XXX于当日凌晨在某小巷内将我亲属XXXX残忍杀害,随后逃离现场。
经过警方的缜密侦查,XXX于XXXX年XX月XX日被成功抓获,并在审讯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我亲属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系列的疑点和证据不足的问题。
我亲属的辩护律师指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且关键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也存在问题。
同时,他们还指出了被告人供述的不一致之处,以及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
然而,这些疑点和问题在一审判决中并未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解答。
再审理由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我认为该案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再审来进行澄清和审查:1. 警方调查程序存在瑕疵:在调查过程中,警方未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如未及时通知亲属、未进行现场勘查等。
这一系列程序上的瑕疵可能会对案件的真相产生重大影响。
2. 关键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问题:在警方调查过程中,一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和保管存在问题。
例如,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被胁迫等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审查。
3. 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在一审过程中,有多位证人作证,但其中部分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这些矛盾之处可能会对案件的真相产生影响,需要再次审查和核实。
再审申请理由基于上述问题,我认为本案应当进行再审,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真实。
具体再审申请理由如下:1. 证据不足: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述被作为关键证据使用,但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存在疑问。
同时,其他相关证据也存在问题,无法完全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因此,需要进一步收集和审查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客观。
2. 法律适用错误: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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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篇一: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李庄男再审代理人:迟夙生女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童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序言2009年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
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11年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
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
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
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第一部分一季一审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
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录。
被海内外称为“重庆速度”的背后,掩护着一个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诉讼过程。
第一,“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够“罪”,应以龚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为要件。
而在龚案尚未开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审提前判定申请人有罪,无异于宣告了龚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情节。
前案之车,必然导致后案之辙,对申请人的有罪判决,使得龚案在开庭前页已盖棺定论。
换言之,也只有使申请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龚案。
这正是“李庄案”公诉人,同时兼任“龚案”公诉人的诡异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显现出了制造“李庄案”的真正动机。
针对上述枉法现象,律师界、法学界发出了呐喊。
2011年8月、12月,全国人大连续两次对刑诉法草案进行审议,专门对此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既,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
其立法目的,就是将该罪的诉讼逻辑加以法制化。
以杜绝今后类似重庆式的司法程序混乱。
第二,申请人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除主体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备。
首先,伪证在哪儿?哪个证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控方自始至终支支吾吾不能举证。
正如申请人当庭陈辞:你们哪怕找出烟头大小的一片证据,判我100年,我也认!”第三,检法两院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部色素沉着留有疤痕,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将司法鉴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这不仅协助隐瞒了刑讯逼供的黑幕,还无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事实上,在申请人介入龚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龚刚模因刑讯逼供,就已经不能正常行走,(详见申请人再审提交录像)第四,既然是“妨害作证”,那么依据刑法学理论,此处的“作证”,必然是证人作证,龚作为第一被告人,他的言词仅仅是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控方为何强行把他华丽转身变成了证人?第五,龚案侦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证据,而龚案中每位辩护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
为什么绝大部分资料对辩护人保密,有哪些怕见阳光的东西(对申请人有利)?强大的司法,看似无情剥夺的是律师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实际撕毁的是法律的底线。
第六、第七、第八……诸如开庭传票的送达时间迟延、审讯笔录没有两名侦查员签字、所有勘验鉴定报告均未送达申请人、会见受阻、被监视监听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这些,都被一个“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词”堆砌的证据链现代刑法体系,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根据,是证明之罪原则,试看公诉人指控证据。
其一,委托协议、律师证、身份证、律师费发票、委托书、律师所函、机票……这些证据,除证明辩护人身份之外,与指控犯罪无任何关系。
其二,八名证人书面证言。
其三,申请人供述辩解。
除“藏头诗”外,没有任何“供认价值”。
对申请人定罪的所有依据,都赖于八份书面证言。
“证言指罪”须经法庭公开质证,这是常识,亦是铁律,因它关乎一个人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
在如此重大问题上,质证的唯一方法就是证人出庭,然而,警方为将申请人定罪,竟然将全部证人抓捕,关进看守所迫其出证,并阻挠出庭。
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刑诉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
也是本案证据体系的一大污点,为世人诟病。
刑诉法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除此之外,没有一条法律授权:抓捕证人取证。
这些司法黑幕,只有在再审程序中,八名证人(一名已亡,尚剩七名)才能和盘托出事实真相,是不能出庭,还是不愿出庭,还是不被允许出庭?马晓军律师夫妇,最近同时对重庆市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揭开了证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详见公诸于世的行政起诉状),这也是申请人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
三、“为判而审”的庭审过程李庄案一审持续了16小时,司法程序乌龙百出,世人瞩目,其审判的单一目的非常明确:为治罪而开庭。
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刑诉法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而李庄案一审中,审判长未经批准,当庭擅自驳回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已经令人瞠目。
之后,又未经公诉方检察长批准,(江北检察长也无权决定上级检察院的全国十佳公诉人回避)屁股不离坐位,当庭驳回了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更是令人咋舌。
全然无视回避制度的明确规定。
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击。
无怪乎申请人当庭斥责:你们哪怕是去一趟卫生间,装装样子,回来再驳回也行啊。
第二,庭审前,公诉人未依法“提前5日”将证据提交法庭,搞当庭突袭式举证,宣读了多份辩方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多次要求查验质证,竟遭公诉人躲躲闪闪的无端拒绝。
使得一审质证程序有名无实。
然而,就是这样一些没有进行质证、怕见阳光的东西,仍然被一审判决作为判决根据。
第三,为充分揭露指控虚假,辩方多次申请调取江北看守所申请人三次会见时的监控录像,甚至,还提供了当年为看守所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的生产厂家招投标证明,但合议庭视而不见,以不能调取为由,放任控方拒绝提供视听资料。
无奈,辩方又向法庭申请调取曾用来向北京举报申请人使用,用以“固定证据”的专案组偷拍录像,亦遭非法拒绝。
第四,大量矛盾证据,充斥着整个控方证据体系:1、如刑讯逼供是申请人编造,为何申请人再三要求,对龚刚模双手腕部“色素沉着”的伤痕进行成因鉴定,难道是自揭谎言?一名外地律师,一次会见就能“编造”出完全吻合龚案中的审讯者姓名、刑讯时间、地点、方式、看伤医生姓名等详细信息,这可能吗?用这些指控,明显荒唐,认定这些指控,则彻底丧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
2、龚刚模案开庭时,几十名被告人对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异口同声进行了描述,这些与申请人素未谋面的人,是谁“教唆”的呢!3、申请人执业多年,明知审判阶段,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调查取证。
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
”此证言与吴家友、龚刚模完全相反且有违常理,事实上,申请人自始至终也未与龚刚华所称的员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触,他们之间所谓的证据链,根本没有申请人这一环。
另外,工商档案确实显示“保利夜总会”法定代表人是唐筱,不是龚刚模,这怎能像控方所说是“申请人编造”?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证言显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审,夜间睡觉……一般都是六、七个小时”。
但从申请人及龚刚模供述中可明显看出,很多笔录都在连续审讯数十个小时以上完成,期间,不让睡眠,限制吃、喝,申请人亲身体验了连续几十个小时,被固定在一把专用椅上受审,岂是几个警察可以自证推翻的?通过再审,看看有多少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笔录是在连续审讯几十个小时以上完成,相信,这些龌龊,定将曝光于世。
5、申请人依据《律师法》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与警方的据理力争,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
三次会见,三次阻挠、三次监视、三次争吵,谁之过错?龚案34名被告人,几十名律师,哪一名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会见过被告人?哪一名律师在不受监视的状态下会见过自己的当事人?哪怕只有一名!【篇二: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廖春龙,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洪湖市乌林镇茅埠村四组。
诉讼代理人:廖前鹏,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系申请再审人廖春龙之父,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廖勇平,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廖家墩四组。
被申请人:朱俊,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周坊村六组。
被申请人:叶庆,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叶洲村四组。
被申请人:周鹏,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洪湖市茅江办事处万家墩村221号。
被申请人:张国,男,汉族,住乌林镇铁桥村六组。
被申请人:周耀祥,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洪湖市乌林镇周坊村六组。
申请再审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一、请求撤销(2011)洪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2012)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29号裁定书、(2012)鄂洪湖民初字第00959号裁定书、(2013)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133号裁定书。
二、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再审人医疗费62876元、护理费28.21万元、后期治疗费13.33万元,交通费6000元,鉴定费1000元等合计485276元(不含上列再审被申请人已赔付的赔偿款)。
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30日下午,廖春龙等人与周耀祥、张国发生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