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利弊简析及运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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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利弊谈

主要介绍内容

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概述

(一)金融控股集团界定——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欧洲委员会的定义是:不同类型的相互辅助性金融服务被组合在一个集团内部,金融业务是集团业务的主体。而我们给出一个公认的、流行的定义。就是,依据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金融业务的国际监管组织共同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它于1999年发布《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一般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的下属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同时可兼营工业、服务业等业务。

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的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形式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分散和减少风险、降低税负、实现信息共享、增加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优越性。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也就是说在原有的、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也叫“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放松市场监管,加上以网络技术对金融业各个方面的战略性影响,使得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类金融机构开始向其他金融服务领域渗透,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业开始从分业经营体制向综合经营体制转型。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1999年底,美国的克林顿政府敦促国会通过了一个叫《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新法律,彻底拆除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藩篱(fanli),宣告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为主要载体的金融机构所谓“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而1999年,也是上述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发布《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里面就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做了明确界定。

而提到我们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在座的业内人士首先会想到一家公司,中信控股公司——这种判断呢,对不对?也对,也不完全对!说不完全对,是因为十年前的2002年,国务院关于正式设立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批复,只是批准它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不是我们这里所讲的金融控股公司。起码,在公司名称里没有允许它带上“金融”二字。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即“中信控股”,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信集团于2002年8月8日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经营的各类金融业务的企业。这样,中信控股公司就可以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强化风险管理,发挥品牌和协同效应,管理和协调各金融性子公司开发金融交叉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所以,当时的报道几乎都以“中国首家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成立”为

标题报道的。

实际上,中信控股是接受中信集团的委托,同时所投资和管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的金融性资产和金融性业务,是非常广泛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服务项目。

因此,事实上中信控股主业就是金融业务,也可以说“中信控股”事实上就是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为什么国务院给他的批复是控股公司而不是金融控股公司呢?在座的如果有法律专家的话,就会知道在中国所有的法律里,尽管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在现实里成为一种金融领域的实践,但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实际上你还找不到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国务院当然是无从批复起的。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的仍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控股、光大金融控股、平安集团等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的中银控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控股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集团等。

此外,也存在不被人们关注的以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一些民营企业也已经在积极尝试。比如,2004年12月,刘永好的新希望集团联手IFC(国际金融公司)在上海重组“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一举跨入了金融控股集团行列,其中,新希望控股80%。

也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了子公司,向其他行业进行渗透。

(二)金融控股集团特征分析

为什么,金融控股集团,或者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能够为众多金融机构所青睐呢?主要在于它具有其他组织形式不具备的特点或优点。以下结合控股公司的特点来简要分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以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集团,属于投资型、纯粹型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属于经营型控股公司。

从发展趋势看,目前的经营型控股公司逐渐在向投资型控股公司转变,如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多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之所以适用金融集团的多元化经营,与金融业的资产特性密切相关。

就整个金融业来说,不仅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而且,由于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产而非实物资产,因此相互转换十分的容易和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转换为证券、债券可以转化为股权,开放式基金又可以转换为银行存款,保险既是投资又是储蓄,等等。

金融控股集团各子公司虽然是分业经营,但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

单一经营、互不往来了。而是互相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多种金融经营,保证集团整体效益的实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多收益。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和弱专用性,决定了其综合经营比其他行业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控股公司结构正是发挥这一优势的合适载体。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法人分业,是指不同的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的独立法人经营,比如银行子公司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信托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等。法人分业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可对关联交易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当然,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不仅便利了综合经营,也便利了风险的相互传递。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的设立,原则上讲是规避了风险,但并不是说其风险就不存在,只是把风险首先传递给集团内部,短期内不至于对集团外部的整个金融业造成太大的伤害。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机构监管,尚未过渡到以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行使自己的监督权。金融控股集团下的法人分业制,更符合当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情况。但是,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是迟早的事情。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合理避税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必须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重复计算的有效财务措施,是发现金融机构财务问题的较好手段。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复杂,一笔集团公司外注入的资本金,如果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子公司再用这笔资本金投资孙公司(子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其他子公司,那么就容易造成资本金的多次重复计算,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率,这也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各金融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各子公司分别对自己的经营结果负责,盈亏的效果不会迅速传递给母公司,而是有时间上的滞后性。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还仅仅局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经营失败拖垮整个集团。

比如当年从事投机交易失败的具有130多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之所以导致整个巴林集团破产,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有将高风险的衍生金融交易交由独立的子公司经营、而是由设在新加坡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来操作,最终是整个巴林集团被连带责任“拖垮”。

此外,通过财务并表,还能做到合理避税。一是在合并报表过程中,能够抵消各子公司的盈亏。二是各子公司在单独纳税时,除了因成本与收益差异而产生税负差异外,由于各自营业性质的不同,也可能面临不同的税制。这样,控股公司在合并子公司报表的基础上统一纳税,就有可能降低税收成本。

4、资本控股,信誉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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