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联锁及报警系统投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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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海绿电再生能源企业标准

保护、联锁及报警系统投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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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适用围 (3)

2、热工保护 (4)

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7)

4、锅炉汽机保护(安全门) (10)

附录 (12)

1、适用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机、炉、电、热设备保护、联锁及报警和自动装置,规定了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投、退和定值更改的程序,

包括申请、审批与执行。规定了保护、联锁及报警等系统投、退申请单,保护定值更改通知单和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2、热工保护

2.1、热工保护的划分

2.1.1、根据热工保护联锁在机组热力系统中对安全、经济运行状态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将热工保护及联锁系统划分为主要热工保护系统(简称热工主要保护)和普通热工保护系统(简称热工普通保护)。

2.1.2、热工主要保护

2.1.2.1、锅炉面

2.1.2.1.1总燃料跳闸(MFT)保护(包括所有引发MFT的动作条件)。

2.1.2.1.2、过热蒸汽压力保护。

2.1.2.1.3 、水位保护。

2.1.2.1.4 、燃油灭火保护。

2.1.2.2、汽轮机、发电机面

2.1.2.2.1、汽轮机跳闸保护(包括所有引发汽轮机跳闸的动作条件)。

2.1.2.2.2、发电机跳闸保护(包括所有引发发电机组跳闸的动作条件)。

2.1.3 热工普通保护

热工主要保护以外的所有热力设备及其系统的工艺过程保护与联锁保护装置。

2.2、热工保护退/投

2.2.1、热工保护、联锁条件及主要报警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申请部门必须填写“南海绿电再生能源保护投、退申请单”(附表),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可任人不得擅自停退、取消、投入保护系统。

2.2.2、机组运行中的热工主要保护、联锁条件及报警需退出或投入时,必须由(副)总工程师或运行部经理批准。

2.2.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临时退出热工主要保护,可由当值值长向(副)总工程师或运行部经理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代行批准手续。

2.2.4、热工普通保护、联锁条件及报警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实施单位应填写“南海再生能源保护投、退申请单”(附表),由当值值长批准。

2.2.5、热工保护投退必须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申请手续不能代替工作票。

2.3、热工保护定值变更

2.3.1、热工及电气专业工程师应编制全厂热工保护定值和报警清册,交运行部讨论并经公司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给各生产部门。每二年一次,对热工信号及逻辑定值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须修改的定值按程序进行审批后发给各生产部门,同时对热工保护清册进行修编。

2.3.2、保护定值的变更由设备主管部门提出,填写“南海再生能源保护定值更改申请单”(附表),交运行部讨论并经公司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3.3、保护定值变更必须格执行工作票程序,申请手续不能代替工作票。

2.3.4、保护定值变更后,热控及电气应及时完成对保护定值清册和逻辑图纸的修改,组态文件进行拷贝,并与保护修改资料一起送档案室存档。

2.4、热工及电气保护台账

维修部热控及电气应建立保护联锁系统的台帐,主要包括:

2.4.1、热工及电气系统报警、保护定值清册。

2.4.2、保护联锁试验操作卡和试验记录。

2.4.3、保护系统动作和故障统计台帐。

2.4.4、保护系统检修台帐,记录每次检修原因、采取的措施和检修结果。

2.5、热工保护试验与分析

2.5.1、所有保护检测用的传感器应按规定的检定期进行检定;保护系统应按规定进行试验,重要保护系统试验动作不可靠时,应禁止机组的起动和运行。

2.5.2、保护、联锁系统应编制专用的试验操作卡;检修以后的程序控制、信号、保护和联锁系统,均应在机组起动前,格按照审核后的试验操作卡逐步进行静态试验。运行中经过在线检修、改

动的有关保护、联锁回路,也应按修改(或新编)的试验操作卡逐步进行试验。

2.5.3、保护系统动作后应组织专门讨论,分析、查明动作原因,并做好记录存档待查。

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3.1、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根据系统划分

3.1.1、地调调度的保护及自动装置

3.1.1.1、110KV线路保护

3.1.1.2、110KV母线保护

3.1.1.3、110KV断路器失灵保护

3.1.1.4、主变中性点零序过流保护

3.1.1.5、110KV故障录波器

3.1.2、本厂管辖的保护及自动装置

3.1.2.1、发变组保护

3.1.2.2、6KV系统保护

3.1.2.3、400V PCC保护

3.1.2.4、柴油发电机保护

3.1.2.5、UPS系统保护

3.1.2.6、除尘系统保护

3.1.2.7、发电机同期并列装置

3.1.2.8、励磁调节系统

3.1.2.9、电气微机防误闭锁及模拟操作系统

3.1.2.10、机组故障录波器

3.2 继电保护退/投

3.2.1 继电保护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申请部门必须填写“南海绿电再生能源保护投、退申请单”(附表),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可任人不得擅自停退、取消、投入保护系统。

3.2.2、机组运行中的继电保护需退出或投入时,必须由(副)总工程师或运行部经理批准。

3.2.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临时退出继电保护,可由当值值长向(副)总工程师或运行部经理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代行批准手续。

3.2.4、地调调度的保护,当值值长根据地调的要求投退保护,并做好记录。

3.2.5、继电保护投退必须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申请手续不能代替工作票。

3.3、继电保护定值变更

3.3.1、调度管辖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定值

3.3.1.1、调度管辖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的变更按调度命令或调度下发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要求执行。

3.3.1.2、当值值长接到调度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更改命令后,通知继电保护人员进行更改,并做好记录。

3.3.1.3、定值通知单执行完毕后,当值值长应向地调调度人员汇报,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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