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物有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3日合肥市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升排水防涝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构建高效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坚持规划引领、急用先行,加快城市易涝点综合整治;坚持分类施策、蓄排并重,逐步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坚持工程措施和生态恢复相结合,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并举,切实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二)主要目标。
市区有效应对30—50年一遇降雨标准,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确保发生超标准降雨时城市交通基本正常。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2019年汛期前基本消除城市内涝隐患,健全城市综合防涝体系。
二、具体任务(一)易涝点综合整治。
各区、开发区全面排查辖区易涝点,编制内涝灾害风险图,以每个排水出口为单元划分排水区域,分区域制定易涝点整治方案,明确每个易涝点的具体整治措施。
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易涝点,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整治;对整治难度较大的易涝点,科学制定整治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落实应急措施。
(二)实施排水防涝“四大工程”。
依据《安徽省城市排水防涝三年行动方案》,计划三年时间(2017-2019年)实施排水管渠、排涝泵站、雨洪行泄和调蓄、雨水渗透和利用四大类共73个项目,总投资约84.6亿元,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体系,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人居环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着眼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成布局合理、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
多级联动。
按照目标具体、责任明确、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县、乡联动机制,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分类实施。
按照私(专)用为主、公用为辅、桩站先行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合肥市商务局 • 【公布日期】2022.07.05 • 【字 号】合商外经〔2022〕91号 • 【施行日期】2022.08.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合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培育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提升我市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水平,市商务局制定了《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办法(试行)》,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2-03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商务局 2022年7月5日
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有序开展与相关国家的产能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跨境产业链具有积极作用。为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领办企业),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企业集群式投资发展,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有一定带动和辐射能力,推动企业在境外集群式发展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按照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国际通行方式建设。 第四条 申请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国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领办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国家对外投资审批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合作区已取得满足其运营需求的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 (四)已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起步区产业发展需要; (五)合作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经营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六)合作区服务政策明确,已制定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被认定为省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经领办企业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第六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合作区领办企业,可以作为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申报主体。 第七条 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采取主体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领办企业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区情况、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复印件; 5.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复印件; 6.合作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情况; 7.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合作区内建设工程、入区企业建设工程、运营状况等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9.其他有关材料。 (三)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初审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审核。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提出拟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名单。 (五)公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名单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复审。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合作区,正式认定为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第八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领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撤销认定。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合作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合肥市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应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本认定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发改委PPP项目典型案例分析05 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

PPP项目典型案例第一批PPP项目典型案例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核心目的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引入了PPP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出现了一些相对成功的典型案例。
近日,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推进PPP项目缺少操作经验、缺乏案例指导等问题,经有关部门、机构以及各地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选取了13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示范性的PPP项目案例,在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供有关方面参考借鉴。
本次发布的PPP项目案例涉及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涵盖BOT、TOT、BOO等多种操作模式。
这些项目是各地引入市场机制、推进PPP模式的有益探索,在社会资本选择、交易结构设计、回报机制确定等方面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关各方在参与和开展PPP项目时可积极学习借鉴。
第一批13个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1、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2、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置城乡一体化系统工程3、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4、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5、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6、酒泉市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7、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8、深圳大运中心项目9、苏州市吴中静脉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0、天津市北水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11、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12、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项目13、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项目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PPP项目典型案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有关方面规范开展PPP推广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选定了43个项目作为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附后)。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了第一批13个PPP项目典型案例,对各地推广PPP模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两年来,全国PPP项目落地速度明显加快,但规范性不强、创新性较弱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推进、创新推进PPP模式,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合政办[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循环使用。
轨道专项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授权市建投集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
第三条轨道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债务本息偿付,优先用于保障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本息的偿付,不得用于弥补市轨道公司运营亏损。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建投集团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运作。
第五条轨道专项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一)每年安排的大建设资金的2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二)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由市财政局年终清算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三)每年大建设配套费的3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按等额补助方式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五)轨道交通建设沿线物业开发净收益,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六)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解缴国有股权分红、转让收益、资产出让收益等,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发改委PPP项目典型案例分析08 深圳大运中心项目

PPP项目典型案例第一批PPP项目典型案例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核心目的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引入了PPP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出现了一些相对成功的典型案例。
近日,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推进PPP项目缺少操作经验、缺乏案例指导等问题,经有关部门、机构以及各地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选取了13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示范性的PPP项目案例,在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供有关方面参考借鉴。
本次发布的PPP项目案例涉及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涵盖BOT、TOT、BOO等多种操作模式。
这些项目是各地引入市场机制、推进PPP模式的有益探索,在社会资本选择、交易结构设计、回报机制确定等方面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关各方在参与和开展PPP项目时可积极学习借鉴。
第一批13个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1、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2、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置城乡一体化系统工程3、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4、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5、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6、酒泉市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7、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8、深圳大运中心项目9、苏州市吴中静脉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0、天津市北水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11、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12、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项目13、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项目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PPP项目典型案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有关方面规范开展PPP推广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选定了43个项目作为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附后)。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了第一批13个PPP项目典型案例,对各地推广PPP模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两年来,全国PPP项目落地速度明显加快,但规范性不强、创新性较弱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推进、创新推进PPP模式,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PPP业务模式介绍及案例分析-20161017

1、PPP典型案例分析—PPP具体运作方式
PPP包含多种运作方式,主要分为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TOT (移交、运营、移交)、BOT(建造、运营、移交)、ROT(重构、运营、移
交)、BOO(建造、拥有、运营)、股权合资等。每个PPP项目都应该根据自身
特点和参与者的管理、技术、资金实力,选择合适的运作方式并对之进行优化调 整。
2、典型案例—北京地铁4号线(BOT)
2、典型案例—北京地铁4号线
建立有力的政策保障体系
• 政府配套出台了相关政策,市政府、发改委、交通委均积极参与并全力保 障。
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机制
• 以测算票价为基础,实际票价低于测算票价的差额由市政府补偿,如果实 际票价高于测算票价,特许经营公司将差额的70%返还给市政府。 • 客流量如果连续三年低于预测客流的80%,特许经营公司可申请补偿或放 弃项目;当客流量超过预测客流时,政府分享超出客流量10%以内的收入 的50%,超出客流量10%以上的票款收入的60%。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 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 施意见(财预【2015】 225号) 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 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 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公告脱帽后 视同社会资本可以 参与
简化、降低平台公 司参与的条件: “有经营收益和现 金流”
6、PPP项目的获取渠道
政府 • 关注财政实力较强 的区域政府 • 关注在PPP模式上 比较积极的山东、 贵州、云南和京津 冀地区
社会资本 • 选择在相关领域具 有丰富经验和雄厚 实力的专业性公司, 如大型建筑企业 (中国铁建、中国 中冶、中国中铁、 中国交建等)
我国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方法有效性检验

我国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方法有效性检验作者:戴露瑶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6期【摘要】文章详细介绍了我国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方法,包括概念的解析和具体的公式计算,并运用成功的PPP项目案例对所提到的定量评价方法进行检验。
结果证明我国的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方法在一定范围内是有效的,可还存在计算主体不清导致的计算因素虚增和潜在风险识别不足等问题,建议在实务中要谨慎运用,必要时可借助定性和定量、VFM和其他评价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决策判断。
【关键词】PPP VFM PSC一、引言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最早起源于英国,因为PPP存在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效率及效果的突出优势,在全球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正式引入PPP项目,其间出现了不少成功的PPP项目,如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以及深圳大运中心项目等。
一个PPP项目能不能成功,事前的判断是关键,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都适合采用PPP模式,运用物有所值评价方法可以帮助公共部门作出最优选择。
Ismail和Taki (2011)等人认为在确定一个项目是不是真正物有所值和选择有能力实现项目的投标人的时候都需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
[1]相反,如果项目不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就可能带来资源浪费、建设工期超时、运营期难以维持等诸多不利后果。
二、VFM评价方法的介绍根据2015年财政部发布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物有所值是用来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2]物有所值不同于一般的评价方法,Yescombe(2007)认为在运用物有所值来进行选择时,不应局限于初始的成本,而应考虑通过PPP模式转移给私人部门的风险、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和最终项目所提供的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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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
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债〔2016〕126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
承受能力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债〔2016〕1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