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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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服务于学生,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实现公寓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公寓环境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是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公寓管理总体目标是“安全、文明、整洁、高雅”,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在公寓内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关活动,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氛围。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生处下设宿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学生公寓设立管理员和值班员岗。

第七条学生公寓管理员岗位主要职责:

(一)落实公寓各项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公寓内日常管理工作。

(二)深入寝室内了解情况,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做好学生入住、宿舍调整、退宿等工作。

(四)做好公寓有关安全工作。

(五)做好寝室内纪律、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六)做好公寓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报修工作。

(七)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生公寓值班员岗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

(二)按时开关学生公寓大门。

(三)做好进出学生公寓外来人员、大件物品进出登记工作。

(四)检查、记录、纠正学生的违纪现象。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六)做好夜间巡查工作。

(七)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每栋公寓楼设正副楼长各一名,每层设层长一名。楼长、层长由管理员任命,协助管理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命,负责本寝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工作。

第十一条楼长、层长对管理员负责;寝室长既对管理员、楼层长负责,也对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设立宿管部。宿管部隶属于校学生会,学生处宿管中心指导其开展活动。宿管部成员聘期一年,由校团委颁发聘书予以聘任,主要负责开展与公寓有关的主题活动。

三、入住、调整宿舍与退宿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在校住宿制度,所有学生无特殊原因均须在学校住宿。

第十四条入住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十五条新生进校由学院按系科、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学生须按指定的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十七条确需调整寝室的学生,本人写出申请、辅导员签字、系科盖章后,把申请交给宿管中心,由宿管中心予以调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整学生寝室。

第十八条私自调整寝室的学生按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因转学、退学、参军等原因提出退宿的,需持相关证明,经分管领导审

批后,由管理员对公物验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宿的,本人提出申请,家长、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科签字盖章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宿管中心予以办理。本人申请,复印件留在系科,原件交宿管中心。外宿学生不退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外宿学生发生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后果由学生和家长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毕业离校之前,毕业生需办理退宿手续,交还寝室钥匙,由管理员对寝室内公物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四、作息及出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寓按时开关大门,超过规定时间回公寓的学生,无正当理由视为晚归。多次晚归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四条晚归学生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等),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每周日晚到周四晚,由管理员、楼层长检查住宿情况。旷寝学生给予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请假学生须把辅导员签字后的请假条交到公寓值班室。

第二十六条严禁校外人员进入公寓内经商、发卡、发传单,粘贴广告。

第二十七条未经管理员批准,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第二十八条学生亲友探望学生,须经管理员批准,在值班室登记身份信息后才准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不得留宿。

第二十九条其他外来人员,进入公寓须出示相关证件,在值班室登记身份信息,经过管理员许可,方准进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

第三十条学生携带电脑、大件物品等离开公寓,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离开。

五、公物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要爱护公物。所有公用设施、家具、物品等,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用、带走或损坏。

第三十二条各种公用设施,如属自然损坏,学生在值班室填写报修单,由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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