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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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3篇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3篇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3篇>这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重点围绕我分管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突出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对案件存在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压制和妨害诉讼参与人正当权利行使。

3.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4.对告状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5、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不到位,图简单,怕麻烦;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6、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处理案件。

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丢失卷宗材料和证据。

7、出席法庭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法庭用语不规范,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派不具有检察员或者代理检察员身份的人员出庭,没有受检察长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门不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或不经检察长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滥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不规范、不严谨,一些通过口头或其他书面方式即可纠正的错误,不适当使用检察建议,一份检察建议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超期办案。

9、刑事诉讼中,不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侵犯律师和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0、不依法听取或不注重听取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律师和当事人所提意见不按规定附卷或在相关文书中予以体现,对律师合法要求不能依法及时办理,造成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2024年治安民警个人总结8篇

2024年治安民警个人总结8篇

2024年治安民警个人总结8篇第1篇示例:我想谈谈我在2024年所面对的工作挑战。

治安工作一直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而在2024年这一点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

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犯罪手段和模式也在不断更新和演变,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和挑战。

在这一年里,我接连面对了一系列的案件调查和处理,从传统的盗窃、抢劫案件到新兴的网络犯罪和跨境犯罪,每一次案件都让我感到压力巨大和责任重大。

不过,正是这些挑战让我逐渐成长和壮大,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治安情况。

我想说说我在2024年的工作成果和收获。

在这一年里,我不仅积极参与了各类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工作,还加强了与社区和居民的沟通和联系,促进了社会治安的改善和维护。

在我所在的辖区,各项治安指标都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改善,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我还参与了一些重要的专项工作和训练,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民众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在2024年的工作成果和收获是实实在在的,对我的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除了工作外,2024年对我个人生活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在这一年里,我更加重视家庭和个人健康,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健身锻炼,保持了良好的身心状态和生活状态。

我也加强了与朋友和同事们的交流和沟通,扩大了自己的人际关系圈,丰富了自己的生活阅历和情感体验。

在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中,我感受到了更多的快乐和幸福,也更加坚定了在治安工作的道路上不断前行的信心和决心。

2024年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充实而有意义的一年。

在工作中,我不断接受挑战,不断成长壮大,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果和收获;在生活中,我注重平衡,注重健康,注重人际关系,收获了更多的快乐和幸福。

我深知,治安工作的道路上仍然充满着无数的困难和挑战,但我愿意借助2024年的经验和成果,继续努力,不断前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安宁而努力奋斗!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进步和成就,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谱写出更加精彩的篇章!第2篇示例:我想总结一下在2024年里我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梁冰冰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现实情况提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命题。

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本文首先对审判中心的提出背景及内涵进行阐述。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指以一审审判活动为中心,而不是以法官、法院或者庭审为中心。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需要转变观念,同时提升侦查质量、改革提起公诉制度以及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进程。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但是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它的具体内涵,法学界的的观点和认识却不尽相同,其中有些认识的局限性也就显现出来了。

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是我们这诉讼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关键,并以此能够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审判中心的提出背景“审判中心”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在国外的法律规范中我们无法找到这个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活动本来就是以审判为重心,因此我们也就不需要提出这个观点。

而我国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侦查”环节而忽视“审判”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近些年来的一些冤假错案使得司法的公信力降低、人权保障基本原则被忽视使得司法公正有时难以实现。

以审判为中心正是基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行使职权的关系而提出的,是相对于以往的侦查中心而产生的。

[1]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往往重视侦查而忽视审判,审判不但不能制约侦查和起诉,同时要受到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有时往往表现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导致案件在侦查阶段取得的非法证据而进入审判阶段,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收集到案件的关键证据,使得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事实情况不明,造成冤假错案,不能实现司法公正。

检察官个人总结范文5篇

检察官个人总结范文5篇

检察官个人总结范文5篇篇1================一、背景与概述-------作为基层的一名检察官,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深感肩负重任,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借此机会,我对个人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以便更好地检视自己的工作成效,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以下为我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报告。

二、工作内容与成效---------案件处理情况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共参与了XX余起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中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案件。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始终坚守法律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对于重大案件,我积极参与讨论,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

同时,我还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研究与培训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深知法律知识的不断更新与提升的重要性。

因此,我积极参与各类法律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我还结合工作实践,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法治宣传工作我积极参与法治宣传工作,多次走进校园、社区、企业,开展法治讲座和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通过这些活动,我不仅传播了法治精神,还增强了自己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深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

三、工作态度与方法-------在从事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方法。

对待每一个案件,我都认真分析、深入研究,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我还注重团队协作,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案件的进展。

在方法上,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将法律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自我反思与改进方向----------尽管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在某些方面还需加强学习与实践,特别是在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方面。

此外,我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沟通协调能力,以便更好地与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沟通。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者:刘来军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中共中央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其第一个正式、全面、完善的官方文件,引导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领域,上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来说是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如果以审判为中心,那么庭审程序的重要性也将有所提高,它们是审判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司法现状提出的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特殊意义是保障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一些进步。

同时,我国诉讼制度还有着许多不足之处,因为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纷繁复杂的刑事诉讼,在全国每天每刻都在发生,制度并不能都完善,只能逐步补充。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28-01作者简介:刘来军(1982-),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律硕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根据我们日常所熟悉的诉讼机构,在我国刑事诉讼机构分为三个环节其中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还有审判;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大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问题中,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既要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帮助。

为的就是防止权力变大,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所以这是符合中国国情,我国人口众多,每天的处理事项多的数不胜数,所以这三大机关能够提高效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

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不断地改革,坚持该诉讼制度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下去所以必须坚持,这是毋容置疑的。

在实行三大机构相互制约相互帮助之初,过程并不理想,因为三大机构存在或多或少制约力度不足和配合方式冲突还有等多种问题产生。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两篇(可供参考)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两篇(可供参考)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两篇(篇一)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2015年1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高检院、省市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最高检、省、市检察院的活动方案,结合我分管的实际工作,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这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重点围绕我分管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突出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对案件存在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压制和妨害诉讼参与人正当权利行使。

3.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4.对告状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5、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不到位,图简单,怕麻烦;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6、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处理案件。

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丢失卷宗材料和证据。

7、出席法庭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法庭用语不规范,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派不具有检察员或者代理检察员身份的人员出庭,没有受检察长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门不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或不经检察长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滥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不规范、不严谨,一些通过口头或其他书面方式即可纠正的错误,不适当使用检察建议,一份检察建议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超期办案。

刑事案件交流分享会发言稿(3篇)

刑事案件交流分享会发言稿(3篇)

第1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各位律师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在刑事案件中的一些经验和心得。

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希望通过这次交流分享会,与大家共同探讨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提高我们的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一、刑事案件的辩护原则1. 尊重法律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应当始终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我们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坚守的原则。

2. 实事求是原则辩护人应当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是辩护工作的重要原则。

3.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辩护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在尊重法律和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积极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是律师的责任所在。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1. 深入了解案情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首先要深入了解案情,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情况、当事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

只有全面了解案情,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2. 分析证据辩护人应当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详细分析,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反驳。

在分析证据时,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3. 提出合理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应当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要具有针对性、说服力,能够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

4. 重视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展示自己专业素养的重要环节。

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口才,运用法律知识,对控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驳,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判决。

5. 关注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的程序对于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辩护人要关注案件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难点1. 证据不足在刑事案件中,部分案件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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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改革应当有利于从源头治理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即针对以往的刑事诉讼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问题,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的诉讼制度,以便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艰难工程。

认识到这项改革的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展开针对性研究,以确定这项改革的着力点,有效、有序、妥善处理改革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之所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工程,是因为这项改革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首先源于人们对改革中的一些复杂问题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就这项改革的目标而言,不言而喻,其根本目标是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然而,在这个根本目标之下,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

例如,“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含义,就需要分析。

这当然意味着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所谓从质的方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其含义是可以确定的,即刑事司法不仅要求实现实体公正,而且要求实现程序公正。

而从量的方面提升刑事司法公正,则应是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应当怎样理解,需要深入研究。

一方面,基于人间的司法不同于人们想象中的“神的审判”,难免会有差错,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个要求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目标。

另一方面,也应当预见到,一旦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完善了我国的诉讼制度之后,刑事诉讼领域仍然会发生不公正的问题。

就此而言,这项改革成功的标志,在司法公正“量”的提升上究竟意味着什么,也将是个疑问。

对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实是个前所未有的高目标,但提出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以及必然性。

就民众对司法领域的不公正现象的“零容忍”要求而言,党中央对司法公正所提出的这个目标有其合理性;而从司法的公平正义包含着不同内容来看,该目标又有其必然性。

一方面,如果说司法的公平正义所包括的刑事实体公正(不枉不纵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其中的不放纵犯罪需要主客观条件的充分具备,因而难以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实现,但至少不冤枉无辜以及“疑罪从无”这个最低限度的刑事实体公正,应当作为目标在刑事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中被坚守。

另一方面,如果说司法的公平正义所包括的刑事程序公正难以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阶段中都得到保障,那么,起码应该在刑事审判这最后一道防线中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关于从质和量这两个方面促进司法公正,我们不仅应当看到上限被抬高到了“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公正,同时,也应当看到,关于司法不公正的底线也需要相应的上升,以此彰显司法在公平正义方面的发展。

在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中,经济总量的增长固然重要,而生活贫困线的不断抬高以及贫困线以下人口数量的减少,同样是重要指标。

也就是说,虽然人间的司法终究难免出错,但是,我们至少应该能够有效预防、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

这正是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

而且,因为“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模式所产生的“制约失灵”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通过这项改革,应能进一步得到预防、避免和减少。

当然,这项改革需要解决的复杂问题很多,即使是在认识方面,也有许多我们尚未涉及的复杂难解的问题。

例如,人们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有相当大的距离,如何弥合两者,就是个复杂的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之所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因为这项改革涉及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甚至可以说,关于这项改革的每一项具体措施,都会在诉讼程序和司法体制中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因此,改革必须注重刑事诉讼的全局效应。

对此,从两个方面进行简要说明: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是“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异。

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只是简单地强调改革对审判权威的肯定,那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易于走向“失控的审判”。

显然,这不符合这项改革的初衷。

我们需要认识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然会强化审判的权威性,但这绝不意味着增加其任意性。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使审判者权威的增加,必须建立在妥善解决审判“凭什么说了算”问题的基础上。

而要解决审判“凭什么说了算”的问题,就需要对审判的职能和使命重新进行思考,以使对此问题的解决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审判应当秉持公正的立场、采用符合司法公正程序的方法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为此,我们不仅需要摒弃以往将审判者和控诉方视为“同盟军”的观念,因为这一观念将使审判失去公正的立场,并使被告人沦为诉讼的客体,而不再是诉讼的主体,而且需要改变以往将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视为“接力赛”的做法,因为这将使审判承担其不能也不应承担的职责。

如果在控方未能完成其侦查破案的责任时,由审判者代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显然与其职责不符。

而且,一个到了审判阶段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由法庭通过审判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基本也不可能。

因为,审判并不是破案的最佳时机,法庭也不是收集证据的合适场所。

应当认识到,审判阶段的“查明”与侦查阶段的“查明”有着质的差异,实际上只是在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法庭审判中,对控方所提出的事实、证据,通过质证、辩论等程序予以核实而已。

由此,审判“凭什么说了算”的问题也就清晰了,即应当凭借公正的法庭审理说了算。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从表面看是刑事诉讼重心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其诉讼方式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诉讼方式,并不仅限于法庭审理方式,而是有着更加广泛的内容。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法庭审理主要围绕“侦查卷宗”,有争议的重要证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使质证难以真正展开,从而使法庭调查虚化。

对此,当然应当予以改变。

应当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要求,使法庭审理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刑事诉讼是个整体,不同诉讼阶段中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的变化,对其他相关程序存在着必然的影响,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法庭审理方式的改变,将必然使起诉甚至侦查方式发生变化,而绝不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的变化。

例如,法庭审判一旦强调重要且有争议的证人出庭作证以使质证可以真正展开,对侦查而言,让证人作证的难度将会增加——原本不愿作证的,因为以后将要面对出庭作证的义务,其在侦查阶段会更加不愿意作证。

由此可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全面解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所以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上述因素,原因还有很多。

例如,严重影响公检法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因素,除了法律规定,还有各种考核要求、考评指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废除对公检法机关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要求、考评指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艰难工程之所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艰难工程,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受“以侦查为中心”模式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根深蒂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消除这种影响,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分艰难。

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推进的不仅仅是诉讼体制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诉讼方式的转变,而诉讼方式的转变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我们以侦查方式的变化为例进行分析。

毫无疑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侦查的要求是不同的,前者对侦查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求其破案,而且要求其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破了案,甚至还要求其是采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法方式履行其侦查职能;更进一步来看,侦查还应当能够经受得住公正审判的检验。

实现所有这些要求,将使侦查在刑事审判中“沦为”被审者,侦查本身也将越来越受到来自司法的制约。

这对侦查机关来说,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是改变刑事诉讼的重心,更是加强对刑事诉讼权利主体的保障,甚至要求重构刑事诉讼主体间的关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的影响不言而喻。

重要的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刑事辩护主体与刑事诉讼中的各个职权机关的关系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辩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不仅对刑事辩护的数量提出了要求,而且对刑事辩护的质量也提出了要求。

显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应当是有辩护律师广泛且有效参与的审判,否则,在“控辩失衡”的情形下将难以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因此,从刑事辩护的数量来说,应当实现所有刑事案件的所有被刑事追诉之人都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这对我国来说,需要提升的空间很大。

至于辩护质量的提高,则不仅是辩护律师的责任,也是刑事诉讼中职权机关的责任,尤其是法院的责任。

因为,辩护权得到尊重并被有力维护,是辩护真正有效的必要前提。

要认识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艰难工程,我们还需将目光延伸到司法体制的诸多方面甚至司法之外的体制性问题。

对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深入的研究,并确定逐步推进相关改革的方案,以使改革的困难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改革能够有序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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