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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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二、规范分包
(五)项目管理机构健全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参考:
王素卿司长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上的讲话(2005年5月25日)
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 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用工行为的,视为发包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 与每个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发包企业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分包
and others communicate with the engineer through the contractor.
一、 分包体系-专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 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 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 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 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三、不规范分包行为的界定
(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 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T40分包过程重组案例
由50到100个独立承建商组成的建筑队的长期效果是不如拥有8到 十个关键参与者的建筑队的效率高。
控制50到100个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只能救一时之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市〔2009〕53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文件按照依法、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编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根据近年来招标文件备案中总结的经验以及收集的各方主体的反馈意见,结合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现将新版《示范文本》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二、市和区县两级建委要积极做好新版示范文本的宣传工作,引导招标人使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三、各相关单位要注意收集新版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建委反馈.四、《示范文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通用部分,作为工具书公开出版发行,另一部分为专用部分,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约定.《招标文件》电子版可到“北京建设网”(www.bjjs。

)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bcactc。

com)下载。

五、新版示范文本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编制说明一、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目的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并将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

因此,招标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会引起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或投诉,进而关系到合同能否全面履行等诸多问题,完整、严谨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对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7-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二月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

2019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

2019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 3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 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 〕16 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 〕10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 〕15 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的通知》(京建发〔2019 〕13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 〕11 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举措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举措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15.
京建交〔2009〕870号
2009-12-4
关于商品房预售初审阶段有关物业管理事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16.
京国土房管拆〔2003〕986号
2003-11-17
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17.
京建拆〔2006〕36号
2006-1-10
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18.
京建拆〔2006〕573号
9.
京建科教〔2006〕468号
2006-6-16
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0.
京建管〔2001〕595号
2001-9-30
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
11.
京建法〔2003〕588号
2003-12-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2004-03-08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4.
京建法〔2004〕238号
2004-6-3
关于印发《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5.
京建材〔2008〕564号
2008-8-15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6.
京建材〔2008〕367号
2008-6-6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7.
京建法〔2012〕9号
2012-04-0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8.
京建科教〔2008〕275号
2008-4-29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摘要:在当前社会各界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有着较为广泛关注。

笔者在本文之中尝试性的以日常生活用语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解读。

关键词:方法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一、“管理办法”提出依据、针对对象与负责主体1、在“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之中明确指出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所依据的主要是我国招投标法之中的条例、建筑法之中相关条例以及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管理办法”第二条之中明确的指出该“管理办法”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所有采取分包施工行为的活动,另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工作和管理过程中都适用本“管理办法”。

3、在“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之中指出我国境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管工作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自身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相关的分包活动。

二、“管理办法”之中对于分包行为的界定与要求1、在“管理办法”的第四条指出施工分包所指的是在建筑企业对自身承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将其中的劳动作业或者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

2、“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中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分包行为具体划分为劳动作业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两种。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所指的是施工承包单位将自身承包工程之中的专业工程交由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所指的主要内容的是承包单位将自身所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向一些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由这些企业来对分包内容进行完成的活动。

3、“管理办法”第六条之中明确要求所有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进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 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 〕16 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 〕10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 〕15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 〕13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的- 1 -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 〕11 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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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08〕138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 (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 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区县建委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核销单,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施工合同的核销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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