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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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法治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照比较,探讨其改革与变化。

一、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旧民诉法在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上相对较为狭窄,一般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然而,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扩大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新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法院辅助人员、第三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身份和责任。

这一改革使得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提高了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诉讼主体地位的平等保障旧民诉法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未能给予足够的平等保障,主要表现在对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

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确保了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新法规定被告享有辩护权,保障了被告的自由和隐私权,同时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原则,有效防止了成为诉讼对象的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诉讼程序的简化和提速新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旧民诉法在程序上存在繁琐和复杂的问题,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等不利因素。

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精简和规范,简化了诉讼程序,增加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的运用,有效提升了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率。

四、证据的规定和保护旧民诉法对证据的规定相对较为模糊,容易导致证据收集和运用的不公正。

新民诉法在证据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调取和运用等各个环节,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五、诉讼费用的优化和调整旧民诉法对诉讼费用的规定指导不足,存在费用过高和费用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新民诉法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明确了诉讼费用的构成和标准,并增加了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执行程序的完善和加强旧民诉法在执行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效果差、程序复杂等。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章回避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加注红色并黑体加粗为修改部分)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法律上利害关系

法律上利害关系

何谓“利害关系”

一般来讲,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切身(起诉人自 身)的利害关系和非切身(他人)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和可能的利害关系。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包括民众诉讼、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等制度,而鉴于《行政 诉讼法》第2条和第41条第(一)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所以,应当将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切身(起诉人自身)的利害关系。 鉴于《若干解释》第1条第(六)项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所以,应当将((若干解释》中的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一种现实的利害关系。 姜明安教授认为,《若干解释》第12条所言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直接利害关系 来理解。杨寅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直接利害关系来理解。 综上,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切身的、现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 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 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中断

在法院的裁判中,有些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进而否定了其原告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有人称之为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被中断,则起诉人的原告地位也就随之丧失了。如下案例: 案例 8 、中外合资盐城金东钢铁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 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诉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诉争土地征为国 有土地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 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9、刘春生不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回复案。“法院认为:市建设 委是否查处涉嫌建筑违法的行为与房屋购买人刘春生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刘春生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刘春生的起诉。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 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修正后(修改部分以红笔标注)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 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 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 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 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 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第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 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第六条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讲解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讲解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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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修改部分以红笔标注)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前后对照(最新)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前后对照(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逐条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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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点窜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点窜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此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初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点窜后的行诉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底子规那么,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不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布施途径。

此次点窜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置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点窜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包管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庇护。

如点窜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
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克不及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点窜后明确,当局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假设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如点窜后的行诉法尺度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赐与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点窜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不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点窜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点窜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初次点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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