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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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就业服务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并对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就业创业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一)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大政方针。

各地要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宣传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宣传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就业工作的新要求,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凝聚各方共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就业创业工作发展。

(二)宣传就业创业政策。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4年国务院40号文件、2015年23号文件、省政府28、29号文件,以及各地出台的配套文件,特别是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主要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政策),着重介绍政策出台背景、具体内容、执行程序,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掌握政策,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用足用好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效应。

(三)宣传服务民生实事。

集中宣传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促进大学生就业、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创建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等各级政府确定的服务民生实事,使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就业工作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667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6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人社系统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进我省人社事业发展中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无私奉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鼓舞斗志,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我厅决定开展“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机关股室、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中心)等。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80个,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130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吉人社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吉林省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第三章示范基地管理第四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各类创业载体。

本办法所称“各市”是指吉林省所辖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

第三条示范基地应当以持续滚动孵化或培育市场主体为主要业务,发挥资源集聚效应,对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统筹规划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五条省人社厅负责示范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各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信息审核、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精神,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项目范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在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服务专栏查询下载)中,选择符合我省产业经济状况及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开展考核。

各地拟开展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报部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机构的设立(一) 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具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提交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考核场所、设施设备及监控录像设备。

2.应具有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有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

3.应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4]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启动2014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暨诚信建设年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为主题,将人力社保部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全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市人力资源协会行业诚信活动和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等“四项活动”联动推进,坚持社会公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四方参与”的评价原则,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功能和宣传作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树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机构(一)指导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消委会(二)承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协会、华龙网(三)媒体支持: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重庆晨报、重庆商报、重庆晚报、重庆时报、大渝网、重庆广播电台、重庆交通广播三、活动时间2014年3月-12月四、范围对象及评选名额(一)市区县(自治县)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评选“2014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单位”15家。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评选“2014年度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示范单位”20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辽人社函〔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为认真贯彻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不断扩大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供给,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用工保障和人才支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方式和内容。

各市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求职招聘服务模式和服务范围,打造更加优质、便捷的线上线下招聘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高效的信息发布和供需对接等服务。

要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与公共机构协作等方式,开展联合招聘、综合性招聘、专场招聘等活动,扩大促就业、聚人才的倍增效应。

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宣讲、职业规划、创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管理、薪酬管理、人力资源规划等实用型服务,促进更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用工和人才保障。

各市要紧紧围绕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打造新时代“六地”、数字辽宁和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聚焦3个万亿级产业基地、22个重点产业集群、统筹发展和安全15项重大工程、700户重点工业企业等,以及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企业,常态化开展用工监测、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调查和人才需求调查发布工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要领域用工和引才需求,提供用工招聘、人才寻访、劳务派遣、员工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急需必需服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吉人社联〔2021〕20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等政策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网信办、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六稳”“六保”目标,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之出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难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权益保障方面问题也日益增多。

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补齐制度短板,落实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新就业形态企业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发展规范并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市教育局,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促进其顺利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号)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联合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汇集专业资源,凝聚各方合力,注重精准施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前延伸、提质增效,满足毕业生多层次、全方位、精准化服务需求,为促进毕业生及早实现就业创业、更好保障改善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活动主题就业服务进校园精准帮扶在身边三、活动时间2022年3月至6月四、服务对象2022届高校毕业生五、活动内容(一)省情宣讲进校园。

各地要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大力宣传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布局、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增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振兴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前景,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发现辽宁之美,感受辽宁之好,激发高校毕业生投身辽宁振兴发展、扎根辽宁建功立业的家国情怀。

(二)政策解读进校园。

各地要及时汇总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创业政策及人才流动和引进政策,形成就业政策清单,会同属地内高校通过政策公告、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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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8.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
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相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2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水平。

省人社厅决定继续开展“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和推荐参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2018年度报告材料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机构”)。

二、评选条件
申报参加“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连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各类“黑名单”。

(二)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制度、服务设施,管理规范,业绩优良。

(三)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等活动,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和社会声誉。

(四)积极参加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认真落实诚信服务制度,诚信状况评估为合格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情况的,不予申报。

(一)在2014年、2017年被确定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以下情况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一)日常运营中有超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
(二)有重大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
(三)经查证因违规违约或把关不严引发纠纷或案件的;
(四)经查证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等行为的。

三、推荐评选名额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机构总数不超过10% 的比例,择优推荐“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参评机构。

申报机构不足10个的,可推荐1个参评机构。

四、推荐评选程序
本次推荐工作,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及中省直各部门为推荐单位,统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参评机构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省直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申报。

具体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

各地及中省直部门要在深入开展诚信状况评估工作基础上,对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评估参考指标》(附件4)严格筛选,并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评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数额推荐“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考核。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取面试、实地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参评机构进行考核。

(四)评审。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代表等组建评委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出“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评委会从“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中择优报送国家人社部参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五)公示。

被评为“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机构和推荐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示范机构”的参评机构在相应媒体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集中公示。

(六)确定。

集中公示无异议的“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内通报,并履行“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推荐程序。

五、申报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报送下列材料:
1.《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申请表》(附件1);
2.2018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和业务情况表(附件2);
3.申报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6.专职工作人员明细表(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管的姓名、职务、分工、联系电话等);
7.2018年缴税情况证明;
8.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9.推荐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制作封面和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机构的原始材料,保留复印件。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报送下列材料:
1.推荐报告。

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省直部门正式文件报送。

其中:要明确本地、本部门申报总体情况、评估情况(标准、规程等)、公示情况、推荐名单(请明确推荐机构排序)等相关内容;
2.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省直部门汇总本地、本部门推荐机构基本情况,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3.总结报告。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省直部门上报2017年以来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及主题创建活动的工作总结材料,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严格标准条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选树诚信典型。

认真做好选树诚信服务示范典型工作,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把关、优中选优。

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和协调联动,真正把诚信服务水平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的诚信典型选树出来。

(三)加大活动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电、网络及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报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目的,动员广大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尤其要宣扬涌现出的诚信示范典型和优秀事迹,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炒作,汇聚诚信建设正能量。

(四)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各地、各部门拟推荐的机构名单与相关材料,于2019年8月15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本文件中所提及的各类表格均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告栏中下载(网址:/)。

联系人:孙成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吉林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和业务情况表
3.申报吉林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状况评估参考指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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