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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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

*注意: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等项下的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和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受理→核算→结案→核发《结案通知书》、《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及《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经营企业备齐资料后,在主管海关保税监管内勤部门递交单证,内勤部门收单后经过初审、复审,对经审核准于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制发《核销结案通知书》,对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一次性告知。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核销申请。加工贸易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加工贸易企业存在以下异常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企业说明理由并按规定予以处理:(一)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登记情况、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海关计算机电子底帐数据之间不一致的;

(二)经营企业申报的单耗数据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者关区单耗标准的,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金额倒挂的;

(四)加工贸易手册存在先出后进情况的;

(五)加工贸易手册实际进出口数量不平衡的,或者超出备案数量的;

(六)经营企业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七)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报核的;

(八)经营企业需要向海关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所列情形,经营企业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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