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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

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5、两者的程序不同。

五、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同一个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某一规定的一个行为。

六、什么叫行政听证程序?哪些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于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可诉?为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不可诉的。其理由是责任认定行为仅具有证明某一行为、物质、事物的性质、质量责任程序等作用,属于证据的一种,

可作为行政主体认定和处理问题的依据,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八、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能否自行调查取证?为什么?

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只有在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就违背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九、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可免予举证?为什么?

不能免除。因为:首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材料;其次,在原告诉被告不作为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第三,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十、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为什么?

除行政赔偿外,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结案,其理由:第一,行政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共权利行为;第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所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力,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解决法律规冲突的首要规则,它是指,在不同级别和层次的法律规之间,如果较低层次的法律规同较高层次的法律规抵触时,应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优先适用较高层次的规。

十四、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1、同一事实和理由指的是主要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主要的事实或理由有改变的,不受第七十一条的限制;

2、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为不受七十一条限制;

3、如果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作为,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十六、什么叫行政侵权?对于行政侵权事实的认定是否需要证明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行政侵权事实的认定不要求证明行政主体的主观过错。

十七、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包括:1、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2、处罚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认定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十八、什么叫行政拘留?行政法规对行政拘留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有那些限制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中人身自由罚的一种,主要是公安机关对从事行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在短期间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才拥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行政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另外,行政拘留不适用于:1、孕妇和正在哺乳1周岁以婴儿的母亲;2、年老病重的人;

3、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十九、什么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那些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布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处理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许可的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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