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服〔2011〕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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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七月五日粤价〔201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备注1100以下(含100)10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100以上-1000(含1000)4.531000以上-5000(含5000)1.545000以上-10000(含10000)1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26100000以上0.15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最新的资产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最新的资产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最新的资产评估报告收费标准最新的资产评估报告收费标准导语:国家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产评估费用是指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估业务时所收取的费用,根据规定需要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详细了解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了解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之前,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的、市场化的活动。

因为这种不确定性和市场性的原因,导致资产评定价格只是一种模拟的价格,因此就需要国家介入规范资产评估过程,于是便有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出台。

资产评估机构如同会计事务所一样,是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在我国已经运行成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评估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企业资产重组是开展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的需要,只有按时进行资产评估,才能明确自己企业的资产到底有多少,方便以后的运营与管理。

同样,企业资产评估可以用于企业进行投资分析、战略分析和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以及帮助经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优势和劣势。

由于资产评估对企业的重要性和较高的频率,就需要出台一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来很好的规范这个评估市场,保证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良好的进行。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重要性。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出台,是很好的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的行为。

资产评估对企业来说,不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运转,也利于外界对企业资产有个良性的了解。

一般来说,正规中介公司对企业做出的资产评估也是企业并购时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没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良好规范,评估公司对企业收高昂费用或者是太低的.费用,都会导致市场不良现象的发生,将极大的影响市场秩序的发展。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根据省份的不同有具体的差别。

资产评估报告收费

资产评估报告收费

资产评估报告收费资产评估报告收费1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具体内容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日期:2011-08-24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FJ00206-2600-2011-1993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阅读227次省财政厅: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评估收费2011标准

评估收费2011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价经费[2011]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资产评估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杭州市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杭州市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受理—成本调查—审核—审定—告知—送达
30个工作日

商品价格处85161489
6
杭州市区自来水供水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第26号令)、《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
1、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2、申请人基本情况(业务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来源);3、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4、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5、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6、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7、周边城市价格水平;8、申请报告
受理—成本调查—审核—召开座谈会—审定—告知—送达
30个工作日

商品价格处85161489
17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
受理—成本调查—审核—(召开听证会)—审定—上报省物价局—告知—送达
对民用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举行听证决定、3个月内举行听证、听证会后30日内报上级;对非民用的30日内报上级

商品价格处85161489
14
集中供热的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02]331号)、《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

2021年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2021年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2021年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原值(⽆帐⾯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原值的⼤⼩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基准价(‰ )备注1100以下(含100)1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100以上-1000(含1000)0.531000以上-5000(含5000)0.2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15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056100000以上0.01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1⼩时按1⼩时计费。

(⼀)法⼈代表(⾸席合伙⼈)、⾸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时;(⼆)合伙⼈、部门经理(项⽬负责⼈):300-450元/⼈⼩时;(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时;(四)助理⼈员:100-150元/⼈⼩时。

上述标准为最⾼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于上述标准,但最⾼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般依据帐⾯原值,没有帐⾯原值或没有作价⼊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员专业技能⽔平、评估⼯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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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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