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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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人力社保部门: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重新核定养老金下月起,按照新的待遇标准发放。

其中,2007年12月以前(含12月)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自2008年1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2008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下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

三、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按照本单位干部退休费列支渠道列支;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中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内设机构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具体的流程如下:
1. 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用工登记,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或补充劳动合同,设立人事档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试用期、解除和终止、补偿等相关
条款。

3.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生效前且不迟于工作开始之日,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
员共同签署。

4. 劳动合同应当保存在聘用人员的档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该档案进行
核查和整理。

5.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单位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管理,为聘用人员提供合法、公正、公平和安
全的工作环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提高劳动人事仲裁效能,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且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外币注册的,注册资本相当于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企业(含其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经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证券企业(含其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的。

前款所称保险、证券企业不包含由保监会业务管理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证监会业务管理的其他经纪、咨询等服务机构。

(四)中央驻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有关国家部委行政审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经市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武警部队、部队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取得合法就业资格并在津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八)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范本1. 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一份劳动合同范本,旨在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该劳动合同范本,并解析合同中的要点。

2. 劳动合同范本2.1 合同双方信息劳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号码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确认合同的参与主体。

2.2 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合同需要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这部分描述应当准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3 试用期规定试用期是雇主和劳动者在合同生效前的一段时间,用于相互了解、考察和评估。

劳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试用期的起止日期,并注明试用期期间享受的权益和待遇。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出色,应当明确约定是否转正以及相关的条件和权益。

2.4 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补贴等。

合同还应当明确如何计算和支付工资,以及补发工资和福利的规定。

2.5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包括每日工作小时数以及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安排。

休假制度包括带薪年假、婚假、病假等。

合同应当明确如何计算年假、是否可以累计、如何申请休假等细节。

2.6 保险和社会福利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险和社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合同还应当明确如何缴纳和享受这些福利,以及申请报销的流程。

2.7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

此外,合同还应当明确终止合同后的处理方式,如支付赔偿金、提前通知期限等。

2.8 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例如,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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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由于
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
和企业 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
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 种情况:
(一)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 元。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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