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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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3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

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

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4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5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章优待

第7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1) 、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 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 、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20 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 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包括1954-11-1 日前所有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战争创伤和核试验损害,退出现役时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15%。

(四)、为保障所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病痛损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 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伤残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5-10 级伤残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 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l-4 级伤残等级补助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另行增补。

(六)、以上补偿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递增。第三章荣誉

第八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每人配发一枚

退伍军人荣誉纪念章以增加退伍军人荣誉感。

第九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退伍军人荣立一等功功

臣每人配发一枚金质纪念章,二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银

质纪念章,三等功功臣每人配发一枚铜质纪念章。

第十条凡是我国现存在世的所有曾认定参战涉核退伍军

人每人配发一枚参战参核军人记念章。

第一十一条并给所有配发记念章的退役军人精制一片优抚卡卡片,凭卡片及本人身份证60 周岁后乘车、乘船、游览胜地门票一律享受半价和优先待遇。

第一十二条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两节日慰问金不得低一个月的补助金。

第四章医疗

第一十三条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章抚恤

第一十四条凡因公因战烈士父母、妻子、儿女享受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儿女从烈士牺牲之日起抚养至十八岁,如果在校读书至毕业时止)。

第6章逝世

第一十五条补足24 个月优抚金代理安葬费,并由乡政府送花圈一个。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十六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17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伍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18条负有退伍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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