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
关于退伍兵补助的通知

关于退伍兵补助的通知关于复员退军人员(官、兵)不论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不论是没工作的还是有工作的,不论是解放前参战的还是解放后参战的人员,都一视同仁,一律从60岁开始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军人退伍费,转业费,复员费等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士官退役费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2017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了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具体标准如下:一、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1. 一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伤残军人,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
1. 一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因公牺牲军人,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抚恤标准。
1. 一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800元,一次性抚恤金18000元。
2. 二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5000元。
3. 三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2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0元。
4. 四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
5. 五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800元,一次性抚恤金8000元。
6. 六级离退休人员,月抚恤金6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以上为2017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表的具体内容,各级各类优抚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该标准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和优化,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得到更好的关怀和支持。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31•【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0.05.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陆军和武警三年、海军和空军四年)期满或超期服役,经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部队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总参谋部、民政部通知,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因国家建设需要,部队成建制或成批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的;5、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原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出具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和安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支出。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后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去安置机构报到。
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手续。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51.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52.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53.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54.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5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5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答:可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57.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0年3月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入伍或进驻本省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以及在本省境内居住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下同),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都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抚恤补助事宜均由持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其家属凭部队发给的证明书向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抚恤金原则上发给持证人。
有父母和配偶的,各发半数。
持证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不发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一)革命烈士为死亡时的四十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为死亡时的二十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为死亡时的十个月工资。
前款死亡时的工资额,依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多次立功或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最高功绩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一)无劳动能力且固定收入不及当地人均年纯收入三分之二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二)未满十八周岁或因伤残、在校读书无经济来源的子女;(三)靠军人生前扶养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退役士兵即是退伍士兵,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
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隆回县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基本原则1、实行量化考核记分原则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规定,对所有安置对象根据在部队服役表现实行量化评分,评分标准和内容根据《湖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的评定评分。
具体量化评分由以下部分构成:服役年限、平时个人奖励、战时个人奖励、个人获得荣誉称号、优秀士官人才奖、职业技能等级、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参加对外作战、涉核、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
量化计分经本人签字认可,评定分值由高到低依次在拟定岗位自行选择,分值相同的进行抽签决定选岗顺序。
2、依法依规安置原则严格执行民发[2015]195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为:(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今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一是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二是对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县财政负责单位应缴部分,安置对象本人负担个人应缴部分。
最低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两项待遇从2014年退役安置人员开始执行,不延伸到2014年以前已安置的退役人员。
最低生活标准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金在安置到岗时一次性结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量化评分由民政、人社、编办等单位参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进行逐一核查,量化计分。
核档人员须高度重视,严肃纪律,认真对待,并对查档内容量化评分签字负责。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

2017军人伤残退伍待遇政策(2)伤残军人退伍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中对此有以下四项规定: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军人最新退休政策残疾军人退休优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款,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初次审议时,有的委员和部队提出,草案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不可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
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5.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山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
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
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
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补贴政策解读
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
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
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
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
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
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
理确定。
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
例如,我国对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
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军队级别高于地方同级别的工资部分予
以保留。
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
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
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
照顾。
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
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
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
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
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
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
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
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