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补助法规
退伍军人2023补助政策

退伍军人2023补助政策退伍军人2023补助政策1、关于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只要是正常办理退伍的农村军人,退伍后没有要求安置,返回农村生活的,年满60周岁的,即可申请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210元。
已经参与国家养老统筹和当地民政部门优待的不可重复申请。
2、关于农村老红军补助标准大幅提高最新的政策规定,对“三红”人员(“三红”人员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针对农村的老红军,各地也要求进行统筹走访,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登记。
提高之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3、关于特殊退伍军人补助提高最新政策规定,以下两类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大幅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特指参加____、援越、对印、对越自卫反击等“站”争和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除此之外,还将按照服役的具体年数,补贴金额每多服役一年增加5元。
4、关于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将采取专用的缴纳形式:服役的年限可以冲抵交养老金的年限,就是军龄可直接抵扣缴纳年数。
普通人需要交满15年,退休了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农村退伍军人,如果在部队当了10年兵,退伍后只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就能享受养老保险。
虽然这并不是直接给农村退伍兵发钱,但也能帮助他们省下不少真金白银。
5、关于新农合医保农村退伍兵免费据消息称,新农合缴费提高,但其中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包括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
6、关于愿意二次入伍的农村退伍兵补贴除了以上补贴外,今年很多农村军人也都陆续的接到了召唤,对于同意二次入伍的农村退伍军人,国家也给予了诸多的补贴:(1)享受本年度大学本科生的入伍待遇;(2)各项补贴入伍即给,一次给全;(3)各项退伍政策可优先考虑。
退伍军人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
了给予退伍军人更好的生活保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补贴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退伍军人享有的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其服役时间和等级确定的。
一般来说,退伍军人的住房补贴是根据其退伍前所在部队的地区和当地的住房租金水平来确定的。
退伍军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住房补贴,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其次,退伍军人还可以享受医疗补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伍军人可以在退
伍后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障,包括免费体检、医疗费用报销等。
对于因公负伤的退伍军人,国家还会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和康复费用补贴,以帮助他们尽快康复。
此外,退伍军人还可以享受就业创业补贴。
国家鼓励退伍军人通过就业创业来
实现自身的生活稳定和发展。
因此,退伍军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创业项目,并可以享受一定的创业补贴和扶持政策。
最后,退伍军人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教育补贴。
国家鼓励退伍军人通过继续教育
提升自己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退伍军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补贴和奖励政策,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总的来说,退伍军人补贴标准是国家为了给予退伍军人更好的生活保障而制定
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补贴标准不仅可以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困难,还可以激励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建设和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作出更多的贡献。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和支持退伍军人,让他们在社会大家庭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退役军人补贴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与关爱,提高退役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
本补贴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军队服役满两年以上,并已办理正式退役手续的退役军人。
三、补贴标准
1.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的两年内,每月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2)详细审核:对申请人的服役记录、补贴资格等进行详细审查。
(3)审核决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发放补贴的决定。
2.审核通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启动补贴发放程序。
3.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十四、补贴的申诉处理
1.退役军人对补贴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诉。
2.生活补贴标准根据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职级、年限和表现,分为三个档次:
(1)初级档次:服役满两年不满五年,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30%。
(2)中级档次:服役满五年不满十年,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40%。
(3)高级档次:服役满十年以上,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50%。
二十四、补贴政策的监督与问责
1.建立健全补贴政策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评估等方式,对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进行问责。
2.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的监督情况,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二十五、补贴政策的总结与展望
七、补贴的调整与复审
1.生活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对享受生活补贴的退役军人进行复审,以确保补贴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退伍军人在国家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退伍军人为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在退伍后,他们应该得到合理的退休待遇以维持他们的生活水平。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各国都制定了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并设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本文将探讨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以期为退伍军人提供更全面的了解。
一、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是国家为了照顾退伍军人的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政策。
不同国家的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贴对象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通常面向所有合法退伍军人。
无论是正规军队、民兵还是预备役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伍条件,都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退休补贴。
2. 补贴申请退伍军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需的退伍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过程通常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可能需要进行面试或其他形式的审核。
3. 补贴发放一旦申请获批,退伍军人将开始享受退休补贴。
补贴发放可以以月度、季度或年度等形式进行,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领取的方式发放给退伍军人。
二、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标准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标准是各国政府根据经济状况、退伍军人人数和社会福利程度等因素设定的。
在确定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标准时,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军龄和服役年限退伍军人的军龄和服役年限是确定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标准的重要因素。
通常来说,军龄和服役年限越长,退伍军人获得的退休补贴会越高。
2. 军队级别和职务退伍军人所在的军队级别和职务也会对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标准产生影响。
高级军官或担任重要职务的退伍军人往往能享受更高的退休补贴。
3. 经济状况和人口普查国家的经济状况和人口普查结果是确定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标准的重要依据。
经济状况好的国家通常能提供更高水平的退伍军人退休补贴。
4. 特殊情况和优待政策一些国家为了照顾特殊情况的退伍军人,制定了相应的优待政策,例如为伤残退伍军人提供更高的退休补贴。
退伍退休老兵补助政策

十三、政策过渡与衔接
1.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的人员,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2.本办法实施后,新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助;
3.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后的过渡期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权益不受影响。
退伍退休老兵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伍退休老兵:
1.截止至本办法实施日期,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退伍老兵;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
3.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4.退役后,因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
2.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解答、申请指导等服务;
3.定期开展退役士兵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退役士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八、档案管理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2.退役士兵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结果、补助发放记录等;
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4.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补助发放至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1.退役士兵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助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国家其他相关福利政策;
2.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政策的退役士兵,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补助;
江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

江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江苏省是一个英雄辈出的地方,有着众多的退役士兵,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退役士兵,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
首先,关于退役士兵的安家补助。
对于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兵,江苏省将给予其一次性的安家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这笔补助资金将有效帮助退役士兵安置好家庭,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其次,江苏省还规定了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补助。
对于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兵,他们在创办企业或者就业时,将获得相应的创业补助。
具体标准为在创办企业时,每人可获得10万元的创业补助;在就业时,每人可获得5000元的就业补助。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此外,江苏省还为退役士兵制定了医疗保障政策。
对于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兵,他们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额外获得每人每年1000元的医疗保障补助。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减轻退役士兵的医疗负担,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最后,江苏省还规定了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
对于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兵,他们在安置时将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
具体标准为每人5000元的安置补助。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安置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江苏退役士兵补助标准的出台,为退役士兵的安家、就业、医疗和安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退役士兵的融入社会,帮助他们过上幸福稳定的生活。
江苏省将继续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为他们的退伍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广大退役士兵能够放下战火,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武汉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武汉退伍军人补助标准退伍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和平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退伍军人的生活,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补助政策,其中包括了武汉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下面将对武汉退伍军人补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武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到一次性的安家费补助。
具体标准是根据退伍军人的服役时间和等级进行核定,一般来说,服役时间越长、等级越高的退伍军人可以获得的安家费补助金额也相对较高。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退伍军人解决了很多安家置业的实际困难,有效地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
其次,武汉市还为退伍军人提供了就业创业补助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退伍军人可以通过参加创业培训、申请创业贷款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创业梦想。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解决退伍军人就业问题,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双赢局面。
此外,武汉市还为退伍军人提供了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规定,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到免费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的医疗保健和重大疾病治疗等。
这一政策的出台,大大减轻了退伍军人的医疗负担,保障了他们的身体健康。
最后,武汉市还为退伍军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子女教育补助、交通优惠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退伍军人的生活水平,增强了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总的来看,武汉退伍军人补助标准的出台,为退伍军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进一步加大对退伍军人的关爱力度,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出台,让更多的退伍军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和关爱。
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规定

3.信息更新:农村退伍军人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个人情况变化,如户籍迁移、银行账户变更等,以确保补贴的正常发放。
五、资格复核
1.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享受补贴的农村退伍军人进行资格复核,至少每年一次;
3.鼓励开展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制度。
十三、政策宣传教育
1.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2.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农村退伍军人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3.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农村退伍军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尊崇军人、关爱退伍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监督检查
1.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五、社会参与与支持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事业,为退伍军人提供更多关爱和支持;
2.农村退伍军人对补贴政策有疑问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解答和帮助;
3.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提高政策知晓度;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将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农村退伍军人。
四、资金来源
农村退伍军人退休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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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退伍军人补助法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
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
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
主要政策有: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
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
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
单位所支付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
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
对此,国家极为重视,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
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大力鼓励他们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
我省每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士官又称志愿兵。
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
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
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
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
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
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
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
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
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置主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
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镇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复员干部,政府不再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