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一)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1. 引言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说到未成年人,大家可能会觉得这是个大话题,但其实它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未来。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的孩子能在安全、快乐的环境中成长,那未来的社会肯定会更美好,对吧?所以,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家长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义务。
2. 未成年人的脆弱性2.1 他们还在成长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他们像小树苗一样,既需要阳光雨露,也需要保护。
这个时候,他们的心理和情感特别脆弱,很多事情他们还没法完全理解。
想象一下,一个孩子被不良影响包围,难免会走上歧途。
所以说,保护他们就是给他们一个健康成长的机会。
2.2 社会环境的影响现如今,网络、游戏等各种诱惑层出不穷,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影响。
有人说,“好奇心害死猫”,这话一点不假。
孩子们常常因为好奇去接触不该接触的东西,而这可能会让他们误入歧途。
所以,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他们来说,简直是救命稻草。
3. 预防犯罪的必要性3.1 早期介入预防犯罪其实就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未成年人一旦走上犯罪的道路,后果可想而知。
想想那些因一时冲动而犯错的年轻人,他们可能因为一场误会,影响一生。
通过早期的教育和引导,让孩子们了解到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能让他们在未来少走弯路。
3.2 社会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家庭、学校、社区,大家都得出力。
就像“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好。
这样,孩子们才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4. 结语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道德的呼唤。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关注这个话题,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给孩子们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未来的社会会因为我们的努力而变得更加美好,孩子们也会因此拥有更多的可能性。
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我们的未来!。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摘要: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为更好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例,要特别重视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为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化程度。
本文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背景出发,阐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障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背景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的《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了根据,经过多年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還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诸如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太小、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区别等等。
202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办发〔2022〕37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了划时代的改变,一方面无需旦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申请,司法机关凡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应当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将会全程运行,为此给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的挑战。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分析(一)法律平等性原则的体现。
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发展至今,刑事法律援助法规是否确立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完善与否和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指标。
随着人权平等思想普及范围的逐渐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在被更多国家采用。
未成年人司法维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司法维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自201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逐渐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常常被忽视和侵犯,尤其是在环境质量受到侵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网络安全受到侵害、性别歧视等方面。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问题和研究目的1. 研究问题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问题展开研究,主要探讨以下问题:(1)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的现状与问题;(2)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的相关法规及其制定背景;(3)未成年人司法维权案例分析;(4)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措施和建议。
2. 研究目的本文将通过对未成年人司法维权问题的研究,达到以下目的:(1)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2)掌握未成年人司法维权领域的相关法规和政策;(3)通过案例分析,对未成年人司法维权问题进行深入剖析;(4)提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措施和建议,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文献的研究,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的现状和问题;(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的未成年人司法维权案例,剖析未成年人司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和解决方法;(3)问卷调查法:通过对相关调查问卷的设计和实施,了解未成年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司法维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研究进度本文的研究进度如下:第一章:绪论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2 研究问题和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第二章: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的现状与问题2.1 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的概念和意义2.2 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的现状分析2.3 未成年人司法维权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相关法规及其制定背景3.1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背景3.2 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相关法规的制定3.3 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相关法规的现状和问题第四章:未成年人司法维权案例分析4.1 国内未成年人司法维权案例分析4.2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维权案例分析4.3 案例分析的启示第五章: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措施和建议5.1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意识教育5.2 完善未成年人司法证据保护机制5.3 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制5.4 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维权规范化建设第六章:结论与展望6.1 研究结论6.2 研究展望本文的预计完成时间是2022年6月,目前正在收集文献和案例,准备进行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做出了突出变化,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关键词]办案人员专业化;分案处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有力地教育与感化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积极探索有利于其未来发展的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
新刑诉法更加有针对性地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设置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倾向,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这些变化,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抓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
一、新刑诉法的新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一)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前宪法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这是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
这由未成年人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往往是临时起意,事前预谋的较少;②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大;③他们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④可以说,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由于他们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二)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与处罚

关键词 : 未成年人犯 罪 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
宽严相 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已经 成 为严 重 的社 会 问 题 , 于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殊 性 、 格 的 由 人 可 塑 性 , 过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来 达 到 通 矫 治 的 目的 是 一 种 理 性 选 择 。 由于 种 种 原 因 , 未 成 年 人 轻 缓 、 容 的 处 罚 原 对 宽 则 在 执 行 中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 未 成 年 人 犯罪案 件 的诉讼 程序 应 当遵循 “ 育 、 教 感 化 、 救 的原 则 ” 挽 。我 国 目前 缺 少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特 殊 性 而 制 定 的 《 成 年 人 犯 未 罪 法 》 专 门 的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 高 人 等 最 民法 院 虽 然 出 台 了 《 于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关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下简称 《 释 》 而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以 解 , 经 常 出 现 因对 《 释 》 解 的 差 异 , 接 解 理 直 影 响 了法 律 的 统 一 性 。 本 文 现 就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适 用 《 释 》的 几 个 热 点 问 题 进 解 行 思考和探析 。 对 法定 最低 刑为 三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的未成年 人犯 罪能 否适 用免予 刑事 处罚 。 《 释》 十 七 条 中 规 定 的 未 成 年 人 解 第 根 据 其 所 犯 罪 行 , 能 被 判 处 拘 役 、 年 可 三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果 悔 罪 表 现 好 , 具 下 如 并 列情 形 的 , 当按 照刑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应 免予 刑 事 处 罚 。可 能 被 判 处拘 役 、 年 以 “ 三 下有 期 徒 刑 ” 指 宣 告 刑 还 是 法 定 刑 在 执 是 法 过 程 中 存 在 争 议 。 人 认 为 是 指 法 定 刑 有 而 非 宣 告 刑 , 理 解 为 免 予 刑 事 处 罚仅 适 其 用 于 法 定 刑 为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案 件 。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的规 定 :对 于 犯 罪 刑 “ 情 节轻 微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法 的 , 以免 予 刑 可 事 处 罚 。有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罪 情 节 轻 ” :犯 微 ” 则 限制 为法 定 刑 为 三 年 以下 的 有 期 原 徒 刑 的 轻 罪 案件 。 故 理解 为抢 劫 、 人 等 ① 杀 暴 力 性 犯 罪 法 定 刑 为三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司法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领域的应用研究

从目前司法社工的身份定位看,司法社工参与到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根据并不是法律法规或者刑事政策, 而是办案机关与社工组织之间购买服务的协议。一般协 议中对于司法社工的身份定位不清晰,导致司法社工属 于司法辅助人员,还是属于法律援助人员并不明确。虽 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 但并未明确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将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的社会调查工作交由司法社工处理,即司法社工承担 司法部门的部分公权力,然而,社会上对于司法社工认 同度并不高,司法社工难以获得与司法机关同等的司法 地位,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容易遇到难题。
关键词:司法社工;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一、司法社工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领域的 作用
(一)司法社工以精准帮扶的方式介入,有效 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司法社会工作是通过专业的社会机构与司法机构的 协调与合作,向社会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帮 助违法犯罪人员恢复社会关系,尽快回归社会,防止他 们再次发生违法犯罪的可能。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呈现低龄化、团伙型、激情化的犯罪特点,一直以来, 如何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各国刑事司法工作
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的是“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但法庭教育的形式化、社区矫 治制度的作用发挥不足等,导致犯罪未成年人难以顺利 回归社会。而司法社工能够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 专业化的精准帮扶服务,为犯罪未成年人制定精准帮扶 计划、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的分析与帮扶,并对 帮扶效果进行评估,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快速回归社会。
(一)司法社工制度并未形成常态化
从司法社工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领域的运用看, 虽然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检察院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引入司法社工,如广东深圳福田检察院的“大爱福田” 帮教项目取得较好的成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 以及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影响。但从全国范围 看,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领域的运用依然不 足,介入程度浅,且程序少,多数为犯罪未成年人的社 区矫治阶段,而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审前、审中阶段介 入少,如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阶段或者是 侦查、公诉阶段介入少。从整体上看,司法社工在未成 年人犯罪司法领域中并未形成一个常态化制度,多数地 区并未购买司法社工服务,或者是将司法社工的工作职 责与少年法庭教育合并,忽视司法社工的作用。
【议论文】未成年人保护法_750字

【议论文】未成年人保护法_750字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全面发展。
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当前未成年人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网络暴力、欺凌、性侵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保护。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限制未成年人访问不良信息的渠道,同时提高其警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还需要加强。
近年来,学校暴力事件频发,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这就要求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避免沉迷于虚拟世界和游戏,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
对于儿童和少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还需要更加细化和完善。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不能一刀切,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征和社会环境等因素。
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纠正机制,重点在于教育、校正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处罚。
对于失学儿童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虽然我国有义务教育法保障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现实中仍然有大量家庭贫困或农村地区的孩子无法上学。
应加大对贫困家庭和农村地区教育的投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和加强意义重大。
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保护、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注、更加细化和完善对于儿童和少年犯罪问题的处理、加大对失学儿童的关怀和教育投入,才能真正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未来的希望也才能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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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一)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
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
政策。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机关颁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
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
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
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
惩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
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对
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是完全
必要并符合实际的。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中作了大量
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是,笔者从办案实
践中感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
辅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失足少年的帮助、挽救,影响了动员社会
力量来共同作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从而将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对此问题
需要重视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笔者现略陈管见,与同行商榷。一、司法保护中存在的
问题(一)适用刑罚处罚的面过宽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没有考虑未成年人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
定罪的定了罪。特别是抢劫罪,对未成年人来说罪与非罪在某些行为上争论很大,我国《刑
法》规定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所以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特别多。以
2002年为例,我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100名,其中以抢劫定性的87名,占87%.
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61名,以抢劫定性的52名,占86%.当然,这些案件大多是符合
抢劫罪构成要件的。但笔者认为有一些认定为抢劫罪的案件,在适用条款上有扩大化。如:
袁某(男,16岁)、黎某(男,16岁)抢劫案。2002年4月一天,袁某和黎某与另4个少
年在一电子游戏室打电子游戏,接到另3个少年人打来传呼,称与另8个男孩发生纠纷,打
不羸,并说那8个男孩身上可能有钱,叫过去。这一伙人听后即与另3人汇合,但与他们发
生纠纷的人已不知去向。在寻找中发现两个学生疑是同路人,一行9人都对两学生打耳光。
其中一个叫“长毛”的在打后首先搜了一个学生的荷包,搜得人民币4元。袁某接着又从该学
生荷包中搜得10元。黎某从另一学生荷包中搜得价值60元的传呼机一个。后受害人报案,
公安机关将这一伙人除“长毛”外全部抓获,(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涉嫌构成抢劫罪
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9人。检察机关对参与搜身的3人批捕,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袁某被判
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3000元;黎某因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
刑3年,罚金2000元。法院审理后还向检察院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此处不分析这份司法
建议是否合法):“该案是共同犯罪,其余7名未成年人均构成了抢劫罪,要求检察机关追诉”。
笔者认为,这一案件是否构成抢劫罪,尤其是否需要追究全部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很值得研
究的。从本案例的表面看,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为当场使用了暴力,当场搜身取得了
财物,打电话时还说了句“那几个人可能有钱”,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将少年犯的主观随
意性,目的不确定性和成年犯动机目的明确加以区别;将少年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成年犯的
社会危害程度加以区别,再结合对少年犯适用的刑事政策,本案就可以不定抢劫罪。首先,
暴力是轻微的,只是随意打了耳光,两受害人是表皮轻微伤。其次,采取暴力的目的是否劫
财很不确定,他们供述称“同路的人都打了耳光,不打就没面子”。再次,获财是少量的,实
际劫取仅现金14元和传呼机一个。因此,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实际造成的损害都很轻,没有
达到抢劫罪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不对他们用刑罚处罚,尤其不能象法院建议的,判9个人的刑罚,
如此,不仅不符合对少年犯实行司法保护的刑事政策,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2、在具
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减处幅度不大。没有将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和悔
改的相对真诚性加以考虑,使一些可以不给刑罚处罚的给了刑罚处罚。未成年人具有“投案
自首,中止、未遂、从犯、偶犯”等情节时,没有大胆的用针对少年犯的刑事政策作指导,
对他们免除刑罚处罚,或不定罪不用刑罚处罚,而与成年人一样仅有一定的减轻。如前所述
黎某,只有一次犯罪行为,采取了轻微暴力,损害后果不严重,并有投案自首情节,按照对
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方针和政策,是可以不用刑罚处罚的,或者是可以免除处罚的。但在
实践中,类似的犯罪未成年人都被定罪判了刑,只是适用缓刑的较多。3、刑罚处罚面过宽
实际上产生了以下不利影响:(1)使一些有改造好愿望的初犯、偶犯、投案自首犯失去了彻
底改造好的希望和机会。给他们定罪处罚,那怕是免刑、缓刑都给他们带来了终生的污点,
成为他们成长的精神负担,使其觉得前途没有希望,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从而给社
会带来不稳定因素。(2)不利于团结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少年犯的家长做少年犯的教育转
化工作。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凡是初犯、偶犯,凡是有改好愿望的,本人及父母都是害怕
定罪判刑。一旦定罪判刑,他们觉得人生被打上污点,造成的影响无法挽回,因而对孩子放
任管理。少年犯失学、失业,混迹社会失去约束,促使他们多次犯罪,反复犯罪。(二)采
用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人过多以2002年为例,我县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14岁至17
岁的未成年人100名,有85名被刑事拘留,只有15名取保候审。批准逮捕83名,不构成
犯罪不批准逮捕17名。移送审查起诉的61名,全部是逮捕了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
为了防止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防止逃跑、自杀、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在各个环
节上能够顺利进行。对未成年人中的偶犯、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轻的,家庭又有较好管理条
件的,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可以不予刑事拘留
或不逮捕。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是愿意取保,也是能够履行保证条
件的。司法机关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个再表现的机会,使他们觉得还有可能从轻或免除处罚的
希望,促使犯罪人认罪。同时也促使家长增加责任心,管教好子女。这样,不仅可减轻国家
一些负担,还能从一开始就促进家长作转化工作。再者,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不一定都
能判实刑,还有可能判免刑的,缓刑的,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可以减少一些关押时间,给
以后的处罚留有余地。刑事拘留、逮捕过多,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以下不利影响:1、使一些
正在上学的学生将失去上学的机会。2、使一些不必要关押的少年犯在关押中,增加了感染
恶习的机会。3、使一些正在就业,或将要就业的失去就业机会。(三)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运
用不起诉权对未成年人予以司法保护由于近几年检察机关内部控制不起诉率,基本上没有对
犯罪情节轻微的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应的对未成年人也就很少作过不起诉决定。2002年,
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1名,一名因复查年龄查出未满14
岁,被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其余60名中,只有一名犯使用假币罪的作了不起诉决定,其余
59名全部提起公诉,其中4人随主犯报上级院审理,县级法院审理的55名的判决情况是:
判有期徒刑的52名,其中6个月至2年的29名,3年以上的23名,判处管制的3名。52
名有期徒刑中,32名被宣告缓刑,20名执行刑罚。笔者认为,被判处管制和2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罪行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检察机关对其中有
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从犯和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轻微刑事罪
犯,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可能比判处2年或3年有期徒刑又宣告缓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还要好些。一是没有实际定罪,少年犯既明白国家的刑事政策是挽救为主,又使其看到有重
新作人的光明前途,他们是会珍惜机会的。二是既可以调动家长作失足者转化工作的积极性,
又可减少失足者对社会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三是可避免在校学生失去上学
的机会,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四是可减少一些羁押时间,避免在不良环境中增加新的感
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