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3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08.10【实施日期】200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3号)《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2001年8月10日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证邮政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加强对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邮政用品用具,是指进入邮政通信网中使用的具有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其他影响邮政通信全网运行效能的各类信封、明信片、专用包装用品、信简信箱、日戳、过戳机、邮资机、条码生成器等。
邮政用品用具的具体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制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邮政局信函处理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邮政局指定的邮政用品用具检测单位,负责邮政用品用具的检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可以选择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具有邮政用品用具检测资格的单位作为本省邮政用品用具的检测单位,并将检测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二章生产监制第五条国家邮政局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和作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对部分邮政用品用具进行监制,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公布。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版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在网络维护管理过程中涉及国家和企业保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成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各项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工作基本原则第四条*的保密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
保密工作将认真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全体员工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各单位和各职能管理部门负有具体落实保密工作的责任。
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教育、管理,并对各部门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通过保密教育,必须自觉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务必做到: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准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六、不准在电信业务、公务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七、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八、不准在公共场所议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九、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十、携带秘密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外出时,不得违反保密规定;第六条员工凡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丢失秘密载体的,视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将给予泄密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保密委员会一、*保密委员会组成人员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二、*保密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日常办公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第四章保密工作制度第八条*保密工作实行由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范文(通用9篇)为贯彻落实对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应制定规范的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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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篇11、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2、涉密文件由各单位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3、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机要人员处理;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机要人员直接传递,不得逾越机要人员任意横传。
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机要人员办理手续。
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发文单位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按原件密级管理。
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机要保密人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8、当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9、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和销毁。
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交由市保密局统一集中销毁,个人均不可自行、随意销毁。
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
对违反保密规定,使涉密文件资料发生失泄密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10、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实施办法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及《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涉密文件资料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纸质、电子文件资料等。
国家秘密密级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细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本企业细则。
第四条中央文件的保管、使用、办理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及各级所属企业办公室是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文件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文件资料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涉密文件资料的保管、阅读、使用、办理、传递等工作按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条文件资料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机要秘书负责本公司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包括签收、登记、管理本公司的涉密文件资料。
文件资料管理部门应指定两名机要员负责本公司涉密文件资料传递工作。
机要秘书、机要员应当为正式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由本单位文件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接受专门培训后上岗。
第七条文件资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涉密场所建设标准建立保密室和阅文室,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涉密文件资料定密管理第八条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可进行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集团所属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可进行派生定密。
原始定密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集团所属企业认为需要原始定密的事项经报公司批准后可定密。
派生定密按照《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引用、摘录、汇编、回复涉密文件资料生成的文件,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密来密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派生定密工作。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2020-01-02实施:2020-02-15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发布日期2020-01-02实施日期2020-02-15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正文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管理制度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运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和此关联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和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和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和信息安全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且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于用户于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和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壹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职责划分 (3)第一节部门职责 (3)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 (8)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 (11)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第七章安全管理 (14)第八章档案管理 (15)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作为一项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的重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邮政行业的重要性、安全风险的存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加强风险防控等多个方面探讨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具体实施。
1. 邮政行业的重要性邮政行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承担着邮件、包裹、快递等物流服务的传输和分发任务,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了重要支撑。
邮政行业的稳定和安全对于保证社会运行的顺畅至关重要。
然而,邮政行业涉及到大量的物流和信息流,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运营,其安全监督管理面临着复杂的挑战和风险。
2. 安全风险的存在邮政行业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物流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方面。
物流安全指的是保证邮政投递过程中的包裹完整性和物流链条的安全性,确保邮政服务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信息安全则是保护客户邮件和快递等信息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范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等安全威胁。
3. 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为了加强对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首先,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立邮政行业的安全标准和管理要求。
其次,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责边界。
同时,加强对邮政企业的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提升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操作的执行。
此外,采取现代化的安全监控技术和设备,实时监测和预警邮政行业的安全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4. 加强风险防控为了更好地保护邮政行业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控。
首先,要完善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各个环节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得到落实。
其次,加强对邮政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采取主动的预防措施。
此外,加强技术防范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抵御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威胁的能力。
综上所述,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邮政行业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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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
我所了解的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是中国邮政局制定的《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用于规范和管理邮政密码设备的使用。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备管理责任:明确邮政局、邮政机构和密码设备管理机构对邮政密码设备的管理
责任。
各级邮政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密码设备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设备申领和登记:规定了邮政机构申领邮政密码设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填写申请表、经过审核和批准、领取设备等。
同时,对每台密码设备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备案,包括设备型号、序列号、使用单位、负责人等信息。
3. 设备使用管理:要求邮政机构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规范进行操作,包括保管好设备、安全使用密码、定期维护和检测设备等。
同时,还要进行设备的技术保密和防护措施,确保密码设备的安全性。
4. 设备监督检查:设立密码设备管理机构进行设备的监督检查,对邮政机构使用情况
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密码设备的合规使用。
5. 设备维修和报废:规定了设备维修和报废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设备出现故障时的处
理流程、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总的来说,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是一套用于规范邮政机构密码设备管理的制度,主
要目的是确保密码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邮政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