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5篇)
畜牧养殖场安全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畜牧养殖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目标1. 实现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2. 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3. 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安全生产职责1. 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培训:养殖场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2. 安全生产检查: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安全设施: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防护手套等;4. 安全操作规程:养殖场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5.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6. 安全生产考核: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者进行处罚。
五、安全生产制度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2.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设备、设施;3. 养殖场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4. 养殖场应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确保动物产品安全;5. 养殖场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6.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养殖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养殖场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畜牧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畜牧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畜牧生产主体的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畜牧从业人员,在从事畜牧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畜牧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畜牧生产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本职工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畜牧生产中的危险源、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第十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二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人,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和妥善应对。
第十三条畜牧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对发生的事故和伤害及时处理,保障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
畜牧兽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畜牧兽医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畜牧兽医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养殖场、屠宰场、兽药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安全生产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遵守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有效运行。
5. 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7.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六、安全生产事故处理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2.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3. 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畜牧兽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畜牧兽医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畜牧兽医机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根据不同工种、设备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程操作。
3.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5. 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理制度: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安全生产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对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4. 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5. 加强对生物安全的监管,防止疫病传播。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牛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养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养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养殖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牛羊养殖场、养殖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公司总体安全生产目标是: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实现地面零死亡。
第五条各养殖场、养殖户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按照年度目标制定月度、周度安全生产计划。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养殖场、养殖户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各部门、岗位人员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条员工转岗、复岗前,必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特殊岗位人员(如电工、焊工、驾驶员等)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机械设备管理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障的机械设备。
第六章环境与卫生第十五条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牛羊养殖密度标准,避免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加强牛羊饲料、兽药管理,确保饲料、兽药质量,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八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牧养殖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畜牧养殖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养殖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养殖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车间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场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员工上岗前需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符合岗位要求。
(3)员工需穿戴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2. 设备管理(1)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3. 生产管理(1)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
(3)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确保生产环境整洁、安全。
4. 防疫管理(1)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规,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确保动物健康。
(3)对疫病发生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处置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生猪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生猪养殖场(户)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生猪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养殖、规范操作;(三)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生猪养殖场(户)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养殖场(户)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三)生产一线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六条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应急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使用禁用、淘汰的投入品;(二)猪舍、粪便处理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持通风、卫生;(三)养殖人员应当穿戴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四)严格执行消毒、防疫、驱虫等生物安全措施;(五)禁止在猪舍内吸烟、生火、使用明火等;(六)严禁私自改动、拆除、关闭安全设施;(七)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猪舍。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定期对养殖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一)新入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二)在岗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畜牧养殖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畜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养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养殖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2)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养殖场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2)养殖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5. 防疫和消毒(1)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规定,定期进行动物防疫和消毒工作。
(2)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并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
6. 应急预案(1)养殖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善后处理等内容。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安全生产检查(1)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8. 安全生产记录(1)养殖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包括安全生产培训、设备检查、事故报告等内容。
(2)安全生产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养殖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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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5篇) 畜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篇1)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畜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篇2) (一)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种用动物长期保存。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亲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动物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三)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自觉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上报。
(四)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五)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六)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七)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次。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六、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 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八)动物免疫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不使用****不合法、质量不合格、实验产品、中试产品、超出有效期的疫苗。 六、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测、监督和管理动物免疫工作。 九、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详细将免疫情况记录入免疫档案,妥善保存免疫档案备查。
(九)畜禽标识制度 一、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二、新出生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三、首次在动物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动物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动物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运出养殖场。 (十)、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