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恢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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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在法律上的保护期限已满,且没有续权或者无法进行进一步的续用该专利权,亦或者是由于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得专利权该权利的法律意义上的失效。

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很多,但是都在法律的范围内,其权利的终止也是由法律界定的,希望广大网友能进一步对专利权的终止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因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去分析专利权终止的情况: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1)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期限为十年。

(2)发明专利:期限为二十年。

(3)专利权的期限截止于申请日起的第二十年或者第十的的同一日。

相关: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还能恢复专利权吗?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

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请求并说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复专利权,超过这这期限一般很难恢复。

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以上文章内容就是对专利权终止的情况的详细解答。

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也可以知道了,专利权终止是有三个方面的情形,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时生效。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重装流程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重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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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事法规-专利链接制度

国际药事法规-专利链接制度
药事管理一班 PPT制作: 王钰婷 资料查找:王瑞麟 夏蕴琪 宋雪 孙铭鸿
01
简介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指仿制药上市批准与创新药品专 利期满相”链接”,即仿制药注册申请应当考虑先前 已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从而避免可能的专利侵权。 广义的专利链接制度,还应包含因药品注册问题的产 生的与专利有关的专利公开制度、专利的补偿期、独 占期规定、试验例外规定以及因学名药品注册产生的 专利侵权诉讼的规定。这些规定环环相扣,形成-一个 趋向平衡学名药厂商和品牌药厂商利益的制度体系, 并随着实际运作的变化而不断矫正。在这个专利链条 中,专利管理部门、药品注册审批部门、法院和制药 厂商都是其中的节点。
皮书公布
机构链接
药 品 职能链接 专 利 链 接 制 度
[1]
目的
首 度
[1]
美:30个月 加:24个月
Bolar例外 第Ⅳ段挑战
[2]
核心机制[3] (1)信息公示制度 (2)专利声明制度 (3)程序性链接机制 (4)监管机构链接机制 (5)首仿药市场独占制度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随申请向 FDA提交有关药品专利状态的 说明,以防止所申请药品沙嫌
仿制药简化申 请制度
专利侵权
加强药品注册申批机构和专利审
批机构的沟通,以防所注册药品
数据独占制度
涉嫌专利侵权:适当延长药品专
利期限以弥补药品因注册审批而
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FDA批准的药品名 单、药品专利情况和 独占期等信息通过桔
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过,同 时《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Bolar 例 外: 其间,《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 划》、《关F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 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 批制度的意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美国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怎么办?

美国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怎么办?

美国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怎么办?美国专利申请的过程中遇到撤回会怎么办?小编咨询了知呱呱的专利顾问。

接下来有关美国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在工作中发现,很多申请美国专利的申请人,因为对美国专利申请流程不熟悉,忽略了美国商标专利局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下发的审查意见,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答复美国商标专利局下发的审查意见,而最终导致美国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那么,美国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申请人该怎么办?在美国,是否有同国内类似的权利恢复的程序?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会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这时,审查员会发出放弃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指明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是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

通知书的末尾注明:如果请求恢复权利或者请求撤回放弃通知,应尽早提出申请以尽可能降低不良影响。

另外,如我们所知道的,国内专利申请在被视为撤回之后,需要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撤回通知书之后的2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要求请求,那么,对于美国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申请人收到美国商标专利局发出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后,提交恢复权利要求的请求的期限是多久呢?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据如下理由请求恢复权利:1)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未能答复审查意见;以及2)未能答复审查意见并非有意的。

如按上述1)的理由请求恢复权利,需提交以下文件并支付相应恢复费:1.对审查意见的答复;2.充分的证据表明上述不可避免的原因;3.恢复费640美元,对小型企业/单位减免一半为320美元,对微型企业/单位为160美元。

如按上述2)的理由请求恢复权利,需提交以下文件并支付相应费用:1.对审查意见的答复;2.声明:表示从应答复审查意见之日起至请求恢复权利之日止之间的延误并非有意的,官方可能会要求出示进一步的证据;3.恢复费1900美元,对小型企业/单位减免一半为950美元,对微型企业/单位为475美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管理系统

专利管理系统

专利管理系统进入知识经济的高科技发展阶段,智力成果的转换越来越明显,科研成果往往会通过专利申请得到法律保护。

在海量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中,如何对现行专利进行分析、比较,如何提高日常管理的效率,加强专利技术方面的竞争优势,成为当前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专利管理系统的内容与功能(一)管理功能1. 专利汇总管理:采用列表方式对所有录入的专利按照其所处流程阶段进行分类导航管理,可分别实现新建专利,查看、删除当前所选专利,打印当前专利简要信息栏内容以及关闭专利汇总管理对话框的功能。

2. 专利信息管理:采用列签形式,录入、导入、上传专利信息、专利文件、图形文件等。

列签包括基本信息、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法律状态、专利优先权、关联专利、相关文件。

用户通过信息管理,可以对每篇专利所涉及或相关的各类信息、文件等进行全面管理。

3. 专利事务管理:采用列签形式,针对每一件专利的每一个工作流程阶段,添加、录入、设置各种专利事务(包括任务、来文、发文、费用、年费),有助于拥护对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阶段的所有事务进行管理。

还可通过设定时间来提醒执行,与工作提醒功能相关联。

4. 专利申请及审查流程管理:帮助用户清楚的了解和管理专利所经历的流程阶段、处理状态、进入和完成的日期等详细信息,用户可增删或修改当前专利的不同流程阶段。

专利流程配置主要是按照现有专利所处的阶段,填入信息库中,分类管理,能够完整的看到专利的申请、审批、复审、公开、实审等多种状态。

5. 专利信息检索:提供表格检索与简单的逻辑组配检索用于在系统中查找使用者所关心的专利信息。

系统支持%、支持模糊检索,检索结果列表显示。

6. 专利事务查询:提供表格查询用于在系统中查找使用者所关心的专利事务信息。

7. 专利工作提醒:列表显示需要提醒的专利事务,有“黑、红、黄、绿”四种颜色方框表明了其后相关事务距提醒时间的时间范围。

有助于及时处理繁杂的专利事务,使用户轻松统筹安排各种专利工作。

专利减刑流程

专利减刑流程

专利减刑流程一、引言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使其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独占权利。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或问题,例如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专利减刑制度,以便专利持有人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和保护。

二、专利减刑的定义和目的专利减刑是指专利权利人在专利权受到侵害或争议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获得降低或减免专利费用、罚款或其他处罚的权利。

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发明的进一步发展。

三、专利减刑的流程1. 提出申请专利权利人在发现专利权受到侵害或争议时,首先需要向相关专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减刑。

申请中需要明确陈述专利权受到的侵害或争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审理和调解专利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理,并邀请相关方进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专利争议,达成双方的和解协议。

调解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会议等方式进行,专利机构会起到引导和促进的作用。

3. 判决和减刑决定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专利机构将进行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作出减刑决定。

判决和减刑决定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确保公正、合理和合法。

专利机构可能会减免专利费用、罚款金额,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减刑措施。

4. 救济和执行专利减刑决定生效后,专利权利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和保护。

如果涉及到经济赔偿或其他执行措施,专利机构会监督和执行相关决定,确保专利权利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并恢复其合法权益。

四、专利减刑的意义和价值1. 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专利减刑制度使专利权利人能够在专利侵权或争议时获得相应的救济和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创新的持续发展。

2. 促进专利侵权争议的解决专利减刑流程为专利侵权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合理、公正的途径,避免了长期和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和有效的解决方式。

3.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专利减刑制度能够有效打击和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为创新者提供一个公正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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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恢复机制
专利恢复机制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被视为失效的专利重新获得有效性的制度。

在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中,专利恢复机制被用来解决因申请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就专利恢复机制的定义、适用条件、申请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恢复机制的定义。

专利恢复机制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视为失效的专利可以重新获得有效性的制度。

这个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使其有机会重新申请专利。

我们需要了解专利恢复机制适用的条件。

一般来说,专利恢复机制适用于以下情况: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文件或信息;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时申请专利等。

在申请专利恢复时,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请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专利恢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或文件,证明自己的申请符合专利恢复的条件。

专利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恢复专利的决定。

在专利恢复的申请流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规定。

例如,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专利恢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或文件。

申请人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专利恢复费用,以及遵守专利局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专利恢复机制的实施对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那些因过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失去专利权的申请人提供了重新申请的机会。

同时,专利恢复机制也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防止滥用专利权的情况发生。

然而,专利恢复机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恢复被视为失效的专利可能会对已经依赖于该专利进行创新和生产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专利恢复机制也可能被滥用,导致专利权的滥用和垄断行为。

专利恢复机制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失效专利重新获得有效性的制度。

在申请专利恢复时,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专利恢复机制的实施对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专利恢复机制也需要平衡各方的权益,避免滥用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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