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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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建设意见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村卫生室建设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村卫生室建设步伐,全面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建设,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全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到2015年底,全市乡村医生中执业(助理)医师的比例力争达到30%,乡村医生年收入不低于22万元,村卫生室全部达到“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

息化、管理一体化”标准。

二、全面推进村卫生室“五化”建设

(二)科学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交通较为方便的行政村可实行村村联办,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对服务人口超过3000或覆盖范围超过2个行政村的卫生室可设为中心村卫生室,中心村卫生室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村卫生室总数的20%。

(三)加大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投入。各地要在统筹中央和省级项目补助的基础上,科学测算村卫生室实际建设经费,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配套。市政府将对村卫生室建设考核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村卫生室建设资金要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挪用和截留。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质量监管。

(四)加强村卫生室公有化建设。各地要依托中央和省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推进村卫生室公有化建设,确保到2014年底全市村卫生室房屋产权100%公有化。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无偿提供。在建设模式上,要做到“五个结合”,即与组织部门开展的村级组织阵地建设

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乡村一体化管理相结合,与村集体闲置用房有效利用相结合,与村民实际需求相结合。

(五)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外观、统一标识标牌、统一设备配备”的要求,扎实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装备要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原则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100~160平方米,设“四室一房”(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卫室、药房),配齐29种常用设备。

(六)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村卫生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诊疗操作规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要督促乡村医生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完善业务记录和财务记录;要将乡村医生待遇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乡村医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七)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确保到2015年底村卫生室信息系统联网率达100%。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新农合即时结算、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绩效考核管理等重点工作的信息融合互通。

(八)加强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全面落实“六统一两独立”(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监管、统一绩效考核和财务独立核算、

责任独立承担)的要求,加强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九)创新村卫生室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村卫生室“村办院管”、“村办共管”、“院办院管”等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村医上挂”、“村医直管”、“村医乡派”等试点,实现乡村医疗卫生人才良性流动。探索农村卫生“医养融合”服务模式,大力推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主动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十)严格乡村医生配备标准和执业准入。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配1名的标准,对乡村医生总量、岗位、身份进行核定。按照“退出一批、培养一批、调配一批”的原则,将超额配备的乡村医生在2015年底前全部调整安置到位。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十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从2014年起,依托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开办“农村医学”专业学历教育,“订单式”免费培养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立乡村医生培养和补充机制。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确保乡村医生每年参加免费岗位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十二)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各地要严格落实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年收入不低于22万元。要全面落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政策,实行一般诊疗费总额控制的地区,要按不低于“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5次/人×4元”的标准落实。要将4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经绩效考核发放。要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足额落实到位,并列入常年财政预算。要按照每年每室3650元的标准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补助,县级要足额落实配套经费。所有注册的村卫生室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纳入基本运行财政补助范围。要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在规定时限内将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十三)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范畴,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率和保障水平。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在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四、强化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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