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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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的看法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近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面对这样的现象,我们不得深思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我们还能吃什么?

市道上对于食品不安全的现象已越来越严重,如:市场上卖的头顶鲜花的青瓜都是用避孕药、雌激素涂抹的瓜,人吃了就会出现不孕不育甚至绝育等可怕的后果;西瓜使用膨大剂,化学名称叫细胞集动素,属于激素类化学物质,对植物可产生助长、速长作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神经系统的危险,能造成儿童脑炎,发育不良,痴呆等。此外,使用膨大剂后的果蔬味道变淡,吃起来口感不好。

为什么这种现象会越来越严重?一:目前的法网织得还不够严密,还有空子可以钻。比如,法律规定乳制品生产环节委托检验由企业自行送样检测,这就给了不法企业在样品上动手脚骗取合格报告的机会。又如,毒豆芽之所以可以“疯长”6年之久,就是因为对豆芽这类农产品初加工品,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农业部门还是质检部门负责监管,导致监管存在盲区。

有些法律规定虽然已经很严密了,但却由于执法不够严格,并没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比如,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出于税收、人情、社会影响等种种考虑,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个别县乡,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竟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排斥甚至干扰;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还为企业隐瞒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认为只要企业进行了整改,就不需要对其进行惩处,更不需要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会让被保护的企业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同时还会让守法企业感到吃亏,甚至引发对违法行为的效仿。

其二:小作坊、小摊贩更是难以计数,而且这个数量还会继续增长。另外,由于准入门槛低等原因,食品企业规模小、分布散,自身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低,维护质量安全的自觉性总体上讲也还不够高,甚至还有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故意违法违规。

其三:对于生产制造劣质食品的不法厂家来说,牟取不正当的、超出正常收入的高额利润是他们的根本目的。当他们通过违法生产而获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可能因此而受到的处罚力度时,选择铤而走险也就顺理成章了。对这些人来说,普遍存在的一个心理是,从事劣质食品生产逮不着就算赚了,万一被逮着罚点钱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所以要减低食品安全的危害,就要:不要怕谣言,在资讯发达的现代社会,谣言原本是最不容易产生的,而对于资讯相对较少的东西,公众所给予的关注也往往越大,也最容易妄加猜测与口耳相传——而这原本就是基于公民对真相的可贵执著,是对公权力始终抱有的一种难得的怀疑态度。“谣言”即使产生了,其实也是最容易被澄清的,只需要权威部门的权力诚信与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靠公权力的坦诚与毫无保留来为公众解疑释惑。至于在信息相对缺乏的时期产生的哪怕有某些失实的所谓“谣言”,宽容些子又何妨?

谣言的源头与尽头,有关部门的追查方向其实从一开始就错了:与“严查谣言源头”相比更应该做的,恐怕还是反躬自省:为什么我们的信息公开会滞后(甚至原本就没有打算公开)?权力应该对公众知情权保有一种怎样的起码尊重与敬畏?

惩罚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广受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还停留在让加害方负补偿性赔偿责任的阶段,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方式对大多数经营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在“大方”地支付赔偿后,还会继续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20倍”等刚性标准,势必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但还是有人提出:“10倍赔偿、20倍罚款仍然没有体现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足够的尊重———以问题食品的价格而非消费者的生命来给食品安全…定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这样的担心无可厚非。人命关天,再高的赔偿和罚款都无法换回健康的身心。因此,草案似可加大赔偿和罚款的力度,同时注重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等“资格罚”的使用,杜绝继续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机衔接起来,编织成一张更严密的法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根源还是商家缺乏诚信。古代关于诚信之论述也多达数十条。故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其意为,诚本是自然固有之,效法天道、追求诚信,这是做人的道理、规律。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一》中所述:“信者,无伪而已。”所谓信,就是无伪的意思。既不说假话,亦不做假事;既不自欺,亦不欺人。一切言行皆以诚实为本,排除一切虚伪、虚假。而在当下社会中,诚信均被利益“染色”的企业、商家破坏殆尽,如果,三鹿奶粉从一开始树立诚信意识,会有后来的“三聚氰胺事件”?如果,双汇将信誉作为企业的生命,会出现“瘦肉精”事件?在法律法规未能起到应有作用的时候,诚信、道德机制就必须发挥其效力,进而来弥补法律法规滞后性的缺陷。

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大力倡导诚信教育才是最终的出路。而这种诚信的教育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在重复的宣传中,让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到企业商家的骨子里去,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将诚信教育纳入企业长期发展的规划之中。

只有法律法规与诚信道德两种机制共同给力,才能消除食品安全这一社会之顽疾,才能让老百姓过上放心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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