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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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

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承运者、托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统一汽车运输价格计算办法,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是汽车运输价格的行为规范。

凡参与我省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承运者、托运人和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别由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别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货物运输价格(除车辆通行费、运输站服务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参考本实施细则第三章列出的计价办法自行协商定价。

第四条汽车运输价格的确定,必须以企业营运成本为基础,保持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收费。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省内营运里程按照省交通厅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执行;省内新增或调整的营运里程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后执行。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省核定的运价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车站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车站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货车高速收费用标准

货车高速收费用标准

货车高速收费用标准货车是道路运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运输效率和成本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在货车运输中,高速公路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因为它可以大大缩短运输时间,提高运输效率。

然而,高速公路的使用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那么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用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货车高速收费用标准是根据车辆的类型和载重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货车的收费标准分为小型货车、中型货车和大型货车三种类型。

对于小型货车,其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的轴数和车辆的总质量来确定的。

而中型货车和大型货车的收费标准则是根据车辆的轴数和车辆的总质量以及车辆的长度来确定的。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的使用情况,从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其次,货车高速收费用标准还与行驶的路段和距离有关。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会根据不同的路段和距离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长距离的货车运输,其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对于短距离的货车运输,其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反映出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从而更加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

此外,货车高速收费用标准还受到季节和时间的影响。

在不同的季节和时间段,高速公路会根据交通流量和道路情况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比如在节假日和高峰时段,货车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在平日和低峰时段,货车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货车在不同的时间段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从而更加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

总的来说,货车高速收费用标准是根据车辆的类型和载重、行驶的路段和距离以及季节和时间来确定的。

这样的收费标准不仅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的使用情况,从而更加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也可以更好地引导货车在不同的时间段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希望未来在制定货车高速收费用标准时,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考虑到各种因素,从而更好地促进货车运输的发展和高速公路的建设。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汽车运价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成本和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湖南省汽车运输市场的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运输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的经营者。

(二)定价原则汽车运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三)管理方式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对于农村道路客运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运输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其他客运和货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客运运价(一)计价单位客运运价以元/人·千米为计价单位。

(二)车型分类及运价标准根据车辆类型、等级和座位数等因素,将客运车辆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运价标准。

例如,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等,不同车型的运价有所差异。

(三)计费里程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车辆在站内的停歇里程。

运输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实际里程计算;车辆在站内的停歇里程按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票价构成客运票价由基本运价、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等构成。

(五)儿童票价优惠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 12 米至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儿童票按照半价计算。

(六)行李运价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重量在一定范围内免费,超过规定重量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收取行李运价。

三、货运运价(一)计价方式货运运价分为整车运价、零担运价和集装箱运价等。

整车运价按照车辆的载重吨位和运输里程计算;零担运价按照货物的重量和运输里程计算;集装箱运价按照箱型和运输里程计算。

(二)运价标准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距离、运输条件等因素,制定不同的货运运价标准。

运价计算

运价计算

• 第四步:其他杂项费用 • 除了以上三个步骤核算加成运价外,还有运输过程中的其他杂项费用
要加以核算,包括调车费、延滞费、装货落空损失费、道路阻塞停运 费、车辆处置费、车辆通行费和运输变更手续费等多项费用。 • 第五步:运费计算公式 • (1)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 费里程+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 (2)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 他费用 • (3)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 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 (4)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他 费用
元/kg.km×(1+30%)=0.00325元/kg.km • (5)计费里程=120km • (6)所以运费=0.00325×426×120=166.14=166.1元
• 例4-3 某人包用运输公司一辆5吨货车5小时40分钟,包车运价为12 元/吨.小时,应包用人要求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发生工料费120元,包 用期间运输玻璃3箱、食盐3吨,发生通行费70元,行驶里程总计 136km,请计算包用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 ②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 ③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 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 ④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 ,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 ⑤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 ⑥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 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 ΣS=(S1+S2+…Sn)×Fb=(S1+S2+…Sn)×f×Q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

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

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0〕57号发布自201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黑价联字[1998]第280号各行署、市、县交通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8]502号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定《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印发给你们。

本规则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货(不含市区公共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汽车旅客运价凡九座以上由省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调整、制定;八座以下的小型汽车运价,由地、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制定,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货物运价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不同的计价方式。

对汽车货物运输中的抢险、救灾等国家重点货物运输及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国家定价;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实行国家指导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浮动20%,浮动幅度由各地、市交通、物价部门掌握;对其它汽车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执行汽车货运交易场、站按运输条件、市场需求等定期公布的价格。

汽车货运交易场、站外货物运输交易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

当汽车货运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时,政府将对汽车货运价格采取限价等干预措施。

省际间的汽车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或按交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旅客运输计价里程第四条汽车旅客(包括行包)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第五条里程确定省内的营运里程,按《黑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表》执行。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不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五节 班车客运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班车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 =客运车型运价 (含 2% 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 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 城市市区里
6
程) + 旅客站务费 +车辆通行费 +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
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 金等构成。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 价表》(附表一)执行。
商确定的旅游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
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按行程或包用时间计算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
运方式。
第三节 计价标准 第九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元 /人千米; 计时运价:元 /座位小时; 行包运价:元 /千克千米。 第十条 计费里程
卧铺客车
中级
高级
农村客车
儿童票
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优待票
70 岁以上老年人
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
计算单位
运价
元 / 人千米
0.100
元 / 人千米
0.150
元 / 人千米
0.240
元 / 人千米
0.280
元 / 人千米
0.340
元 / 人千米
0.250元 / 人千米Fra bibliotek0.165
元 / 人千米
0.220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 < 汽车运价规则 > 和 <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2009年9月20日阅读1835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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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颁布机关: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8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
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和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是化运站向承、托双方计费的依据。

????国营、集体、个体(联户)营运车辆,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经由货运站组织办理整车或零担货物
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货运站设备、场地、仓库,发生营业性结算关系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
次收清。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的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 托运货物站务费收
第五条 计费单位
????托运货物作业费收的计费重量,按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
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50公斤计算。

第六条 仓储理货费
????货运站地受理或到达的货物,进行搬移、理货和仓储等作业,应分别计收起运、到达站的仓储理货费。每
50公斤费率为元。

第七条 货物装卸费
????由货运站对起运或到达的货物进行装卸(包括出入库装卸作业),由起运站或到达站计收装车、卸车费。
单位件重量在150公斤以上的货物和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的装卸,实行加成计费。 ????零担装卸费每
票起码计费率元。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规定计收。
第八条 中转换装包干费
????为简化货物中转换装的计费,采用包干计费的办法。货物每中转一次,计收一次中转换装包干费。
????中转换装包干费,每50公斤普通货物费率为元,特种货物费率为元。
第三章 承运货物劳务费收
第九条 车辆站务费
????货运站为装货发运或到达卸货的车辆提供停车场地、消防、照明等设施和车辆加水、清洗、值班警卫等服
务,应向承运人计收车辆站务费。

????车辆站务费按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包括拖带的挂车吨位)计费,由起过或到达站按车辆进出一次为单位计
收。

????车辆经过的中途站不收车辆站务费。
第十条 组货劳务费
???货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货源、组织配载、办理受托、承运等运输业务,应向承运人计收组货劳务费。
???零担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6%提取;整车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3%提取。由受理站计收。
第四章 其它费收
第十一条 货签、标志费
????货运站受理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拴货物标签,或粘贴注明货物特性的标志。
????纸质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货签、标志每只收取的工本费由货运站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退运、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工科货物退运,变更运输的,应计收退运、变更手续费。因退运、变更运输,承运人或车
站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据实计收。

第十三条 货物逾期保管费
????凡达到货运站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核收货物保管费。按货
物计费重量和保管时间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
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计算。

????货物逾期保管费费率,按逾期天数分档累进计算,其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堆存费,按不同箱型,以箱天为计算单位,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收规则
规定的堆存费率计算。

????以下货物在货运站堆存,按入站之日起计算堆存费:
????1、以仓储为目的的存栈货物或集装箱。
????2、危险货物或危险品集装箱。
第十四条 货物延滞费
????凡托运人已办妥托运手续委托货运站发运货物,而未按约定的货物进站期供货,延误车辆运行,应按站、
托双方协议规定向托运人或发货人计收拱货延滞费。

????由于货运站的责任,延误货物运输期限,应按站、托双方运输协议,由货运站支付货物延滞费。
第十五条 车辆延滞费
????承运人委托货运站组货,已办理承运手续,而未按约定时间向车站提供规定标记吨位的车辆,延误货物如
期起运的,应按站、双方运输协议,向承运人计收供车延滞费。

????由于货运站的责任,延误车辆如期起运,应按站、运双方运输协议,由货运站支付车辆延滞费。
第十六条 货物包装整理费
????因托运人要求,由货运站对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作业对不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包装重新整理(倒包、缝包、
捆扎等)应向托运人计收包装整理费。

????货物包装整理人工费,按工时计收,工时费率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货物包装整理所需的材料、物品
费用,按实核收。

第十七条 货物取送费
????货运站派车出站取货或送货上门的,应计收货物取送费。
货物取送费,按使用的不同车辆的运价计费。
第十八条 货物查询费
????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货运站对托运货物进行立案查询的,应收取货物查询费。因查询而发生的邮资、
电讯和其他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九条 车辆停放费
????凡在货运站内停放的以下车辆,应收取车辆停放费:
????1、不办理运输业务而停放的车辆;
????2、已办理完运输业务,装车或卸车完毕24小时后尚未出站停放的车辆。
????车辆停放费按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包括拖带的挂车吨位)和停放时间计算。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尾数不足1
吨的,按1吨计算。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1天计算。

????零担班车因车辆机械故障或事故进站在故障排除或事故处理前的车辆停放,不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五章 货物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条 货运站在经营承托双方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中,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运价率,应该按统一的运价率
计算运费;凡国家规定实行指导性运价和市场调节运价的,货运站应征得承运部门同意或承运部门授权,确定
具体的运价率。

???? 货运站按规定在运费中提取有关费收后,运费余额应按结算办法规定,如期如数划交承运部门。
第二十一条 汽车货物运价,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的运价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按交通部《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规定计价。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按交通部《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规定计价。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办理联运业务,全程不同运输方式的运杂费应按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定的铁、水、公联运各自的价目和运价率计算,统一计价,一次收费,代收代付。也可以采取分段结算,各自
计价收费的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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