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江府办[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1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经费预算,共同协调配合,稳步推进,保证按时、高质完成这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各市、区要严格按照《江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已完成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成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加强江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了江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
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迅速部署、扎实推进土地调查各项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十日江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粤府[2007]24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7]168号)精神,参照《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摸清土地资源情况、转变土地利用观念和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科学编制规划、实现科学决策的迫切需要;是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提高土地管理和调控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理顺土地权属关系、依法保护群众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迫切需要。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联合测绘是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施“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具备工程测量(包括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子项)专业资质。
(二)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承接联合测绘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驻场技术人员。
(四)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第四条鼓励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单位进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五条联合测绘项目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进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次性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提供联合测绘服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应按照本地区联合测绘合同范本格式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明确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测绘单位不得将联合测绘项目分包、转包。
第七条联合测绘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要科学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工具、工序,明确作业依据和技术要求,原则上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
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
GPS快速静态控制网测量精度评定分析——以广东四会市为例

四会 市属 肇 庆市 辖 区 . 于肇 庆 市 位
东 部 . 纬 2 o 2一 34 东 经 1 22 北 3 1 2 o2 . 1 o5
算 值 : 线 解 算 以 长 时 间 观 测 的 控 制 点 基
贯穿 四会 市 可通 往广 宁 县 、 四会市 北 面 P OWE A J和 S P R D R D U E A J软 件 说 明 边有 省道 S 1 可 通往 三 水 市 .交通 l8线
较 为方便 。因城市规 划及二调 需要 , 20 0 9年 6月 . 过 四会 市 控 制 网外 业 测 通
( ) 业观 测 。① 外 业 观测 前 对 当 2外
地 所接 收 的卫 星情 况 进行 了预报 . 选定 卫 星 几 何 图 形 强 度 较好 的 观测 时 间 窗
该 控制 网的高 程起 算 资料 : 利用 广 东省 精 化大 地水 准 面 系统 成果 : 利用 广 东省
万 地 形 图 作 为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与 选 点 用
一
量规范》 《 ; 国家 三 、 四 等 水 准 测 量 规 范》 《 ; 广东 省城 镇 地籍 调查 测 量 实施 细 则》 ;南 方 测绘 灵 锐 ¥ 6型 接 收机 及 软 8 件使 用说 明 : 汉 测绘 科 技大 学 编制 的 武
书 :平 面坐标 系 统 为 18 9 0西 安 坐 标 系 统 ; 程 系 统 为 18 高 9 5国家 高 程 基 准 。
步 观 测 接 收 机 数 量 为 4台 : P — G S E级 能 为双 频 . 测 量 为 载 波 相 位 . 收 机 观 接
(整理)廊坊1:500数字化地形图测量技术总结

廊坊1:500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技术总结一、概述为加强土地管理和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实现国土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韶关市委托广东省测绘技术公司承担北江区约14平方公里范围的1:500数字化地形测量,其中约7.4平方公里进行1:500数字化地籍测量。
(一)测区概况北江区位于韶关市区,其地理中心位置为:东经113度35分,北纬24度48分。
测区东侧为良村,西侧为靖村,南至韶关市半岛洲头韶关海关,北达黄岗车站。
下辖四个街道办事处:太平、南门、和平、十里亭。
城区内主要街道宽阔,城市建设规划较好,北边十里亭街道工矿企业较多,在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处街道较窄且不规则,建筑物连片,混杂零乱,通视条件较差,给测量工作和地籍调查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资料收集及利用情况测区内有我公司1997年施测的D级GPS网,本测区利用了“发电设备厂”、“黄岗”、“家具厂”、“良村”、“市体校”、“四处医院”、“下坑坝”、“信托公司”、“有色金属”、“中山路”等1 0个D级GPS点,其成果精度可靠,符合规范要求,作为本测区平面控制测量的起算数据。
广东省国土厅布设的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I衡韶78、I衡韶80、一等水准点作为测区四等水准高程起算点,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换算成1956年黄海高程系高程关系式为H85=H56+0.158米二、主要作业依据与要求(一)作业依据1. 《城市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CJJ8-99)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3. 《地籍测绘规范》国家测绘局(CH5002-94)4.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T 7929-1995)5.《地籍图图式》国家测绘局(CH5003-94)6. 《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7.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土厅1999年8. 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9. 经过批准的本技术设计书当上述规定、规范等与本设计书矛盾时,以本设计书为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目录前言........................................................................................................................................................... I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1)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1)3.2 格网 (1)3.3 格网单元 (1)3.4 坡度 (1)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1)3.6 坡度分级图斑 (2)3.7 坡度分级图 (2)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2)4总则 (2)4.1 目的 (2)4.2 组织形式 (2)4.3 DEM选择 (2)4.4 比例尺 (2)4.5 数学基础 (2)4.6 补充规定 (2)5资料收集 (2)5.1 DEM (3)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3)6技术路线及流程 (3)7生产坡度分级图 (4)7.1 DEM预处理 (4)7.2 坡度计算 (4)7.3 坡度分级图 (5)8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5)8.1 确定方法 (5)8.2 要求 (6)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6)9成果 (6)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6)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7)10检查验收 (7)10.1 坡度分级图 (7)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9)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11)附录 C (参考性附录)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12)前言一、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6•【字号】•【施行日期】1997.07.2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东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土地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或管委会),依据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特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市政府或管委会的国土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是特区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政府或管委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用,以下简称地价款),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包括造地)。
地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政府或管委会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若干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28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若干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若干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6〕283号)
云浮市物价局:
《关于界定房地产收费问题的请示》(云价〔2006〕09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中的房地产测绘费以一个权属单元为一宗。
二、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权属审核属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交易手续费中已包含相关费用,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不得强行要求申请人委托查档等,并收取出具房地产档案证明费或查档费等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
三、根据我局《关于国土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13号),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收费,不得收费“测绘产品收费”。
四、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
经认可的勘测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结束——。
深圳市地籍调查常见问题解决方案
深圳市地籍调查常见问题解决方案摘要:深圳市是一个土地资源少,土地需求量的大的城市。
为摸清深圳市土地资产家底情况,迄今已完成16年度、17年度深圳市地籍调查工作,目前正在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地籍调查工作。
本文结合2018年度地籍调查项目情况,详细的阐述了地籍调查项目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对地籍调查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关键词:深圳;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宗地[中图分类号] P2720引言深圳市是国内典型的高密度特大城市,土地资源极其稀缺。
因此,深圳承载着破解城市发展土地困局,探索建立高密度城市城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的重大历史使命。
《深圳市地籍调查和土地总登记》中提到,利用“统筹协调、条块结合、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实施策略,为保证在5年完成各项工作,采用“条”、“块”同步开展的方式全年推进地籍调查和土地总登记[1]。
结合上述文件的方法,本文以深圳市2018年度地籍调查为例,详细阐明深圳市地籍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对应的解决方案。
1权属清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产权证使用年期已过。
宗地已取得有效不动产权证,该不动产权证为现势的状态,但使用期年限已过,根据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该不动产权证仍可作为有效权属来源文件[2]。
有关宗地代码类型为GC房产证的现状是私房,房产证又记载有正式宗地代码,需沿用其正式宗地代码;如果现状是商业或产房,而发证是GC,则在权属阶段就需把宗地特征码更正为GB[3]。
2建筑物清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跨网格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所属先上传的网格,而不是建筑物所在网格面积大,建筑物就属于该网格。
3界址清查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如果一条界址线上既有建筑物压占,又有界址线交叉,则利用IDATA标记建筑物压占,并在界址清查表中内业分析说明界址线交叉情况;权属文件记载的相邻两点界址点坐标,可能是x相差小于等于0.02,可能是y相差小于等于0.02,导致在界址清查阶段上传报错,在界址清查阶段保留其中一个坐标点,另外一个坐标删掉,要备注说明删除原因。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0-16【生效日期】1997-10-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和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目的和内容 第1.2条 依据 第1.3条 适用范围 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 调查单元 第1.6条 坐标系统 第1.7条 基本精度 第1.8条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 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 解释权 第二章 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 分类依据 第2.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 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 土地编号 第2.5条 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3.1条 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 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 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 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 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 人员培训 第3.7条 宣传动员 第四章 地籍调查 第4.1条 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 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 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 界址调查 第4.5条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 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 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 第4.9条 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2
第五章 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 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 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 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 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 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 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 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 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 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 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 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 第七章 地籍图编绘 第7.1条 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 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 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 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 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 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 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 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 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 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 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 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 面积量算内容 第8.2条 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第8.3条 面积汇总 第8.4条 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 第九章 文字报告编写 第9.1条 阶段工作小结 第9.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 第9.3条 工作总结报告 第9.4条 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章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第10.1条 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 3
第10.2条 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 第十一章 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第11.1条 检查验收制 第11.2条 检查验收程序 第11.3条 检查验收内容 第11.4条 检查验收办法 第11.5条 质量评定 第11.6条 成果验收 第十二章 变更地籍调查测量 第12.1条 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2.2条 土地编号的变更 第12.3条 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 第12.4条 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 第十三章 简易地籍图编绘 第13.1条 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 第13.2条 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 第13.3条 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 依据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4
第1.3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
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 坐标系统 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 基本精度 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 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5cm。 1.7.2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管理需要等选定。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表1.1
1.7.3地籍原图的精度 地籍原图的基本精度指标如表达1.2 表1.2 5
第1.8条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第1.9条 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地籍调查测量1.2
准 备 工 作 制定计划
资料收集与分析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 编写技术设计书 表格、器材准备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权属调查 界址调查 成果整理及小结 绘制宗地草图 地籍图绘制 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 面积量算汇总 成果整理用技术小结 地 籍 调 查
地 籍 测 量 土地利用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 6
第1.10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 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 分类依据 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的权属性质和用途为主要依据。 第2.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雎具体分类的名称、含义及代码见表2.1 表2.1
第2.3条 土地要属性质分类 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分别以“国”和“集”字表示,也可在宗地号中用不同的识别码表示。 第2.4条土地编号 2.4.1土地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一般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拟定。 2.4.2“街道”是以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大地块。 2.4.3“街坊”是“街道”内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 2.4.4“宗”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凡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有明确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宗地一般只属于一个权属单位,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有宗地。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 7
干宗地。 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块地”与宗同级。“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2.4.5县级行政区编号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后四位。一般不注记在图面,仅反映在地籍簿册中。 2.4.6土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街道、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号包括一位识别码(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未定时可用0代替)和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块地号占用9000~9999编号区间。宗地号和块地号均以街坊为单位编列。 例如:广州市东山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簿册上的地号为: 0102 03 05 00028 广州市东山区 街道号 街坊号 宗地号
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28”,前面内容可省去。 2.4.7街道、街坊号应在图幅中街道、街坊内适中位置用规定字体注出。宗地号和宗地的地类号应在图面按宗注出,不得取舍。“块地”亦必须在图上逐块注记地号和地类号,“块地”号不注记在地籍簿册中。 对违章建筑占用的土地,可按“块地”编号注记。 2.4.8铁路、公路贯穿市(县)的土地编号方法 (1)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进行线路地籍测量时,土地编号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单独编列,用九位数编号,其第五位以T、G、S分别代表铁路、公路及水利线路用地。例如,某铁路线路在新兴县的第一宗地,编为5321T0001,其中前四位数为新兴县的行政编号,T代表铁路,后四位数为宗地号。 (2)当线路经过的地区已开展了地籍测量,并已对测区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统一编号时,在铁路、公路进行地籍测量的专用地籍图上,可将原地号用括号表示在新地号后面。 第2.5条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以宗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逆时针顺序编列,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
第三章 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