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10人口整顿政策
河北农村干部退休政策

河北农村干部退休政策随着河北农村干部队伍的不断老龄化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退休政策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
为了保障农村干部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河北省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退休政策。
本文将从退休年龄、退休待遇以及退休后的服务保障等方面来介绍河北农村干部的退休政策。
一、退休年龄根据河北省政府的规定,农村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这一政策与城镇干部的退休年龄相对应,旨在实现农村和城市干部的统一。
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意愿,也可以延迟退休,但不得超过65周岁。
二、退休待遇农村干部的退休待遇主要包括养老金和各项补贴。
根据河北省政府规定,退休干部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政府统一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及个人缴费年限计算。
退休干部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进行适当增加。
此外,退休干部还享受一些特殊的补贴,例如创造工作的津贴、独生子女奖励补贴等。
这些补贴旨在弥补退休干部在工作期间可能存在的损失,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三、退休后的服务保障为了保障退休干部的生活质量,河北省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保障措施。
首先,退休干部享受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
他们可以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保障其医疗费用的支付。
同时,政府还为他们提供医疗补助,减轻其医疗负担。
其次,退休干部还可以享受到教育优惠政策。
他们的子女可以享受到较低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减免、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这些政策旨在为退休干部的后代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促进家庭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帮助退休干部找到适合的工作。
同时,退休干部还可以享受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例如退休会员卡、优先购票等。
总结起来,河北农村干部的退休政策旨在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
这一政策从退休年龄、退休待遇以及退休后的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了全方位的关照。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新细则》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新细则》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建议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10月号下(总第427期)CO-OPERATIVE ECONOMY &SCIENCE提要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起步较早,有力地推动了城镇化进程,但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本文根据对2001年以来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效果的走访和调查情况,解释户籍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户籍制度;一元化;城乡统筹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北省户籍制度变迁与改革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2010204)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中国的户籍制度由于城乡二元格局造成的二元户口划分,其系统性、延续性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深刻而长远。
如从政治权利、身份地位、教育机会、职业获得、社会保障等方面影响和制约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
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对较早,推进过程较快,改革措施较为系统,改革经验和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值得总结分析。
同时,所辖区域内户籍改革差异较大,但存在共性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出一定的典型特征,破解共性关键问题有利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户口一元化,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一、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回顾与总结河北省逐步降低城镇落户门槛,有利于城镇化进程;稳步建立落户筛选机制,引导人员合理流动;同时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首先是石家庄开省会城市之先河,使外来人员进城落户不再成为难题,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2001年8月1日到2003年10月1日,石家庄市共接纳外地人口14万余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8.6万余人,非本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1.5万余人。
其次是2003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具体改革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河北省人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对《条例》具体应用中的若干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关于《条例》第十九条(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双方无子女的公民,适用于以下情况:1、双方均为初婚的;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4、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并办理收养登记。
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子女,达到收养年龄且补办收养登记的,领取《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以下简称《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后,可以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适用于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视为独生子女,可以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其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8、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9、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于二等乙级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伤残程度。
(五)平原、丘陵、山区、坝上、沿海地区的划分,按现行划定的区域范围执行。
(六)《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所称再婚夫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过离婚或者丧偶史的夫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Amendment to 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 nning in Hebe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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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2、篇章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政府扶助3、篇章3: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有何不同文档刚刚闭幕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正式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天数为60天,比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45天有所增加。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最新消息,欢迎阅读!篇章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正式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
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产假98天的基础上,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
据介绍,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省(区、市),延长产假一般在30-60天之间,延长产假为60天的,除河北外,还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户籍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是带来的河北省户籍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河北省户籍新政策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冀直人计字[200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直人计字[2004]1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水平,推进省直机关形象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7月成立了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冀办字[2004]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抓好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落实,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4年9月16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落实。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冀办字[2004]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强基固本,实行依法管理,深化优质服务,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三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河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冀人口办[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冀人口办[2010]33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2010年7月11日是第21个世界人口日,联合国人口基金将主题确定为:“每个人都很重要”(Everyone counts)。
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确定了中国地区宣传活动主题确定为:“每个人都有贡献”。
要求以“7.11”世界人口日为契机,结合“9.25”《公开信》发表30周年,广泛宣传我国践行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展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广泛宣传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倡导阳光统计,积极配合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广泛宣传每个计划生育家庭,乃至每个人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以及为世界人口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为做好世界人口日期间的社会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充分利用“7.11”世界人口日这一平台,结合《公开信》发表30周年,精心组织开展“7.11”世界人口日社会宣传活动;活动要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宣传我国贯彻落实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取得的成就,树立我国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宣传计划生育家庭为促进我国及世界人口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及时报道当地世界人口日社会宣传活动,形成有利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冀人口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九年一月一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新突破、育龄群众得到实惠、计划生育事业有新发展”的工作目标,着力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计生惠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创新,培树典型。
抓住重点,抓出亮点,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力促后进转化,千方百计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一)严格实行并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继续实行严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
继续坚持从省到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考核评估,认真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追踪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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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0年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政策 5月19日,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户口整顿工作及相关政策。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省统计局副巡视员张吉良,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治安局局长刘广英,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长吕树林以及省厅“三项办”主要负责人。新闻发布会由省厅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处长贾永华主持。
新闻发布会上,张吉良介绍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及我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张士良就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安排部署及相关政策进行通报。
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将从今年5月17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这次户口整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清理解决户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口信息资料更加准确、翔实。
这次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访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6月1日—8月31日是入户访查阶段。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十万名入户访查员将一一敲开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的家门,对居民家的人口、户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计划外生育、黑人黑户、死亡未销等疑难遗留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好各类户口问题。
张士良还就此次人口普查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向与会的新闻媒体做了介绍。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人户分离的问题。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三)空挂户口的问题。对于空挂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人才交流市场的毕业生户口,以及近年来因户口政策在城镇落户的空挂人员,须动员居民将户口迁往符合落户条件的工作、生活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重登户口、应销未销人员、漏登户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查验比对人口信息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公安机关保留其实际居住地的户籍,依法注销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死亡、参军、出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因出生、收养、迁入、复员转业、回国定居等未登记户口,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更正,要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人口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六)户口回迁农村实行准迁制度的问题。为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农村有女无儿户,可选择其中一个实行男到女方落户。 附:答记者问
一、如果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怎么更正?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应当如实反映居民本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居民也必须如实申报户口登记所涉及的内容。对于户口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公安机关要区分不同情况和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违反规定,故意瞒报、错报、虚报户口登记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在今年的户口整顿期间,对发现的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是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在入户访查时,对发现的宗教信仰、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现职业等八个项目与群众本人实际不附或已经发生变化的,经查证相关材料,并由公民确认后,当场予以变更更正。公民也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自行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以上项目内容;二是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在入户访查时发现的,以及公民主动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五个项目的,公民都需按照有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变更更正申请,经县、市两级公安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更正;三是对所有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项目差错问题,公民只要能够提供旧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原始资料,公安机关都应在查实后负责办理更正。
二、曾有读者求助报社,买的二手房子,但是搬进去才发现户主并没有把户口迁走,而买房交易结束后找不到原房主,造成新的户主无法落户。这类户口如何进行清理认定?
答:对于这位记者所提问题,省公安厅在今年年初已明确规定,即使原住户户口没有迁出,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先为新搬入的居民办理落户手续,而且动员原住户将户口尽快迁出。对经动员无效,长期户口空挂原房产地址上的,且新产权人已办理落户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将原住户户口从原住址中迁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三、上周,广州媒体爆出广州因众多集体户口难以结婚生子,经查证,河北省人才市场目前提供为集体户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但是河北省的集体户口下出生的孩子,其户口去哪里办理?如果其还在其父母的集体户上,孩子的就学等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集体户口人员结婚生子落户难的问题,我省公安机关从群众所需所盼出发,从解决群众实际生活困难入手,区分不同情况制订了相应政策。一是对集体户口人员已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动员其在合法固定住所地址上落户并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二是对父母一方是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其所生子女按照新生儿可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到另一方的家庭户地址上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三是对父母是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地址上单立家庭户并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在派出所设定的公共地址上落家庭户。至于孩子就学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部门应统筹考虑。
四、因求学、搬迁、或者其他原因,目前身边存在一个特殊的群体,一个人会有多个户口,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公安机关会如何甄别?是否会对恶意行为进行处罚?
答: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重复户口,经过查验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和进行实际调查后,将保留群众在实际居住地的户口,依法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对故意、恶意申报了两个或多个户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五、还有一类人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在城市而没有户口。这部分虽然极少数,但是没有户口对其生活和工作医疗都有重大影响,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如果给他们补办户口,会把他们的户口落在什么地方?有什么条件和程序?
答:对在城市生活而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员,我们应区分情况加以解决,一是在农村登记有常住户口,在城镇有正当职业,且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冀政【2009】88号)文件规定,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公安分局核准后,可将其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的户口迁入城镇落户;二是在农村登记有常住户口而常年在城镇流浪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协助民政部门对进行救助、劝返;三是多年在城镇生活且农村也没有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根源,并作为疑难户口,由公安分局和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研究对待。对原有户口丢失的,应联系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对无法恢复或本无户口的,但有直系亲属可投的,可协调其亲属接纳落户,对无亲无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其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安置。
六、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部分公民因各种原因会产生非婚生子女,之前媒体曾通过报道帮助这部分孩子通过特事特办渠道取得户籍,但没有正规途径为更多的非婚生孩子解决户口问题。在这次户口清理过程中,会如何对待这部分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