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旅游规划通则之旅游区规划

7 旅游区规划 7.1 旅游区规划分类 7.1 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7.2 旅游区总体规划 7.2.1 旅游区在开发、建设之前,原则上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小型旅游区可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7.2.2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区的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旅游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作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 7.2.3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区的主题形象,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局,安排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 7.2.4 旅游区总体规划内容 7.2.4.1 对旅游区的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 7.2.4.2 界定旅游区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 7.2.4.3 确定旅游区的性质和主题形象。 7.2.4.4 确定规划旅游区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提出规划期内的旅游容量。 7.2.4.5 规划旅游区的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规划旅游区内部的其他道路系统的走向、断面和交叉形式。 7.2.4.6 规划旅游区的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 7.2.4.7 规划旅游区其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 7.2.4.8 规划旅游区的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 7.2.4.9 研究并确定旅游区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7.2.4.10 规划旅游区的环境卫生系统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7.2.4.11 提出旅游区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点项目策划。 7.2.4.12 提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以及规划、建设、运营中的管理意见。 7.2.4.13 对旅游区开发建设进行总体投资分析。 7.2.5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 7.2.5.1 规划文本。 7.2.5.2 图件,包括旅游区区位图、综合现状图、旅游市场分析图、旅游资源评价图、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功能分区图等其他专业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7.2.5.3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其他基础资料等。 7.2.5.4 图纸比例,可根据功能需要与可能确定。
旅游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一、适用范围《旅游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及旅游者。
二、旅游管理部门职责1. 丽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2. 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3.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老君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旅游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1. 旅游经营者应依法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 旅游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旅游者权益保护1.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3. 旅游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欺诈、强迫消费。
五、旅游市场秩序规范1. 严格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打击非法旅游经营活动。
2. 加强旅游行业自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3. 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1. 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2. 严格旅游项目审批,确保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 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旅游产品附加值。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总之,《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社会各界人士应积极参与征求意见,为丽江旅游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旅游法实施细则

旅游法实施细则
根据《旅游法》,旅游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明确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市场的监管、旅游企业的管理等。
2. 旅游行业的经营许可:规定旅行社、饭店、景区、导游等旅游经营者需要经过许可、备案或登记等程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旅游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复。
4. 旅游交通管理:规定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对旅游交通运输进行监管,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权益。
5. 旅游合同和责任:明确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内容,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6. 旅游宣传和广告:规定旅游宣传和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和广告,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
7. 旅游价格监管:明确旅游价格的监管机制,规定旅游价格应当公开、合理,旅游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价格,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价格强行销售。
8. 旅游安全管理: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景区、饭店等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9. 旅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定旅游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以上是旅游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001]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001]](https://img.taocdn.com/s3/m/72bdd26c312b3169a451a49a.png)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XX)《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XX)ICS 03.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971-20XX旅游规划通则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ourism planning20XX-02-24 发布20XX-05-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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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郑光中、杨锐、邓卫、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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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我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
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国内并借鉴了国外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体现中国旅游规划特色的同时,在技术和方法上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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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通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的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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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9663 旅游业卫生标准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8972-20XX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旅游规划通则

《旅游规划通则》中旅游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①全面分析规划区旅游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以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②分析规划区的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预测规划期内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
③提出规划区的旅游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④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其依据÷
⑤明确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
⑥提出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对其控件及时序作出安排÷
⑦提出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原则和办法
⑧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开发,利用的关系,提出合理的措施
⑨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⑩对规划实施的总体投资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旅游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投入与产出方面的分析。
旅游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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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业务旅行”是销售推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活动起着重要的公关作用,同时借机向分销渠道 和媒体中有影响的人物传达有关喀喇沁的一切重要信息、制作宣传册外壳,像这种外壳通常是一种彩色的宣传册, 包括主题图片和空白页面,以供喀喇沁旗内的旅游经营者加印其标识和产品介绍。这种外壳的主题可以是多种多 样,如汽车旅馆、特种度假、运动休闲、生态旅游。企业可以首先按照每千册标准价从政府购得所需数量,然后 再以特定的颜色加印内容,从而印制出专业水准突出而价格却远远低于企业自己委托印制的小批量彩色宣传册。
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经规划评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委托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 批实施。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变化对规划进行进一步的是2003年制定的,是我国旅游规划设计较为系统的指导性法规。但随着国家文化创意产业规划 及城乡规划法的相继出台、旅游业作为国家战略产业的确定,旅游已真正走向了构建泛旅游产业集群的新时代, 传统旅游规划通则下的规划方式,已不能适应这一市场需求。勇先创景认为,只有超越《旅游规划通则》的限制 和前期旅游规划的思维定式,才有可能编制出符合当前产业使命的旅游发展规划,从而为旅游产业链条的有机联 动提供动力机制。
编制程序
任务确定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
规划编制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
委托方应根据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通常 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形式。
公开招标:委托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投标。 邀请招标:委托方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投标。 直接委托:委托方直接委托某一特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 委托方应制订项目计划书并与规划编制单位签定旅游规划编制合同。
旅游法最新实施细则全文

旅游法最新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旅游法实施细则,仅供参考!旅游法最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法实施细则

旅游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旅游合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旅游合同1. 旅游合同的定义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行业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就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价格、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约定。
2. 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合同应包含旅游线路、服务内容、价格、费用支付方式、责任及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3. 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旅游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明确约定服务、价格、费用等内容。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二、旅游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的设置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置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专门渠道,方便旅游者提出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
2. 投诉处理的时限旅游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解决和回复。
3. 投诉处理的程序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工作,包括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和回复等环节。
三、旅游监督管理1. 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资质,并及时进行更新和备案。
2. 旅游项目的审批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旅游规划和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已经批准的旅游项目。
3. 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和服务质量。
四、旅游市场秩序1.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低价陷阱、强制消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 价格欺诈的禁止旅游经营者不得以虚构的价格欺骗消费者,应当明码标价,并说清楚包含的项目和服务内容。
3. 不合理限制和附加费用的禁止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旅游者的自由选择权,并不得违规收取附加费用。
总结:通过旅游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经营者要注重合同的规范签订和履行,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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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加强旅游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报批管理,进一步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拟订旅游规划通则的有关实施细则。
1旅游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1.1旅游规划的类型根据我国各地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兼顾旅游规划编制技术群体的优势整合和规划的可操作性,将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其他专项旅游规划三种类型。
1.1.1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
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
1.1.2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为旅游区总体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1. 1.3专项旅游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各种类型的专项旅游规划,主要包括旅游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旅游投融资规划、旅游地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区保护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等。
1.2.1规划项目的认定所有旅游规划(项目)都须先经过相关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
各级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项目)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然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跨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项目须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同意,然后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旅游区规划由业主提出项目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后方可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专项旅游规划的立项要求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2.2规划编制单位的确定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级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和重要旅游区规划、一般旅游区规划、专项旅游规划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等三种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公开招标:委托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投标。
邀请招标:委托方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投标。
直接委托:委托方直接委托某一特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
2.2.3规划合同的签订所有旅游规划项目都必须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中必须明确项目的性质与任务、成果形式与要求、项目完成时间、项目经费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委托方和承担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书中“规划性质与任务”、“成果形式与要求”等内容应符合《旅游规划通则》的相关要求。
1.3旅游规划编制单位与人员1.3.1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规划资质。
承担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的国内规划设计主持单位应具有甲级规划资质;承担地市级旅游发展规划、跨(县)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和重要旅游区规划的国内规划设计主持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资质;县(市、区)级旅游发展规划、一般旅游区发展规划应具有丙级及以上规划资质;专项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项目性质和影响确定。
1.3.2规划编制队伍的要求接受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应组成合理的规划编制队伍。
主要成员应始终保持稳定,规划编制人员的专业特长应覆盖旅游、经济、资源、生态环境、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和建筑等领域。
1.3.3规划项目主持人的要求规划项目主持人应来自拥有资质的规划主持单位,具有主持相关规划项目的实际经验,与主要成员有着合作共事的基础。
主持人应是规划设计的实际负责者,必须实际参与规划设计的整个过程(包括实地调查、规划文本编制、征求意见、成果评审等环节)。
1.4规划编制程序1.4.1规划编制的时序要求旅游区规划原则上应在所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进行并以此为重要依据;重要旅游区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然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小型旅游区可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4.2规划编制的阶段与任务旅游规划编制过程由前期准备、草案编制、征求意见和提交成果四个阶段构成。
前期准备阶段:系统研究国家、本地区和上一级区域的旅游及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评估区内外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状况及其对规划项目的影响;对规划区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价;对旅游客源市场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研究并预测规划区旅游客源市场未来的总量、结构和水平;对规划区旅游业发展进行竞争性分析,综合分析和评价各种制约因素及机遇。
草案编制阶段:确立规划区旅游主题,包括主要功能、主打产品和主题形象;确立规划分期及各分期目标;提出旅游产品及设施的开发思路和空间布局;确立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确定投资规模,进行经济、社会和环境评价;形成规划区的旅游发展战略,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方案和步骤,包括政策支持、经营管理体制、宣传促销、融资方式、教育培训等。
在上述基础上撰写规划文本和附件、编制规划图则,形成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提交成果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委托方组织专家组对承担方提交的送审稿进行评审,承担方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最终成果(评审修定稿),经专家组审查同意后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1.5规划成果的总体要求1.5.1规划成果的形式旅游规划成果一般应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和附件(含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三部分构成。
1.5.2规划成果的数量规划项目承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的成果数量应事先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含征求意见稿、评审稿和最终修定稿)。
2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2.1.1规划编制的依据2.1.1.1法律法规依据旅游发展规划必须严格遵守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等。
2.11.2国家标准依据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常用的国家标准包括《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T99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旅游业卫生标准(GB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等。
2.113相关规划依据包括旅游区所在区域和上级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交通、文保、水利、林业等相关行业规划。
2.1.2规划时限旅游发展规划包括近期发展规划(3—5年)、中期发展规划(5—10年)或远期发展规划(10-20年)。
2.1.3规划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生态环境指标、社会发展指标三个方面。
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分析是指对不同发展时期的年接待游客量、旅游收入与创汇目标、旅游开发的宏观经济效益进行分析与预测等;生态环境指标包括旅游环境容量和水、大气、噪声等环境质量建设目标;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区内居民人口调控、产业发展引导、服务就业的预测与安排等方面。
2.2规划文本的内容与要求旅游发展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包括条件与机遇分析、规划总纲、空间布局与产品规划、专项规划、分期规划与投资分析、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等六个方面。
其中:条件与机遇分析部分包括规划区经济状况与发展态势分析、区位与交通条件分析、旅游资源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旅游业现状和发展阶段分析、区域社会环境与发展机遇分析等内容;规划总纲部分包括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时限、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区旅游主题形象、产业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等内容;空间布局与产品规划部分包括总体布局结构与功能分区、旅游产品开发的思路与方向;专项规划部分包括旅游中心城镇建设、旅游交通建设、旅游服务业(住宿业、旅店业、旅行社业)和商贸餐饮、文化、工农业等相关产业建设、土地利用、经济社会调控、旅游营销等内容;分期规划与投资分析部分包括分期建设规划、重点项目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保障体系部分主要包括管理体制、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开发、旅游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
2.3规划图则的内容与要求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区的地域范围或空间位置,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旅游发展规划图纸主要包括:区位分析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旅游资源分析图、旅游客源市场分析图、总体布局图、分区布局图、重要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图等。
图纸比例尺根据规划范围等情况、由委托方与承担方商定并在合同书中加以明确。
3 旅游区总体规划的编制3.1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3.1.1规划编制的依据3.1.1.1法律法规旅游发展规划必须严格遵守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等。
3.11.2国家标准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常用的国家标准包括《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s《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T99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旅游业卫生标准(GB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等。
3.1.1.3相关规划包括旅游区所在区域和上级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交通、文保、水利、林业等相关行业规划。
确定旅游区规划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条件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要素的连续性,旅游开发方向的关联性与开发目标的协调性,旅游区功能布局的必要性和旅游区管理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