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提高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规划设计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旅游规划设计工作的各类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资质等级由低到高,以数字表示。
第二章资质等级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符的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三)拥有相应的规模和设备;(四)具备一定的业绩和信誉。
第五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的具体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等级:规模较大,具有相关领域的一流专家及资深工程师,已完成一定数量高质量项目,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二)二级资质等级:规模较中等,具有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专家及工程师,已完成一定数量项目,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信誉。
(三)三级资质等级:规模一般,具有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已完成一定数量项目,具备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信誉。
(四)四级资质等级:规模较小,具有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已完成一些项目,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信誉。
第三章资质等级认定程序第六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由所在地的旅游规划设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和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环节。
第七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申请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单位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材料;(三)单位组织结构和人员队伍情况的证明材料;(四)单位规模和设备情况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初审由旅游规划设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
初审合格后,进入复审环节。
《旅游规划通则》

《旅游规划通则》前言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郑光中、杨锐、邓卫、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我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
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国内并借鉴了国外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体现中国旅游规划特色的同时,在技术和方法上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
旅游规划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的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9663 旅游业卫生标准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8972-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旅游业的兴盛,促进了旅游规划与设计的快速发展。
作为旅游业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对于推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定义、意义、标准、流程、成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定义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是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审核、评估,认定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一项管理措施,以得出其是否有能力提供优质、合法的旅游规划设计服务的结论。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是旅游规划设计行业的重要监管制度,可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化、稳健发展。
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意义1. 保障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能够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为,促进旅游规划设计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
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好,将为旅游景区的建设奠定良好基础,保障旅游业的发展。
2. 保障旅游从业者的利益。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可以防止无良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出现,保障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从业者的形象和利益。
3. 维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能够保证旅游消费者得到适合的行业规范化产品,提高旅游产品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权益。
三、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标准1. 保证规划设计单位的全面功能。
具备市场调查分析、规划策划、设计施工图等方面专业能力。
2. 保证规划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
具备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技术工具,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工作经验和学习成果。
3. 保证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
具备合法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充足,财务制度完善。
有专门的管理体系和管理人员,保障机构的管理规范。
四、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流程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流程一般包括基本材料备齐、审核资质、现场考核、公示和发证五个环节。
流程如下:1. 准备基本材料。
规划设计单位准备好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基本资料,并提交给资质认定机构。
(完整版)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1.《旅游法》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8.《无障碍设计规范》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八、其他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加强旅游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报批管理,进一步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拟订旅游规划通则的有关实施细则。
1 旅游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1.1 旅游规划的类型根据我国各地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兼顾旅游规划编制技术群体的优势整合和规划的可操作性,将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其他专项旅游规划三种类型。
1.1.1 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
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可分为省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
1.1.2 旅游区规划按规划层次分为旅游区总体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1.1.3 专项旅游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各种类型的专项旅游规划,主要包括旅游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旅游投融资规划、旅游地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区保护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等。
1.2 旅游规划任务的确定1.2.1 规划项目的认定所有旅游规划(项目)都须先经过相关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
各级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项目)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然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跨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项目须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同意,然后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旅游区规划由业主提出项目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后方可立项备案,进入规划程序;专项旅游规划的立项要求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2.2 规划编制单位的确定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地市级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级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旅游发展规划和重要旅游区规划、一般旅游区规划、专项旅游规划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等三种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旅游规划相关法规、标准

三、旅游规划的基本原则
1、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2、协调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4、创新性原则 5、市场导向原则 6、合作性原则
1、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
包括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到某些地方去以及 在某些地方停留,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WTO)
2、规划的概念
规划是对未来状态所进行的一种构想或安排,是“比较 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规划强调宏观性、战略性和长远性。
3、旅游规划的概念
旅游规划是对未来旅游发展状况的构想和安排,它是建立 在一定的调查与评价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方法寻求最佳决 策,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 前期准备阶段
规划大纲
政策法规研究、旅游资源调查、
旅游客源市场分析、旅游资源综合评价
● 规划编制阶段
规划初稿
● 征求意见阶段
● 规划评审、报批、修编
规划评审稿
规划终稿
《南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招标公告 一、项目说明
二、招标对象
国内旅游规划设计机构均可参加投标,投标者必须以单位名义投标,不得以个 人名义申报。
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
跨省级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旅游区规划
旅游区总体规划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旅游区实际规划(专项规划)
景区经营管理习题库

景区经营管理习题库一、判断题1.旅游市场细分和目标市场的选择是旅游景区市场开拓的中心内容。
()2.景区产品质量通常包含产品开发质量、旅游服务质量、管理质量等方面。
()3.旅游景区行业执行的国家标准有:导游服务质量、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区安全处理标准。
()4.景区形象设计中,应考虑的因素是:景区景观观赏特色、景区文化内涵、景区服务项目及其标准、接待服务水平。
()5.在旅游淡季景区采购工作的重点是降低采购价格,争取优惠。
()8.索道运输费用一般不含在是景区门票的收费。
()9.在景区设计线路中景点项目的安排应越多越好,尽量让游客在有限的时间内饱览目的地的全貌。
()10.景区接待收入的毛利核算中,不包含有营业税费。
()11.景区单一化经营的优点是管理上的方便。
()12.旅游设施是游客实现旅游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也是旅游景区存在的重要设施之一。
()13.旅游资源是旅游景区的核心产品,景区管理和服务是扩展产品。
()14.景区项目的持久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源于文化,文化是景区经营的灵魂。
()15.旅游景区定位包括产品定位和价格定位。
()16. 旅游景区要保持的竞争优势,实际上就是景区在价值链的某些特定的战略环节上的优势。
()17、旅游形象定位的最终表述往往以一句广告语加以概括。
()18. 旅游项目策划时不一定要与周边地区形成差异,同质的项目一样可以共存。
()19. 旅游营销中的4P理论,分别为产品、价格、分销与促销。
()20. 服务是一个由在支持性设施内使用辅助物品实现的显性和隐性利益构成的“包”(package)。
()21.旅游景区管理的文化性是指旅游景区要搞好企业文化建设。
()22.旅游景区定位包括产品定位和价格定位。
()23.旅游资源是旅游景区的核心产品,景区管理和服务是扩展产品。
()24.景区项目的持久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源于文化,文化是景区经营的灵魂。
()25.对于开发旅游景点而言,有无“三大”即大交通、大市政、大投资至关重要。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001]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001]](https://img.taocdn.com/s3/m/72bdd26c312b3169a451a49a.png)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XX)《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XX)ICS 03.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971-20XX旅游规划通则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ourism planning20XX-02-24 发布20XX-05-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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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郑光中、杨锐、邓卫、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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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我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
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国内并借鉴了国外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体现中国旅游规划特色的同时,在技术和方法上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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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通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的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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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9663 旅游业卫生标准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8972-20XX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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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技术报告书申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认定的资质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制填表须知1、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必须按要求填报本技术报告,一式一份。
2、填写本报告前,请认真阅读报告前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其规定起草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3、报告中的部分栏目设有选择项,符合的请在□中划“√”,不符合的划“×”,其他情况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4、经检查有重要缺项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报告,接受申请的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5、本报告书电子文本可从中国旅游网政策法规中《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页面下下载(网址:/html/2008-6/2008-6-27-20-31 -15-7.html)内容目录1、旅游规划管理法规1-1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1-2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申请材料2-1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申请书2-2 单位基本情况表2-3 近两年承担旅游规划业绩2-4 营业场所和设施情况表2-5 规划设计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2-6 其他相关文件3、审核意见3-1初审部门审核意见书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章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
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旅游局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四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
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
第八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
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一)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四)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
第十条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
第十一条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四)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
第十二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
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
被撤消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取得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撤消其资质等级:(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二)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四)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未报原认定单位备案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一)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项目委托方评价普遍较差的;(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
第十五条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认定单位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