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消防新规范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大连市外墙保温材料规定标准

大连市外墙保温材料规定标准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扩展资料:
消防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不抽烟,设定专门吸烟区,烟头不准随意抛扔。
(2)易燃易爆物品专库存放,远离火源热源,仓库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使用高压水银灯,室内通风良好。
(3)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垃圾。
(4)施工现场每个楼面配置灭火器,位置明显,不随意变动。
(5)熟悉消防器材用法,专人检查,保持完好。
民用建筑外墙设置防火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9月28 日印发承办人:沈纹张磊校对:马恒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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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级。
2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当采用B2级。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当采用B2级。
其中,当采用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B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整治方案一、专项整治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墙保温系统采纳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二、专项整治重点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
2、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3、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治理责任、治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
三、专项整治措施1、凡存在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的,必需采纳不燃材料封堵、掩盖。
2、制止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
3、制止在建筑周边地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4、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识,提示公众留意消防安全。
5、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没有明确消防安全治理责任、治理人员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惩罚。
6、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并实施行政惩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峻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急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职责分工各地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讨论制定整治工作详细实施方案并准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对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暴露的整治,由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整治,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五、工作步骤(一)发动部署阶段。
各地要依据辖区内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马上召开会议进展发动部署;要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播送、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通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重点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快速开展自查整改,确保已竣工投入使用或已完成节能改造采纳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保温防火等级要求

公消【2011】65号红头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1年3月14日下发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 日印发承办人:沈纹张磊校对:马恒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外墙外保温技术及规范

12我国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研究外保温技术、进行工程试点。
国内的企业、研究单位首先通过改良工业窑炉、管道保温技术实现建筑节能,这方面的技术有珍珠岩、复合硅酸盐、海泡石或有机硅复合的各种外墙保温砂浆。
这些技术自90年代初期应用于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的节能建筑,后因为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并且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多而逐渐退出北方建筑节能市场。
部分国内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或对其进行改造后组织生产用于建筑物的节能,这方面的技术有:发泡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代表企业有北京专威特、上海申得欧、北京润适达、上海永成、北京建兴新建材、唐山盾石干粉建材和北京蒙达等;机械固定发泡聚苯板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代表企业有山东龙新建材等。
还有国内独立研发的技术,这方面的技术有:如胶粉发泡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代表企业有北京振利;发泡聚苯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代表企业有北京亿丰豪斯沃尔。
这些技术代表了当今技术主潮流,是发展的方向。
随着建筑节能指标提高到65%,最近几年国内还研发了聚氨酯高效外保温技术以及复合外保温技术,这些技术正在日益成熟;还有一些企业正在研发挤压聚苯板外保温技术、岩棉外保温技术,甚至还有企业正在研究多种技术系统上贴瓷砖的技术,这些技术还有相当多的研究工作需要完成才能可靠地应用于工程。
工程应用问题我国外保温工程虽然工程量在逐年加大,但由于技术研究和应用年限比较短,工程项目竣工年限也不长,因此质量问题不少。
主要问题是保护层开裂和瓷砖空鼓脱落,也有个别工程出现被大风刮掉的事件,雨水通过裂缝渗至外墙内表面等严重问题。
这些问题若不及时加以控制,将会对在我国刚刚起步的外保温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并给外保温工程留下安全隐患。
目前,外保温工程应用中的主要问题:1、技术研发缺位不同的材料,集成不同的系统,形成不同的技术,这是众所周知的。
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外墙外保温技术生产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研发力量,大都还停留在模仿国内外技术阶段,对技术的基础理论、构造措施原理、系统形成机理研究很少;一旦因低价外墙外保温技术及标准□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节能办、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办公室 杨西伟竞争而寻求替代材料时,就会出现系统性能下降、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建筑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

(7)、主控项目共有五条: —防火隔离带抹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方法:破损法检查 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少于3处 •—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全面积粘结 方法数量同上
(7)、主控项目共有五条: 此五项主控项目涵盖了防火隔离带的材料 性能、安装位置、宽度和联结安全性,这 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隔离带的最终防 火效果,因此在验收中一定要把好关
(17)、在安装防火隔离带的楼层,防火隔离带下边缘与 沿口下边缘的距离不超过0.5m
(18)、当防火隔离带在窗口上沿时,如果窗框外表面缩 进基墙外表面,窗洞口顶部外露部分也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保温板宽度不小于300mm
(19)、当防火隔离带在窗口上沿时,窗口上部防火隔离 带在粘贴时应做翻包处理,翻包玻纤网格布应超出防火隔离 带保温板100mm,翻包网、底层网、 面层网不得在窗口顶部搭接或对接, 抹面层平均厚度不宜小于6mm
(2)、防火隔离带-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设置在可燃保温材 料外墙外保温系统中,按水平方向分布,高度方向具有一定尺 寸,并能阻止火灾蔓延的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构造。 关注四点:适用的系统采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 分布为水平方向; 材料为不燃保温材料; 作用为阻止火灾蔓延
(2)、防火隔离带应与外墙外保温系统配套供应。——主 要原因在于
不能因为防火隔离带降低节能要求 目前各种材料种类繁多,性能参差不齐,施工现场人员难以判断,监管 难度较大 工厂预制易于控制产品质量,减少施工人员手工操作和个人技术水平不同 带来的产品质量波动
(3)、防火隔离带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应能适应外保 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应能承受自 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5)、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应为A级 强制性条文,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火灾危险性的根本原因 在于所使用材料的可燃性,因此本规程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建筑 工程保温效果与防火安全的关系,选用A级保温材料作为防火 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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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消防新规范篇一: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新规范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
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
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
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
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
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
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
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补充说明:GB 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已作废)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级别和名称A级:不燃烧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B3级:易燃材料GB 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现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级别及名称(名称略)A1级、A2级、B级、C级、D级、E级、F级已作废标准中的分级如何与现行标准中的分级相对应?规范没有说明。
2009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及公安部、住建部2009年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都无视现行标准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而是采用已作废标准的分级方法,很是奇怪。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所长李引擎,是我国首屈一指的建筑防火及建材防火方面的专家。
据消息称在央视大火发生后,李引擎奉命对央视大楼外墙的材料进行了检测。
李引擎说“我国几乎所有的建筑外墙装修材料和保温层都是属于易燃品,只不过有燃点高低的区别。
”李研究员称,“所谓的防火级别不过就是材料遇到明火的燃点区别,并不是可以防止火势蔓延和阻断火灾的意思。
”至于为什么还在使用易燃品来施工,李引擎认为“主要原因就是找不到可以替代的产品这个暂行规定应该过时了,我们这一般都是用B1级以上的,而且也加防火隔离带。
施工时要看好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条和签合同时的每一条,这是关键。
”篇二: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规定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规定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文杰律师】篇三:2015新防火规范解读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详见下表5.1.1: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
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5.1.6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又如5.1.7条: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
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8、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与发电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