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2013年12月2日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4369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80.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
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
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工程应用,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规定的目录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其生产企业应先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后,在产品使用地住建委备案登记。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68c3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dc.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建〔201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有效防止建筑保温系统火灾事故。
现将我市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站在建设“平安重庆”的高度,加大宣传,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选用建筑保温系统时,必须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保温系统的构造措施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满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当设计方案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或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建筑保温系统的,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和审定后,方可设计选用;其中选用可燃性保温材料的,还应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防火安全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必须明确设计选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及防火构造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凡不符合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组成材料进场复验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在建筑保温材料进场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凡未进行燃烧性能等级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一律不得允许使用。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不详 信息来源:湖北武汉建委 发布时间:2006-10-27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建[2006] 224 号
市建筑节能办、建筑质监站、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一日
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外墙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必须由该系统产品制造商提供,系统产品制造商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产品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应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列入企业质量管理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要求,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武城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能效,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发展,限制使用高能源消耗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保温浆体材料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相关方意见,决定在我市限制使用保温浆体材料,允许局部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机保温浆体材料只适用于局部位置的保温处理,适用范围如下:(一)外墙内保温系统:疏散楼梯间、避难间、避难走道、厨房、卫生间,外墙内保温系统热桥翻包部位(图一、图二,图示见附件,下同);外墙内保温系统中的门窗上口(图三)、窗下口(图四)、门窗侧口(图五)。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门窗上口(图六)、窗下口(图七)、门窗侧口(图八),装饰线条(出挑长度≤150mm、高度≤120mm)(图九)。
二、局部保温处理使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设计单位在上述部位采用无机保温浆体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厚度、密度、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T253-2011)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保温浆体材料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
通知
正文:
----------------------------------------------------------------------------------------------------------------------------------------------------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
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二、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责任
(七)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严格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及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单位主体责任。
(八)外墙保温工程应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等相关标准、规范、构造图集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九)外墙保温工程必须成套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标准规范齐全的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单位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
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材料;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保温材料和产品;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外墙保温系统热工参数、系统及组成材料性能指标,构造做法,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
(十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外墙保温系统热工参数、构造及各组成材料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查。
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的抽样检测,在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情况下方能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外墙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对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的保温材料和产品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十三)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和系统材料供应单位应共同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方案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
(十四)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明确保温工程保修期,对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项技术评定,评定意见应纳入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应作为施工、监理和验收依据:
1、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无相应标准规范的;
2、选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用高度超过100米的;
3、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的。
三、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监督管理
(十六)市、区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七)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外墙保温工程的验收,并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十八)市、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外墙保温技术的宣传、培训和示范,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及时发布外墙保温技术和产品信息。
(十九)各区建设局和市建管各站办按照管理分工,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此前已设计保温系统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宜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规定的质量责任。
(二十一)本《通知》由武汉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