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案例例子分析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
电子签名与认证问题
www.17ppt.com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 ,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 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 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 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 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 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 ,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 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 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 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 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 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 ,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 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 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 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 ,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 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 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 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 码。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 条第(八)项的规定,搜狐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 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判决一、被告搜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书面向原告刘京胜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案 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内 容,所需费用由搜狐公司负担;二、被告搜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 内,赔偿原告刘克胜3000元。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搜狐公司负担 2000元,原告刘京胜负担151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谴责孕妇侵权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 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 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 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 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 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 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 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 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 的侵犯。” 1、网络传播使隐私权更易受侵犯 1.网络信息跨空间传播的高速化 2.网络信息传播的交互性 3.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性 2、以网络为载体的侵权 3、以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网络媒体中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 进而尽快制定隐私权法,既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 律保护,也重视对信息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调整, 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 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 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 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 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 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 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 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 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 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 使用。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 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 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 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 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 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 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此外,易庭 东方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所使用的赛事名称为“39届 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或“39届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 军总决赛”,该名称与中广金桥公司使用的赛事全 称存在区别。在已经认定易庭东方公司的涉案宣传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单因易 庭东方公司的上述行为也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 认。综上,此案被告没有构成了仿冒知名服务特有 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中广金桥 公司的此项诉讼主张。
电子商务法案例Leabharlann Baidu析
团队名称:TOP—1 团队成员:陈佳利、阙梦颖、郑宇 魏思成、吴宇可
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2 3
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签名与认证问题
4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5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6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7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原告:刘京胜,男,44岁,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 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 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 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京胜因 与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发生 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 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 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该行为侵害了 原告享有的翻译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网上刊登 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 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辩称:本公司所属的搜狐网站从未将原告的作品 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 在www.yifan..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 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法律并未规定 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 法驳回其请求。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事件回放 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 《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 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 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 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 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 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 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 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 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 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 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
电子合同问题
2007年6月1日北京时间9点,甲公司通过电子 邮件向纽约CATHY(乙)公司发出要约,出 售400吨咖啡豆,1800$/吨。 特别注明有效期为7天。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 CATHY公司发现该要约,并派员了解同类咖 啡豆的市场价格。 6月7日,乙公司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因在 出差途中,汤姆于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发 出承诺通知,并表示已经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 甲公司发现该邮件的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 午11时许,计算机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 6月8日上午8时22分。 此时,甲公司发现该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开始 上涨,遂将该批咖啡豆价格提高到2000$/吨 并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拒绝接受。随后,甲公 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吨的价格买给了美 国的丙公司。 乙公司于是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乙公司:CATHY 甲公司:RAINBOW COFFEE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向地下钱庄贷款未见分文 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安徽芜湖人莫楠(化名)在与一位自称“李经理”的人联系无担保贷款的过 程中,对方要求办理一张建行存折。特别强调不要存钱进去,只是核实一下真实 姓名,再找银行的熟人查一查没有不良贷款即可高息放款。2007年4月19日,莫 楠办理了一张账号尾号为8893的建行1元钱存折,并按对方将此1元钱存折的账号 、密码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提供给了“李经理”。过了几天,莫楠联系借款事宜 时,地下钱庄的人讲钱可以贷,但除了提供姓名等供核实之外,且要有一定的存 款保证。想一想,贷款30万、40万元需要存入10万元来证明日后的还款能力也并 非不合情理。于是,莫楠按照地下钱庄的要求又在建行另一储蓄网点开立了一张 存折(一折一卡),并在存折上存了10万元钱,同时办理了尾号为7836的龙卡(储 蓄卡)一张。当日,该龙卡向建行申请办理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功能,莫楠又亲 自在建行柜台签订了书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相关交易密码也由莫楠 自行设定。存折、龙卡均在自己手中,10万元钱的密码也只有自己知晓,莫楠没 有什么不放心的。但一想到自己曾将另一张1元钱存折的密码及个人身份信息给 了地下钱庄的人,刚才又办理了自己并不怎么熟悉的“网上银行”事务,莫楠还 是有些不放心。当日中午,莫楠在建行网上银行系统上查询时发现其龙卡中仅仅 剩余74元,该尾号为7836的龙卡上刚存进的10万元钱不翼而飞! 经查,2007年4月24日当日上午11时许,该款99900元被人转账提走!款项被 转到建行深圳市分行某账户,收款人为向俊龙。同时,建行还扣取了转账手续费 35元。
在线不正当交易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 题
中广金桥文化公司在起诉中称,其是 2010年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的 承办方,并已成功举办16届相关赛事。 中广金桥文化公司称,易庭东方文化公 司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和授权下,在其 注册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世界旅游小姐 年度总决赛”这个名称组织招商并进行 比赛。易庭东方文化公司的行为使公众 误认该公司所组织的赛事是原告的行为 ,亦使其赞助机构、推广合作伙伴以及 大赛参赛者均误认被告组织的赛事是原 告的行为。同时,易庭东方文化公司在 其网站上恶意诋毁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 。为此,原告组织的2011年“世界旅游 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的推广活动遇到 了极大的困难。
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因为: 分析 (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 效的。 其次: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 公司的违约。因为: 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 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 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 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 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 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 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案例分 析
2007年9月28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系 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2007年3月28日开庭当天,主审法官做了调解工作,因 建行不同意调解,合议庭休庭评议,十五分钟后当庭宣判 莫楠败诉,10日内送达本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 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莫楠承担。司法实践中,若储 户不小心泄露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出现盗转事件,银 行通常不承担责任。反之,若银行没有较好地履行保障资 金安全的义务,则要承担一定损失。大部分的银行资金盗 诈案件源于客户自身的过失,而另一方面,银行的安全保 障措施也有待进一步改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