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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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工会):

送审登记表(企业方)

送审登记表(职工方)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年,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本合同对企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企业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三条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劳动用工、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五条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女职工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

(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七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浴室、更衣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及女职工倒班宿舍等设施。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其参加本企业普调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企业应当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列示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第十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每班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天42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女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

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今后发布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新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异议的审查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企业首席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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