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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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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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 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 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 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 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务院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4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2015年一季 度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 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 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24
厅函〔2015〕266号
25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
26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9.08•【文号】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太原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1-8月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25.2%和22.4%。

但是,8月份以来连续发生7起重大事故,尤其是9月4日至7日,连续发生4起重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8月1日,河南省平煤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23人。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2190机巷掘进工作面由于抽放时间短,防突措施不到位,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8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301采煤工作面因通风系统不合理,未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对拉工作面风量,致使工作面风流不稳、风量不足,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8月1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尚岗煤矿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0人(其中盲目施救造成2人死亡)。

该矿在井下靠近煤层自然发火区域违章组织施工通风立眼,巷道顶板跨落,造成火区有毒有害气体溢出,导致矿工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 煤矿井 下紧急避险 系统是 指在煤矿井 下发生紧急情况 下,为 .
使用、 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 煤企业是煤 矿井下 紧急避 险系统建设 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 .
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 的设施 、 设备 、 措施组成 的有机 整体。
紧 急避 险 系 统 建 设 的 内 容 包 括 为 入 井 人 员提 供 自救 器 、 建 设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设 施 、 合 理 设 置避 灾 路 线 、科 学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等 。 撤 离 的 遇 险人 员提 供 生 命 保障 的 密闭 空 间 。 该 设施 对 外 能 够 抵 御高 温
劳动保护 杂土
随最 新 赠全 生 产 藩 律 藩 规 、 文 件 刊 安 送
活 页汇 编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1 0 1年工作要点
2 1 年煤矿安全工作要 点 01
近期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提示
一 一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不大干 7 O分 贝 。
临时避难硐室是 指设置在采 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 线上 ,具有 紧
急 避 险 功 能 的 井 下 专 用 巷 道 硐 室 ,主 要 服 务 于 采 掘 工 作 面 及 其 附 近
矿井供水施 救系统应能在 紧急情况下为避险 人员供水 ,并为在
区域 ,服务年 限一般不大于 5年。 紧急情 况下输送液态营 养物质创造 条件。接入的矿井供 水管路应有 可移动式救生 舱是指可通过 牵引、 吊装等方式 实现移动 ,适应 专用接 口和供水阀门。
下紧急避险 系统的设计 ,并符合本规定 有关要求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现将《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各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各主要承担单位实施,按时完成标准的制修订任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4月22日附件: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制/修订性质完成年限技术归口单位主要承担单位代替标准号主管单位1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推荐2016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装备司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制定强制2016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科技装备司3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培训规范制定推荐2016煤矿分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华北科技学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科技装备司4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推荐2016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科技装备司5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推荐2016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科技装备司6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通用技术制定推荐2017煤矿分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煤科工沈阳研究院科技装备司7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规范制定强制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科技装备司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修订强制2017煤矿分会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AQ 1020-2006科技装备司9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浙江安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规划科技司10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数据采集第1部分:煤矿指标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规划科技司12安全生产数据采集第2部分:非煤矿山指标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规划科技司13安全生产数据采集第3部分:危险化学品指标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规划科技司1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规划科技司15安全生产标准化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规划科技司1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许可备案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规划科技司1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报表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规划科技司18矿用电梯安全技术要求制定强制非煤矿山分会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一司19赤泥堆场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强制2016非煤矿山分会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铝广西分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色企管公司、孝义市兴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一司20海洋石油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强制2016非煤矿山分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油安办海油分部监管一司21国家级油气田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推荐2016非煤矿山分会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应急救援中心、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采工程技术研究院监管一司HAZOP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制定推荐2016化学品分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管三司23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推荐2016化学品分会河南省化工医药安全生产协会监管三司24有机过氧化物的储存与处理要求制定推荐2017化学品分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监管三司25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完整性管理导则制定2018化学品分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监管三司26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修订强制2016化学品分会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AQ3010-2007监管三司27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修订推荐2017化学品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AQ/T3033-2010监管三司28打印墨粉生产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制定强制粉尘防爆分会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监管四司29粉尘爆炸风险评估指南制定推荐2018粉尘防爆分会东北大学监管四司30磁力起重器安全规程制定强制2017工贸分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南昌永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悍威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监管四司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规范总则制定强制2016防尘防毒分会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司32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快速测定铅及其化合物制定推荐2016防尘防毒分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司33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制定推荐2016防尘防毒分会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职业健康司34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修订强制2017涂装作业分会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浙江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AQ 5201-2007职业健康司35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司、武钢安环院、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太钢集团、太钢培训中心人事司(宣教办)36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人事司(宣教办)3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应急指挥中心38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信息交换与共享技术要求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北京辰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指挥中心39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北京辰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指挥中心40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制定推荐2016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41安全生产应急准备情景构建技术导则制定推荐2016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应急指挥中心42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评估指南制定推荐2016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应急指挥中心4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通用术语制定推荐2016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结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8•【文号】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九年八月八日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

放顶煤开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强化对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2.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

近年来,各地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

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忽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措施缺乏针对性,在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存在漏洞造成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行[2016]64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6.06.12【实施日期】2016.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6〕6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督促和引导煤矿企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本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本辖区内各煤矿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减少井下作业人员的具体措施,督促本辖区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6月12日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是衡量一个煤矿生产系统复杂程度、现代化水平和事故风险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井下用人数量总体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但一些煤矿安全基础依然薄弱,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复杂,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采掘工作面数量多,井下作业用人多,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支持煤炭行业进一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脱困发展,同时降低煤矿事故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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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取得的主要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持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相继开展了“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等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日趋健全。 “十一五”规划主要任务全面完成,实现了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煤矿安全生产成效显著。 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2010年与2005年相比,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5938人减少到2433人,下降59%;重特大事故起数由58起减少到24起,下降58.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811下降到0.749,下降73%。 法制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配套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建设,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出台21部部门规章;制定和修订300余项煤矿安全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新增设4个省级、7个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111个省级直属安全技术支撑事业单位,充实和加强了监察监管力量。完善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不断改善。 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加大。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不断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力度,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完善煤层气抽采利用相关经济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连续投入国债资金150亿元,带动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安全改造资金880亿元,中央财政投入27亿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煤矿整顿关闭,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进一步完善了煤矿“一通三防”等各大生产系统,推进了煤矿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行政执法不断强化。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累计l7.9万次,查处隐患106.8万条,隐患整改率平均达到96.7%,实施行政处罚9.1万次,经济处罚总额累计达到26.5亿元。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努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事故9270起,结案率达98%。 瓦斯治理成效显著。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出台了一系列瓦斯防治规章和技术标准,大力推进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综合治理,推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积极开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市)工程建设。2010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88亿立方米、利用量达35亿立方米,分别比2005年上升282.6%和250%;瓦斯事故比2005年减少269起、死亡人数减少154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5%和71.3%。 整顿关闭取得重大进展。大力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9535处、淘汰落后产能近5亿吨,超额完成将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的目标。2010年,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煤矿产量18.8亿吨,占全国总产量58%;产能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产量7亿吨,占全国总产量比重由2005年的45%下降至22%。 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改善。研究出台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煤矿机械化、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和班组安全建设,广泛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2010年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4%,比2005年提高19个百分点;安全高效矿井359处,产量10.2亿吨。全国有6000余处煤矿达到省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累计培训煤矿“三项岗位”人员382.7万人次,全国25万名煤矿班组长已轮训一遍。 安全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计划,取得煤与瓦斯突出的力学作用机理学说重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煤矿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59项,完成科技项目3项;总结了14家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体系,提炼10项煤矿瓦斯治理关键技术;推广了100项瓦斯治理技术成果,实施10项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煤矿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二)“十二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安全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安全生产状况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目标迈进的攻坚阶段。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市场对煤炭的旺盛需求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煤炭市场需求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40亿吨。目前煤炭价格高位运行,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能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盲目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个别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仍较为严重。 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保障能力低。目前全国煤矿企业平均产能不足30万吨/年,各煤矿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现象,全国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缺口约7万人,其中约96%的煤矿企业机电专业人才不足,88%的煤矿企业采矿专业人才不足。井下一线工人流动性大,安全生产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产能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仍有9000余处,大多数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管理水平低。煤矿尘肺病等职业危害仍较为严重。目前,全国已列入整合技改的煤矿有5000余处,在建项目7000余个,“十二五”时期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将全面铺开,兼并重组矿井跨行业、跨地区扩张现象多,办矿标准多层次、办矿格局多元化,现场管理相对薄弱,事故易发。 煤矿灾害日趋严重。我国煤矿约91%是井工矿,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20米以上,随着开采深度和开采强度的不断增加,相对瓦斯涌出量平均每年增加1立方米每吨左右,高瓦斯矿井数量每年增加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量每年增加3%。矿井突出危险性加大,水、火、冲击地压、热害等灾害越来越严重,防灾抗灾难度加大。 同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更面临着重要机遇。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监督、宣教培训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监管责任,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务院《通知》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准则和得力抓手;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设立了“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专节,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工作重点和奋斗目标。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煤炭大集团、大基地建设的稳步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有助于尽快解决煤炭行业增长方式粗放、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低等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和结构性问题,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 建立健全“六大体系”和全面提升“六个能力”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门类齐全、配套完备、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面向基层、贴近实际、载体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六个能力”,有利于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行政执法,加强责任落实,加强监管监察,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科技进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为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政策、投入、体制、机制等方面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加强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的超前预防,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强化执法,落实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加强监管监察,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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