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非法集资案的刑事法律适用评析——以吴英案为切入

非法集资案的刑事法律适用评析——以吴英案为切入
■■ ■ j 经圈 ■ ■■ 匕 =I ■ ● 方;. Z2 I
以吴英案为切入
周 立 刚
( 黑龙 江省政 法管理 干部学 院 , 哈尔滨 10 8 ) 5 0 0
摘 要 : 于 非 法 集 资 一 类 案 件 涉 众 广 、 响 大 , 且 关 于 由 影 并 民 间融资 的政 策与非 法 集资的 法律界 限 不 易把 握 ,使 得 相 关 案 件 中 的 诸 如 对 “ 法 集 资 ” 界 定 、 资 诈 骗 犯 罪 非 的 集 中 的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认 识 成 为 罪 与 非 罪 、 罪 与 以 的 此 彼 罪 的争执 焦点 而 集资诈 骗 罪作 为唯 一保 留死刑适 用 的诈骗犯 罪也备 受诟病 。 关 键 词 : 法 集 资 ; 法 占有 目的 ; 刑 非 非 死 中 图 分 类 号 :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 D 63 A 文 章 编 号 :0 5 9 3 2 1 0 — 0 9 0 10 — lX(0 2)7 0 4 — 1

根据 《 解释 》 规定 以及 司法 实践 , 可以认定 刑法 中共计七个 罪名 涉及非法集 资犯罪 。它们 分别是 : 欺诈பைடு நூலகம் 行股票 、 债券 罪 、 自设 立金 融机 构罪 、 法 吸收公 众存款 罪 、 自发行 擅 非 擅 股票 、 司 、 公 企业债 券罪 、 资诈 骗罪 、 织 、 集 组 领导 传销 活动 罪 以及非法 经营 罪 。其 中, 自设立 金融机 构可 以视 为非 擅 法集 资 的准备行 为 ,或者说 是广 义上 的非法 集资行 为 ; 非 法 吸收公 众存 款 , 诈 发行 股 票 、 券 , 自发行 股票 、 欺 债 擅 债 券 , 织 、 导传 销 活动 , 组 领 非法 证券 、 金 中的非 法 经 营五 基 个罪 名属 于刑法 上处理 非法 集资犯 罪 的主体 罪名 ; 五个 在 主体 罪名 中 , 非法 吸 收公 众存 款罪 具 有基 础性 意 义 , 于 属 非法集 资犯 罪的一 般法 规定 , 他 四个 罪名 则属 特别法 规 其 定 。集资诈 骗罪是 非法集资犯 罪的加重 罪名 。 ( )解释 》 定 了认 定集资诈骗 罪 中“ 法 占有 目的” 二 《 界 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总页数】3页(P18-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4.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一般主体
主观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目的,行为上通常采用欺 目的,而是企图盈利 骗手段 到期还本付息,具有存款 或变相存款的形式
行为方式
不会到期还本付息
20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
1、停止形态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 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的行为,且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 为本罪的既遂。 “要约引诱”:行为人之间进行犯意沟通、成立 非法经济组织、寻找办理业务的地点、伪造相 应的证明文件等,都是预备行为 。如此时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以 本罪的预备犯论处。 着手犯罪后,未达到既遂前,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没得逞的,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因意志以内 的因素中止犯罪的,以犯罪中止论。
24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 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客体
正常的金融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

最⾼⼈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全⽂(法〔2019〕254号)法〔2019〕254号最⾼⼈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11⽇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便于进⼀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泛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各级⼈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审、⼆审案件,在裁判⽂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说理。

对于适⽤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2019年11⽉8⽇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录引⾔⼀、关于民法总则适⽤的法律衔接⼆、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案外⼈救济案件的审理⼗⼆、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为全⾯贯彻党的⼗九⼤和⼗九届⼆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作会议、中央政法⼯作会议、全国⾦融⼯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步加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作,着⼒提升民商事审判⼯作能⼒和⽔平,为我国经济⾼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民法院于2019年7⽉3⽇⾄4⽇在⿊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

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苏高法[2013]2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2013年10月21日苏高法[2013]262号)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在我省持续高发,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和精神,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1、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定罪。

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遵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科学准确地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2、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相结合。

在依法及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可能追缴和责令退赔涉案财产,使被害人的损失在最大范围内得到挽回或补偿。

3、保证案件质量与化解涉案矛盾并重。

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做到及时办理的同时,要把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程,畅通被害人诉求表达渠道,保障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力争矛盾化解或钝化在案件办理初期。

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和证据要求4、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并案审理的,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沟通协调,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非吸案件从犯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件涉及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等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设立虚假公司、发行虚假理财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案件基本情况1. 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等人成立了一家名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以高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 该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承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取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投资。

3. 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假的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非法用途。

4. 当投资者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时,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大量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从犯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一)从犯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

(二)从犯的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在具体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从犯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三、从犯的法律意见(一)从犯的认定1. 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调查取证,确定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用,确保从犯的认定准确无误。

(二)从犯的处罚1. 根据从犯的法律地位,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在具体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从犯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确保量刑公正。

(三)从犯的教育改造1. 对从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

2. 加强对从犯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防止其再次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 0 2年第 3 期
法 治研 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辨析
兼评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集资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刘 健
李辰 辰
摘 要 : 最高 法院最新 颁布 的 司 法解释 为非 法吸 收公 众存 款 罪提供 了操 作 性标 准 , 是 但 相 关规 定 对非 法吸收公 众存 款 罪与 民 间借 贷 的界 限仍 然值得 探 讨 。 中 ,存款 ” 其 “ 的概 念应 当 基 于金 融 业务理 解 ,公 众 ” 宜量 化 , 资人 的主观 目的是 判 断 民 间借 贷与 非 法吸收 公众 存 “ 不 融
民法 的相关 规定 不协 调 , 而且 人罪 的标准 也较 为 模糊 。 践 中、 法 吸 收公 众 存 款 罪 与合 法 民 间 实 非
具 备 非 法 性 、 开性 、 公 利诱 性 、 会性 四个要 件 , 社 而 且对 非 法 吸 收公 众 存 款 罪 的具 体 行 为方 式 进 行 了列举 , 该罪 的定 罪量 刑标 准分 别从 公众 存 对 款数 额 、 收公众 存款 的人 数 以及经 济损 失数 额 吸
款 的 重要标 准 , 吸收 公众存 款 用 于正常 经营 活动更 不 宜以损 害后果 作 为定 罪与否之根 据 。
关 键 词 :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民 间借 贷 非 公众 存 款
19 9 5年 6月 , 八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第 了《 于惩 治 破 坏金 融秩 序 犯罪 的决 定 》 其 第 7 关 , 条 明 确 规 定 了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9 7年 刑 19 法修订 时完全 吸纳 了这 一规定 , 现行 《 刑法 》 16 第 7 条规 定 , 反 国家 金 融 法规 , 法 吸 收公 众 存 款 违 非 或者 变 相 吸 收公 众 存款 , 乱 金 融 秩序 的行 为 , 扰 构成 非法 吸收公 众存 款罪 。 法 吸收 公众 存款 人 非 罪尽 管 有 着合 理 的 根据 , 其 规 定 不仅 与 宪 法 、 但

办理涉众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涉众案件,是指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案件,如证券欺诈、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虚假广告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社会影响深远。

办理这类案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办理涉众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办理涉众案件的法律依据的核心。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职责,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办理涉众案件提供了基本原则。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办理涉众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办理涉众案件的法律界限和处罚标准。

3.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办理涉众案件的基础性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涉众案件的民事责任认定提供了依据。

4.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办理证券欺诈、非法集资等涉众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明确了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5.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办理公司涉众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要求,为办理公司相关涉众案件提供了依据。

6.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针对刑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和完善,对于办理涉众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如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集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7.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办理涉众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具体法律依据1.刑法相关条款(1)第一百七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XXX 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法[201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
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
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
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