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工地试验室成立标准及管理规定

⼯地试验室成⽴标准及管理规定⼯地试验室成⽴标准及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地试验室的设置标准和⼈员⼯作标准⼀.⽬的为加强⼯地试验室管理⽔平,保证⼯程试验检测⼯作正常进⾏,强化试验⼯作对⼯程质量的监督保障作⽤,制定本标准。
⼆.适⽤范围交通建设⼯程含港⼝码头、船闸船坞、航道、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市政交通等新建、改建、扩建⼯程,其设⽴在⼯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作的试验室,适⽤本办法。
三.设置依据根据交通部《公路⽔运⼯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步加强公路⽔运⼯程⼯地试验室管理⼯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铁路建设项⽬⼯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公路⽔运⼯程试验检测信⽤评价办法》、《公路⽔运⼯程建设第三⽅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案》和《交通建设⼯程项⽬管理指南》,结合其他⾏业的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程实际,制定本标准。
四. 设置原则4.1授权组建的⼯地试验室必须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在母体试验室授权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试验检测⼯作,为⼯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预⼯地试验室独⽴、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4.2⼯地试验室设⽴实⾏登记备案制。
试验室资须有母体试验室授权并经当地质监站或建设单位审核通过的临时资质或批准⽂件,没有授权或没有登记备案的⼯地试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取样,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和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试验检测,如实上报试验数据和报告。
4.3⼯地试验室实⾏授权负责⼈责任制。
⼯地试验室授权负责⼈对⼯地试验室运⾏管理⼯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负责,授权负责⼈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程师证书。
4.4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加强对授权⼯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南之欧阳语创编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南一、指导思想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化管理,将有效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围绕试验检测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主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工地试验室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夯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基础,制定本指南。
二、依据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2、《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5、《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交质管[2009]47号);6、《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2010]42号);7、《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
三、机构设置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须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工地试验室按照规定到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解读

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 定(或其他传递方法),传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 次逐级地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 确一致,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2 术语和定义
2.9 检定
检定或计量检定是“测量仪器的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的简称。
目录
5 工地试验室管理 …………………………………27 5.1 职责范围……………………………………27 5.2 组织机构……………………………………27 5.3 人员…………………………………………28
5.4 仪器设备……………………………………29
5.5 参考标准和有证标准物质…………… … 34 5.6 样品…………………………………… … 35 5.7 化学品(试剂)及其他耗材………… … 38 5.8 环境控制……………………………… 41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 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解读
内容提要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2012年出台 了《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 知》,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细化和统一工地 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组织编写了《公路 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
1 总则
1.1 为推进工地试验室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效发挥试验 检测在控制工程质量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 步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编制本指南。
1.2 本指南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颁布的与工地 试验室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 以及部分省份在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编 制。在应用过程中如有更新,应以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登记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机构(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或检测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检测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记录,包括检测人员从业登记、检测机构业绩登记和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
检测人员应在检测机构进行从业登记,代表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登记的具体工作。
其中,检测人员从业登记、检测机构业绩登记由检测机构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从业登记工作依托部质监局网络登记系统进行。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其录入和填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检测人员从业登记第六条检测人员受聘于检测机构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从业登记。
从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七条检测人员进行从业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二)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在有效期内;(三)符合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四)与检测机构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从业单位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无本办法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检测人员从业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续期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初始登记。
检测人员首次在检测机构从业的,应进行初始登记。
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9-183号)

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人:zjh 发布日期: 2009-08-24 阅读次数:546 [字号大中小] [打印]厅质监字[2009]183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2010〕42号)、《关于加强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工作管理的意见》(交质公〔2014〕55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本项目施工单位、总监办工地试验室和项目办中心试验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基本原则第四条试验检测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检测过程须严谨、规范,检测数据须真实、准确,试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全责。
第五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实施操作。
不得伪造试验检测数据、随意更改试验检测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七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合同等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人员,保持试验检测人员队伍稳定,禁止随意更换。
第八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要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廉洁教育。
严禁试验检测人员接受受检单位的礼物、礼金、吃请及其它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九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经省厅行政执法局验收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在通过备案之前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可以采取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和施工单位试验室联合取样,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社会检测单位的选择须经项目办认可。
第十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标准、人员配置应符合《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江苏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工地建设)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22〕67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22〕67号)无【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9【摘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送审稿)已经2022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做好对辖区内港航企业的宣贯和指导。
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水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省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22-30)【作者】无【作者单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1]490号)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和《2021年公路水路统计工作测评标准》的通知(川交函[2021]526号)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21]541号)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2号)5.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22〕7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工地试验室常见问题
外委检测机构需具备交通行业资质和计量认 证资质(CMA),并经业主同意,且不小于3家, 并均衡轮换送检,不得固定一家,并且不能是 母体检测机构和监理中心实验室母体检测机构。 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不能与其监理单位中心 实验室外委至同一家检测机构。
5.试验检测从业行为方面
超母体授权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项目 未通过质监机构备案前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3.质量管理方面
留样室不受控,样品保管不规范 规范更新不及时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不到位
要求母体检测机构每半年要到现场指导工地试 验室工作,检查时通知业主、监理参与,并留 下台帐及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4.数据报告方面
涉嫌出具虚假数据和报告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
钢筋拉伸修约: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12010)第22条规定,“试验测定的性能结果数 值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修约。如未 规定具体要求,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修约:— —强度性能值修约至1MPa。……”。
产品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 钢筋》(GB 1499.1-2008)第8.5条和《钢筋混 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第8.5条规定,“检验结果的数 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 081的规定。”
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 代签试验记录及报告 原始记录更改不规范 转抄原始记录 自(送)检或抽检频率不满足要求
涉嫌出具虚假数据和报告
1.检测员一人一天工作量明显超出正常能力范围,如 一天检测74个压实度等;
2.土工CBR试验贯入量左右表读数基本一致,与实际 不符;
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试验加水量与试杆沉入距底板 距离明显与实际不符;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南一、指导思想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化管理,将有效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围绕试验检测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主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工地试验室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夯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基础,制定本指南。
二、依据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2号 ) ;2、《关于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 [2009]183号);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 [2009]318号);5、《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交质管 [2009]47号);6、《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 [2010]42号);7、《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质管 [2011]17号);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 2012? 200 号)。
三、机构设置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须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工地试验室按照规定到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运⼯程试验检测⼯作的若⼲意见⽂号:交质监发[2013]114号颁布⽇期:2013-02-05执⾏⽇期:2013-02-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公路⽔运⼯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各参建单位对试验检测数据重要性的认识普遍提⾼,试验检测⼯作对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保障作⽤⽇益突显,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试验检测机构和⼈员的专业技术⽔平不断提⾼,市场规模已基本满⾜当前交通建设需求。
为进⼀步提⾼试验检测⾏业科学化管理⽔平,切实发挥好试验检测在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现就进⼀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运⼯程试验检测⼯作提出如下意见:⼀、优化试验检测⼯作环境(⼀)试验检测是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段,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试验检测数据是控制和评判⼯程质量、保障⼯程施⼯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前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要⾼度重视试验检测在⼯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作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研究、做好统筹规划,为试验检测⼯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要加强调研,科学核算本地区试验检测⼯作成本,制定地区指导价格,引导试验检测⼯作合理、有效投⼊。
各建设项⽬在⼯程概预算编制阶段,要落实试验检测费⽤渠道;各参建单位在⼯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挤占挪⽤试验检测费⽤,为保证试验检测⼯作正常开展提供基本条件。
(三)要切实发挥母体检测机构对保证⼯地试验室⼯作质量的基础作⽤,将试验检测⾏业管理要求有效延伸⾄⼯程⼀线,着⼒解决⼯地试验室⼈员结构不稳定、责任感不强、短期⾏为等问题。
项⽬建设、施⼯、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不得利⽤⾏政⾪属关系、费⽤拨付⼿段等⼲预试验检测⼯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授意更改试验检测数据,努⼒营造有利于⼯地试验室独⽴、规范运⾏的⼯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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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次数:4704 次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交函〔2008〕376号)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
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 三 条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
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
第 四 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一)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二) 省外检测机构欲在四川省境内建立工地试验室,需先在厅质监站登记,并纳入检测机构信用管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检测机构派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3、检测机构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人)及管理办法; 4、检测机构拟在四川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项目及参数范围; 5、质监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 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注册单位为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 (四) 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五) 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3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速公路和地方重点项目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有1人以上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由具有授权资格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 第 五 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设备应按其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参照附件1配置。 第 六 条
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
(一) 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及项目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试验操作,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 试验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三) 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设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 试验室遗弃的废渣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 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等满足标准养护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 七 条
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 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 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 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 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 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 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 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 八 条
建设项目中每一施工标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各检测指标的自检。对于检测机构自身不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各项检测指标均应满足100%的自检频率要求。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作为施工单位质量自评的依据。 第 九 条
建设项目中每一个监理合同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抽检,以及对材料或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的判定检测。各检测指标的抽检频率应满足监理规范规定的要求。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作为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的唯一依据。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
第 十 条
在四川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设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
力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际检测参数的需要,并在《等级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 十一 条
各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所投入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应在
投标文件中明确所委托的参数指标、检测机构。 第 十二 条
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工地试验室应向试验室所在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后,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以施工标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应以监理合同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 若工地试验室需要设分试验室,其环境、设备以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明确各分试验室所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 十三 条
申请设立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工地试验室审核申请书(见附件2); (二) 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 (三) 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代表本检测机构从事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四) 拟投入本工地试验室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 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委托合同; (六) 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检测频率和计划; (七)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规章制度。 上述(三)~(七)装订成册,作为申请书的证明及补充材料,证书提供复印及扫描件的,应同时交验原件。 第 十四 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对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质监
机构备查。 项目业主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审核时审核组成员不少于3人。 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项目业主、本标段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业主及相关专家组成。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 十五 条
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受委托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际项目需要考虑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
受委托但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应当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取得项目业主同意,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第五章 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 十六 条
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规章制度及其母体资质等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第 十七 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公平、公正的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及时。
第 十八 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在本项目上申请的试验检测任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 十九 条
工程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
设备,经本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 二十 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试验室的主要检测人员以及设备等需要变更时,其变更后的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和合同文件的规
定,同时需取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并将变更资料报质监机构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二十一 条
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以及项目业主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 二十二 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通过业主审核,是否在相应的质监机构登记; (二) 业主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是否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 有无超过其《等级证书》的范围进行检测; (四)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 试验检测人员试验工作能力的考核; (六)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校; (七) 试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是否规范; (八) 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