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3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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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地质勘探业务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精品发布】-0

营改增地质勘探业务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精品发布】-0

营改增地质勘探业务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精品发布】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转型期,矿业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在地质勘探业务方面产生进项税留抵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对此业界持有不同观点,莫衷一是。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在四种不同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抵扣结果,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税务解决方案,使涉税单位尽可能地享受到在营改增转型期的政策红利。

重要词:营改增;地质勘探;留抵税额;抵扣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

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公司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矿业公司尽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

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

2014-2015年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

须挂账纳税人试点实施日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须挂账纳税人试点实施日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案例】须挂账纳税人试点实施日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案例作者:来源:神州财税网 2013-08-01 03:12:59分享到: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从事计算机销售业务又兼有技术服务应税服务。

2013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一、期初留抵税额业务一:2013年7月31日,库存购进货物的“留抵税额”50万元。

二、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情况业务二:2013年8月10日,销售计算机一批,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

业务三:2013年8月16日,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212万元,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

三、进项税额情况除了特殊说明,以下业务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均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业务四:2013年8月15日,购进计算机零配件,金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业务五:2013年8月15日,购进小汽车一台作为公司商务用车,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

业务六:2013年8月15日,购进办公用品一批,金额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业务七:2013年8月15日,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进项税额0.3万元。

业务八:2013年8月28日因管理不善,部分计算机零配件被盗,被盗金额为20万元。

业务九:2013年8月18日,因生产经营需要,从美国进口一批计算机零配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尚未取得稽核比对结果。

业务十:2013年8月1日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万元,进项税额0.17万。

四、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1. 依据填表说明,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在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02. 依据填表说明,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业务类型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第一条(七)项继续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新法下的购车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新法下的购车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新法下的购车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1、汽车价款、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一般计入”固定资产”科目.2、汽车保险等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汽车费用”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一)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进行资本化的规定是一致的.外购汽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牌照费等均属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税费,以后期间通过折旧进入损益.交强险计入管理费用.3.关于增值税抵扣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2013年8月1日起,企业购入小汽车也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税局于2014年1月1日废除了财税[2013]37号文件,颁布了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我国小汽车从2013年8月1日后购入都有可以抵扣.4、汽车折旧年限按税法规的4年,残值率5%.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在会计的单纯帐务处理中没有意义,但在企业的经济活动分析中经常用到.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可分为两方面解释,一是作为税务的一个税前抵扣的折旧概念;二是固定资产在企业的实际使用年限.至于预计净残值,也是一个税务折旧的概念,一般的残镇率为3——5%,企业一经确定,在一段的会计年度里不可变更.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相对原政策做了调整,如原政策规定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新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原政策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5%,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5、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提折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6、折旧在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取.借:管理费用——折旧费贷:累计折旧提完折旧:1、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的处理如下:继续可能使用的,不作帐务处理;不能用了.要报废的,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帐户进行处理,清理后有贷方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出现借方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无须通过税务备案.2、编制固定资产报废表,报领导审批后,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处理,但最后在转入营业外支出.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相同点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同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简易计税11个问题解答

增值税简易计税11个问题解答

增值税简易计税11个问题解答1.问:什么是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问: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答: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如下征收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见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三、十六、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问: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答:可以,但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而且,一般纳税人(含“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除外)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问:哪些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01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办理步骤

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基本流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特别提示: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上写明的金额,无论是否含税,并在括号中标明是否含税,例:200000美元(不含税)2.对外支付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见相关详细计算资料。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都需备案,无论合同金额是否超过五万美金) (合同签订30日内):1.法定源泉扣缴类:只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财产转让、租金、担保费收入。

《02信息采集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纸质及电子都要)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加盖公章)。

(国税发【2009】3号文)2.服务、劳务类:《03信息采集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纸质及电子都要)后附合同复印件及译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3.特别提示:请保留税务机关签字退还的备案表原件。

合同原件上注明合同编号。

二、纳税判定:(合同备案的同时做合同纳税判定,如先做合同备案,在提交纳税判定资料时请再报送合同复印件一份)备案后企业提交以下资料进行纳税判定,每个合同只做一次纳税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

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1.《07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两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2.08合同判定资料受理清单3.书面申请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补充协议书【实用15篇】

补充协议书【实用15篇】补充协议书1甲方:乙方: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粮食产品供应经销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负责所需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具体品种由双方随时商定。

二、甲方按照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在本区域内进行销售。

三、结算方式:甲方需要订货时,需向乙方告知采购品种、数量及具体要求,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品价格后,向乙方预交本期货款总额的款结算时并入总货款进行结算),剩余货款在所供商品(附带全额增值税发票)到达甲方指定位置验收无误后给予付款。

四、产品验收方法,甲方在预定品种时,由双方协商确任质量标准,具体要求,按样品生产加工。

五、产品包装物由甲方方提供(此包装物包含2.5kg、5kg、10kg的商品其余商品不包含在内)。

乙方提供包装物印制所需企业相关资料。

六、货物运输:双方临时商定。

七、违约责任:1、乙方收到甲方预交货款定金后,双方确定交货时间,将产品备齐,如乙方不能按期供货、每拖延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次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2、甲方向乙方告知采购品种、数量商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位置后,此单商品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以上协议,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实事及特殊情况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九、未尽事宜,双方另商,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以上协议望双方认真执行。

甲方:甲方代表人:乙方:乙方代表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补充协议2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订立_______________合同。

双方就该合同未尽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如下:1、补充约定内容。

2、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____________合同》组成部分,原合同条款对本补充协议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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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
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纳税筹划的方法非常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

例如,纳税主要是根据收入指标和费用成本指标,通常的筹划方法就是分散收入法、转移收入法、针对费用采用费用分摊法或增加费用法。

从大的方面来讲,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五种。

1.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到达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遵守国家税法为前提,如果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得当,就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

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企业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对产品的优惠、对地区的优惠、对行业的优惠和对人员的优惠等。

从税收政策角度来讲,税收优惠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税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少。

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总量保持不减少; ■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较多。

这种政策也能够确保国家税收总量的完成,但是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支出。

我国现在的税收政策大都属于第二种,税收税率高,税收优惠政策多。

企业不能改变税率高的法律事实,但可以通过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来自觉地采用一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纳税负担的纳税筹划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举例我国规定,任何企业在吸纳下岗人员方面都有新的优惠政策,其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

假设企业属于服务性质,假设其吸纳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比例到达公司职工比例的30%以上,且该企业是新办的,那么企业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免征企业3年所得税。

企业在更新设备时,在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性能、质量差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购买国产设备,因为国家有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外资生产型企业如果购买国产设备,还可以享受退还征收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不同地区注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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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许斌龙律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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