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系列规定及其解读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一)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在当今全球经济发展中,企业的资产转让活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因此对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程序及涉税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出售固定资产可能会带来税收优势,为合法企业提供财务成本打折,并有助于企业安全地存放所有国家税收和其他财务自由。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方面的有关问题,以期提供企业有效的财务解决方案。
首先,固定资产出售后要做的账务处理步骤。
首先,如果固定资产是石油、煤气、电力等可供有偿使用的资产,它们的销售价格应包含成本和费用,并反映了该资产价值的正确体现,否则该资产不应报废。
其次,如果固定资产未报废,那么成本将从相应的账户中扣除,而不应返回财务账户。
然后,折旧费用、收入税和其他费用应按照适用的税法制定计算和缴纳,以防止企业面临潜在的税收风险。
最后,销售固定资产后收益帐户应录入收款,以显示实际情况。
其次,就固定资产出售的涉税问题而言,这取决于税法的不同,根据当地的税收情况而定。
不同的国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税收制度,但大多数国家会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来计算税收。
一般而言,如果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超过3年,其销售收入会被视为投资收益,需要缴纳投资收益税。
此外,固定资产出售所获的收入也会受到应税的机构要求,具体受到增值税,收入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管理。
最后,要妥善处理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企业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并采取具体的税收优化措施。
企业首先需要了解业务所处的当地税收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收规定,严格遵守当地的税收制度,特别是总经理及其他主管要深入了解税务法规和政策,熟悉固定资产出售的各项涉税事宜。
此外,企业可以使用专业的财务咨询服务,采取合理的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按时缴纳涉税款项,灵活应对税收变化,有效提高企业财务收益。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企业财务问题,应予以重视。
企业要准确把握当地税法法规,熟悉各类财务和税务规定,采取稳妥的财务措施,灵活处理税收优惠问题,以避免企业税收风险,实现财务的最优政策。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流程解析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流程解析一、背景介绍固定资产作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具有长期使用寿命和重要的价值,其购置和处置往往涉及到税务政策的规定和税务处理的手续。
本文将对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流程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税务事项。
二、固定资产购置1. 税务登记: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之前,首先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以便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 税务发票开具: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发票上的内容和金额进行记账和申报。
3. 资产确认和入账: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后,需要对其进行资产确认和入账操作,确保资产的准确归集,并与财务账目相符。
三、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1. 折旧政策确定: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确定折旧政策,包括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并在后续的资产管理中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2. 折旧计算和申报:企业需要按照确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并在相关税务报表中进行申报,以便税务部门核实和审查。
3. 摊销处理:对于一些具有较短使用寿命或无法进行物理量化的固定资产,企业需要进行摊销处理,将其相关费用平均分摊到多个会计期间,同时在税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摊销处理。
四、固定资产处置1. 处置准备:当固定资产到达报废、无法修复或者不再需要使用的时候,企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准备工作。
该工作包括对资产进行评估、报废或变卖的决策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
2. 处置报废: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填制报废处理单、进行会计科目凭证记录等,并在税务报表中将其相应减值和损失进行申报。
3. 处置变卖:若固定资产还具有一定的价值,企业可以选择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变卖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并将变卖所得或损失进行核算和记账处理。
五、税务备案和申报1.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备案:企业在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或者进行重大变动时,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税收政策解读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分别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政策内容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资产,通过销售获得收入的行为。
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般纳税人需要对其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计税和会计两个角度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计税处理:1.投资额的扣除: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通常会在当期扣除一部分购置费用,称为投资额,也可以理解为预付款项。
当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扣除已计入投资额的部分。
扣除的原则一般为:当期预先扣除的投资额与实际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入应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计算应交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增值税税率,按照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计算销售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3.销售税额的上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将应交的增值税上交给税务部门。
二、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原值的确认: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2.计提折旧: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随着使用寿命的延长而价值逐渐减少,这种价值减少的方式称为折旧。
按照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将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3.确认已计提的折旧:将已计提的折旧费用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折旧费用账户。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将销售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除。
5.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实际出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入收入账户。
6.销售成本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销售成本,并将销售成本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7.销售盈亏的确认: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相减,得出销售盈亏的数额,并将销售盈亏计入盈亏账户。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计税处理主要包括投资额的扣除、计算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额的上缴;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认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确认已计提的折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售成本和确认销售盈亏等步骤。
浅谈新条例下出售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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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法律 约束 机制 ,会计 舞弊 行为被 发
现 后 ,要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 3 完 善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评 价 和 任 用 体 系 。将 注册 会计师 的公信 力作 为评价 职 称 和 能 力 的 重 要 标 准 , 对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取 消 从 业 资格 。在 会 计 师 的 聘 用 过 程 中 ,不 仅要注 重专业 技能 ,更 应该注 重 职 业 道 德 ,强 化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遵 守 职 业 道德 情况 的检查 。 总 之 ,只 要 合 理 利 用 对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的审计 方式 ,就 能够有 效的治 理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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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项 目、免征 增值 税项 目、 体福 利 或者个 集 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 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 的 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 、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的纳税人自用固定资产 , 纳税人 自用的应征 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 、游艇。
六 、销 售 旧固定 资产 的 开票 与进 项 税会 计 处理
销售旧固定资产的开票与进项税会计处 理与正常购销业务有明显不同,要注意区分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通常是指企业将已经使用一段时间的固定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一定的回收价值。
为了规范这一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确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转让程序通常情况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批。
企业在决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相关部门会对资产的真实性、所有权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审批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在审批通过后,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公开出售,或通过拍卖、竞拍等方式进行转让。
二、固定资产的定价和评估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定价和评估是确定转让价格的重要环节。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通过市场调研、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合理的市场价值。
同时,考虑到资产的使用状况和技术性能等因素,可以适当进行折旧和减值处理,以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定价过程中,需要公正、公平、透明,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三、合同签订和权益保障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往往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转让的对象、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资产状况等关键内容。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合同中应确定一定的保障措施,如退款保证、质量担保等,以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
四、税务处理和报告义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税务处理和报告义务。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转让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并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审计。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还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转让资产的相关报告和申请,以获得必要的批准和备案。
五、环境和安全管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一些特定资产,如污染物处理设备、危险品储存设施等,可能涉及到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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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系列规定及其解读2012-2-9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是财税[2009]9号文件的典型补丁文件,相关文件列示与解读分析如下:一、先后系列税务文件(补丁之补丁)(一)财税[2002]29号文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财税[2008]170号文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以时间界限作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标准,显然是在撰写过程中犯了简单思维的错误,潜意识认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已抵扣过进项税额,而未想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仍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之情形,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三)财税[2009]9号文针对财税[2008]170号文所犯经验主义错误,总局迅速出台了“打补丁”的财税[2009]9号文件,予以纠正,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从以时间为界限,改为直接按照立法本质,即:税法是否规定允许抵扣来做为标准。
理解该文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
例如,A公司2009年4月购入一台跑步机用于健身房,2010年4月将其销售,由于购进跑步机是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因此在购入时该企业未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4月销售时,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如果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税。
第二,9号文件规定的是,如果销售的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简易征收,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
(四)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财税[2009]9号文件给出了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否允许抵扣”作为标准,来判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
但在实践过程中,对9号文件的理解存在两个争议,总局的2012年1号公告正是对这两个争议进行界定的“补丁之补丁”文件。
第一,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按照4%减半征收?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
但是,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1号公告明确该事项按照4%减半征收。
第二,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是按照17%还是4%减半征收?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虽然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该规定是财税[2009]9号文件界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没有界定此事。
因此,如果按照条文办事儿,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造成重复纳税。
因此1号公告规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四)税收政策问题的实质性归纳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资产应该与其他货物一起纳税。
但是,由于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外,一般给予免税政策。
而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同一般货物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照17%征税。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截止目前,总局曾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颁发过下述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是由于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不周全,但是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仍然不完善造成的。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的规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来如果出现条例第十条不能涵盖的其他问题,仍需要继续出台补充文件。
治本之策是对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修改为以下表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问题的本质仍然是,只要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收,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
二、税务处理的归纳结论(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原值均要征税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超原值不征税,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
2009年1月1日之后,无论财税[2008]170号文件,还是财税[2009]9号文件、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均没有免税规定。
即:2009年1月1日之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么按照17%征税,要么按照4%减半征收。
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合理。
比如,一个纯粹的地税局管辖企业,从来没有任何国税业务,销售一台破电脑,取得收入1000元,税法居然要求到国税局申报增值税,国家组织收入有限,但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很多的工作量;而对于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一个从未和国税局打交道的企业,要求企业去申报几十元的增值税,这种程序负担,实在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应该继续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只要销售价格不超过购进原值,继续执行免税政策,才比较合理。
(二)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依据与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案例: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以上案例中,A、B公司业务相同,且都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从道理上来看,缴税应该相同。
但是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上业务缴税不同:1、A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4%)=100(万)应纳税额=100万×4%÷2=2(万)2、B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3%)=100.97(万)应纳税额=100.97×2%=2.02(万)其结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交税要多。
税制这样的设计到底是为什么呢?为何不干脆设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缴税2.02万元呢?笔者认为这样的税制设计,毫无意义,只能说是立法的实误。
笔者听过这样的一个故事,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可是4%是哪儿来的呢?过去的4%是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而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经将4%的征收率改为了3%啊?原来是财政部的领导们,增值税转型政策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一起起草,早就忘记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已经改变这回儿事了。
等文件发下去才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已经没有4%了,小规模纳税人该怎么办呢?就出现了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毫无意义的政策区分。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专门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在实践问题中,对该问题应注意以下要点: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开具税率为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均规定,销售自己时候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不允许开具税率为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选择按照17%缴税,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2007年1月,A公司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A公司将这台机器设备销售给全资子公司M公司,A公司按照17%税率申报纳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这样运作,整个集团内部未实际负担增值税。
但是,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只是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规定如果选择17%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