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乡贤治村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乡贤治村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以乡贤为代表的精英治村方式由来已久。
我国的基层治理现实正如熊彼得所说,大众民主并不现实,民主政治是由选举产生的精英而非人民掌握[1]。
卢福营提出精英治理,即村级治理在村干部的主导和现代农村精英的广泛参与下运作,而普通村民影响力极低[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经济精英为代表的能人治社、精英治村、农村强人富人治村等治理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民主、自由与竞争的思想深入人心,更多的主体参与到村庄治理中,形成了多元精英共治。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许多乡村精英外流,人去地荒,留守老人与儿童问题日益突显,乡村逐渐空心化。
为了弥补农村精英流失,国家出台大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政策引导农村人力资源回流,有的学者提出乡村治理资源重构理论,发动村中有能力的闲散人员,激活传统乡贤[3]。
李利宏针对农村治理问题,提出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进程中除要挖掘、重构传统治理资源,重拾乡贤文化,更要培育新乡贤[4]。
2016年两会,“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到当下一个很热的词——“新乡贤文化”。
在“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一节里,有这样的表述:“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新乡贤文化。
”[5]新乡贤正式进入乡村治理的范畴。
本文认为无论是能人治村、强人治村、多元精英治村还是多元共治,其主体都是贤人,其本质都是为了弥补农民自治的先天不足,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基层民主与自治,推进乡村向现代化转变。
新乡贤包括仁者爱人、中正务实的干部,为富也仁、义利兼得的企业家,崇尚自由、厚道理性的知识分子,还有推己及人、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的普通人[5]。
把新乡贤作为当前乡村治理的手段,具有多方位参与,适应农村治理环境,推动村民自治,公益性以及服务性,减少多元利益博弈带来的成本以及利益纷争,有利于集思广益、集中精力建设农村等优点。
众多学者在探讨乡村治理中新乡贤发挥的积极作用,本文认为新乡贤尽管是乡村治理中一个新型的重要的群体,但我们更需要考虑到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潜在问题,从而防患于未然。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款, 刮宫引产” 结果导致农 民不满 , , 干部受到处分 ; 一些农 民
群 众 由 于缺 乏 法 律 知 识 , 生 了对 权 力 的崇 拜 和 畏 惧 , 懂 得 产 不
运用法律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是依靠宗族力量解决 , 极易
产 生矛盾或激化矛 盾。 是农 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 三 目前 , 国 我 农 村 基 层 司 法 机 关 主 要 包 括 派 出法 庭 和 乡 镇 司 法 所 。 照 我 按
过立案 、 传讯 、 开庭等程序 , 早已是累得筋疲力尽。 四是农村基 层民主制度不 完善 。 目前 , 村基层 民 主存 在 ・ 农 些问题 , 主要
表现 在 : 《 委会 组 织 法 》 习 宣传 贯 彻 的 力 度 不够 , 对 村 学 基层 干 部 群 众 的认 识 和 素 质有 待进 一 步提 高 ; “ 委 ” 作 应 进 一 村 两 工 用 法 、 法 , 用 法 律 规 范 自己 的行 为 , 重 农 民法 律 意 识 的 守 要 注
党 的 十六 届 五 中全 会 指 出 , 设 社 会 主 义新 农 村 是 我 国 建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所规定程序进行 , 民大都积极 地参加 村 了选举工作 ,并且基本上能按照 自己的意志选举 自己心 目中
的理 想 人 选 ;选 举 过 程 中的 拉 票 及 暗 箱 操 作 等 现 象 比 以前 已
现代化进 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要按 照 “ 生产发展 、生活宽
裕 、 风文 明 、 乡 村容 整洁 、 理 民主 ” 管 的要 求 , 持 从 各 地 实 际 坚
出发 , 尊重农 民意愿 , 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 新农村建设 是一个包 括物质 文明 、政 治文 明和精神文 明在 内的系统工
我国乡村治安治理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乡村治安治理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良好的治安是乡村发展的前提与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社会治安问题被广泛关注、重视并得到有效治理,但在广大乡村地区,治安问题成为近年困扰并阻碍其发展的新情况,乡村社会的治安治理矛盾日渐凸显。
在此背景下,关注乡村治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乡村治理中面临的困境,探索解决乡村治安治理难题的出路,对于新时代乡村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乡村治安、社会治理、法治化一、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治安的现状(一)农村社会治安保持了总体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从总体上来看,也保持了基本稳定。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党中央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倾斜政策,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农村社会治安同样保持了持续稳定。
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暴力犯罪、侵财犯罪等恶性刑事案件频发高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对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公安机关农村治安工作成效显著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把惩治和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作为治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基本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能够紧紧围绕“平安乡村”的总目标,大力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控制,深入整治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有力的安全保障。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犯罪,铲除了一批乡霸、村霸,并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强化基层治安治理的基础工作,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
(三)农民对农村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比较高农村社会治安建设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发展的民生工程。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自我意识的觉醒,农民的治安需求与治安期望值在不断提高,相对于农村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短缺的现状,比对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更需要安全感。
浅析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党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
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
而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着眼,寻找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农村基层法治发展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农村基层的稳定,当前农村基层需要加快法治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化进程,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
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
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等行为来解决问题。
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至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
但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
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富阳区新农村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农办 ( 311400
) 郎亚萍
现状与建议
富阳区新农村建设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
筹城乡区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
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涵盖了
美丽乡村建设的全部内容,也是新
农村建设的目标。如何在新农村建
村建设正蓬勃展开。
2.存在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繁荣农村
尤为关键。当前,富阳区的美丽乡村建设虽已呈
燎原之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方面。
(1) 乡镇间开展不平衡 从全区 24 个乡镇
(街道) 的建设进程看,总体不平衡。主要原因
是部分乡镇领导重视不够,用地指标落实有难
度等。
(2) 建设标准不高 从过去广覆盖的“百
村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条件。2003 年
开始,富阳区开展了“百村示范、
千村整治”工程,率先完成了省
“百千”工程村庄重点整治全覆
盖。从“村庄整治—美丽乡村—美
丽பைடு நூலகம்阳—美好生活”的建设历程,
富阳区走出了一条符合地方特色的
发展之路。从 2011 年起,富阳区根
据省、市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
划部署,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紧
(4) 制约因素仍在 虽然在中心村、美丽
乡村建设中,政策、资金、项目向中心村、美丽
乡村倾斜,但用地困难、村民理解和支持不够、
环保意识不强、专业技术力量缺失、人才引进难
等问题依然如故。
3. 对策建议
(1) 统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 要围绕美
丽乡村建设要求,深入分析全区农村的发展方
研究乡村振兴下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乡村振兴下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强化乡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但是,由于乡村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要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要有法治的保护,要想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要与法治相伴,要加强在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要积极引导农民运用法治的思维来解决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乡村法治状况的分析,对促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建设;对策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清楚地指出,要把“乡村振兴”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要把乡村的基层工作做得更好,要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管理体制。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解决“三农”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作,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我国实施“以民为本”、“以法为本”的新形势下,构建“以法促治”的新乡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1.乡村法治建设现状目前,在我国新乡村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乡村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主要体现在:提高了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乡村基层公益性法律服务。
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国家加大了对乡村普法工作的宣传,并与乡村居民的现实生活相结合,对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乡村土地征用、婚姻家庭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提倡乡村居民用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维护乡村社会的安定。
与此同时,政府还对乡村干部进行了法治教育,并对其进行了定期的法治教育,同时,政府也在积极推动乡村公益法律服务的开展,以满足乡村群众的日常法律需要,促进乡村法治的发展[2]。
(1)在“三农”问题上缺乏足够法律体系。
有关农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待完善。
例如,在乡村中常见的村委会占用承包土地修便道的问题、乡村户籍转入问题、乡村经纪人如何规范的问题、农业市场规范运行、农产品市场流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已经与乡村的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因此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保山少数民族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问题对策论文

保山少数民族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也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
但是少数民族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建设;少数民族;对策;民族习惯法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86-02自2006年云南全面启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至今。
通过10多年的努力,保山市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5年的1100元增加到2010年的2225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但少数民族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目标的实现。
一、保山市少数民族的分布和社会发展特点保山市是一个汉族和彝族、白族、傣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等36种少数民族杂散居住的多民族边疆地区。
2010年底,全市少数民族人口26、2万人,占总人口的10.37%。
保山市少数民族的分布和社会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呈“大杂居、小聚居”状况分布。
保山市有3个10万人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即布朗族、阿昌族、德昂族,总人口15813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4%。
主要分布在五县区的木老元、摆榔等8个乡镇的18个村委会,还有25200多人零星分布在更嘎、蒲川等9个乡镇的11个村。
其中:布朗族10396人,主要分布在施甸县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的木老元村、哈寨村和龙潭村,摆榔彝族布朗族乡的大中村,酒房乡垭口村,姚关乡陡坡村,昌宁县卡斯镇卡斯村和新谷村:阿昌族有4185人,主要分布在腾冲县新华乡的梅子坪村、新山村、中心村和龙陵县龙山镇的芒麦村:德昂族有1232人,主要分布在隆阳区潞江镇的芒颜村和石梯村。
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农村建设XINNONGCUNJIANSHE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晶晶党的十九大习总书记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而要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以促进农村发展。
1 现代乡村治理的体制介绍乡村是与城市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农村。
乡村治理体制一般是指以农村为范围的治理的各项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动态描述。
目前我国的乡村治理体制是指在1978年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各项政策以及法治的实施,而逐渐形成的一套机制。
它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机制: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机制,以村支部为核心的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机制,以县乡政府为主的国家政权干预机制,以及以各类社会组织的参与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参与机制。
他们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发挥效用。
2 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存在的问题2.1 村民参与管理的意识还不强,监督还不够到位虽然村民自治制度是基本机制,但是现实是很多时候,如果事情不涉及自己的利益,绝大多数的村民不会过问或是参与该事件的讨论,更不用说提出意见了。
如此一来,相当于是村民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即将乡村事务的处理权交给了村干部,这就会导致村干部权力过大,甚至是“互相勾结”。
2.2 乡村缺乏对应的政府承接机制由于在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乡村没有直接对应的政府执行机构,村委会和村支部成了在乡村执行党和政府政策规定的“一把手”,很多村民把村干部当做“官”,说他们听从“上面”的决定,而甚少听取群众的意见。
而国家又不能在每个乡村的治理上面面俱到,这就会导致一些乡村的治理不尽人意。
2.3 国家政权的干预设计带有一定的理性设计固然美好,但与实际执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出入。
没有充分考虑乡村现实,没有照顾村民的实际需要,也就导致了村民的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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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农村法制建设新农村建
设的重要保障和关键环节,党中央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提高农
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可见,农村法制建设的重
要性所在。
关键词:农村法制;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
-05-00-01
一、河南鲁山县背孜村法制建设现状和问题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大部分村民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农村法制建设的效果并明显。
首先,法律界限模糊。农民在潜意识中认为不触犯法律中的八大刑
事犯罪就认为没有犯罪,是遵纪守法的,对法律完全没有一个清晰
的认识,分不清哪些触犯了法律,那些没有触犯法律。例如,一家
村民将自己家的羊故意赶到邻居家的菜园里,造成邻居经济损失,
他认为这种行为虽然不道德,但是并没有触犯法律,这种类似的认
识和行为在农村并不少见。其次,村民调解方式法律被边缘化。在
发生冲突时,选择的方式是暴力,而不是通过村委会调解或是请求
报警等措施,以最原始的暴力械斗方法解决,令人感到十分惊讶。
再次,对司法途径的不信任。在最终解决冲突时,村民表现出对司
法解决的不信任。主要原因在于村民通过司法解决的畏惧以及地方
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带来了损害农民的弊端所造成的。
(二)农民权利意识淡薄
农村权利意识不强也是一个显著的特点。首先,农民对法定权利
的怀疑。即使村民知道自己拥有某项法律权利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利,也是半信半疑。其次,不积极参与行使权利,主要体现在对
基层选举。我国公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农民只要符合国家
法律的规定,同样可以参政议政,参与到农村基层选举和农村基层
政治建设上来。但是,在农村,大部分村民认为这样的权利形同虚
设,农村的基层选举与他们关系不大。这种意识的出现是造成部分
农村基层岗位贿选得以存在的根源,如果村民都可以积极的参与到
农村自治制度中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农村不正当选举的现
象将会失去生存环境,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也可以得到
保护。
(三)农村法律配套制度滞后
从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农民方面,主要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不强的问题;从外部法律制度上来说,农村法律制度或措施在立法,
执法,司法三个环节上有待于加强和完善。首先,立法滞后。改革
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对农村的发展十分重视,在抓农村经济建设的
同时,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通过立法的手段促进帮助农村发展。
但是,农村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的完善要跟上发展的脚
步,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其次,执法水平落后。作为农村基层的相
关执法机关,执法队伍人员层次不齐,执法手段脱离法律允许范围,
执法态度让村民无法接受,自然造成法律执行的困难。再次,司法
需要公正。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害怕打官司,打不起
官司,有理打不赢是目前司法建设面临的三大问题。
二、河南鲁山县背孜村法制建设相关建议
(一)发展农村经济建设是前提。法制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
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农村法制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新农村法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把发展农村经济放在第一位,任
何时候都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只有把农村经济搞活了,新农村
建设才会有持久不衰的内在动力,新农村法制建设也才会有不竭的
发展动力。“仓禀实而知礼节”,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生活富裕,农
民安居乐业,相对来说,民风自然会好转,法制建设自然是水到渠
成。
(二)完善农村法律制度是关键。主要表现在加强立法的时效性,
确保严格高效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三个方面。立法方面,在农村地
区的立法过程中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相结合,同时应该清理一
些过时的不符合农村地区的发展工作的法律和法规,以做到与时俱
进,实事求是。规范执法,采取措施加快执法改革步伐必须从实际
出发,理顺执法机构的职能,并明确执法部门监管责任和各级机关,
逐步解决农村执法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同时要提高对农村
地区的执法力度。司法方面可以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
和指导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和有志群众提供有效的
法律服务,以确保农民权利。
(三)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是根本。农民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制度的实施是需要人来实施、贯彻和完成,所以提高农民本身的法
律素质是整个基层法制建设的根本。开展法律教育,培养干部村民
的法制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充
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帮助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同时,
将法律宣传和农民的需求联系在一起,更有利于农民接受,最终实
现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的目的。
(四)发展基层农村教育是保证。农民对法制的认同和学习需要
教育作为保障,加强农村教育十分有必要。只有加大了教育的投入,
通过文化下乡、建立乡村图书馆、开办农村农民业余知识讲座等形
式,丰富农民的精神世界和文化知识,培养学习科学文化的兴趣,
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制知识的宣传,有利于广大农民群众的接受和认
同。
参考文献:
[1]张旭光.关于我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122.
[3]苏峰.新时期完善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j].2010,(10).
[4]胡圆圆.贫困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j].中国经
贸导刊,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