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文献综述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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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文献综述简要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英文为 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按照英文原意,planning偏重于“计划”、“设计”、“方案”、“打算”等;saving偏重于“节约”、“节俭”。所以中文翻译成“筹划”本身就赋予了它更多的主观能动性的含义。因此,就字面意思看纳税筹划本身还是应该包括筹划(planning)和节省(saving)两个方面。但是“税收筹划”为社会关注和被法律所认可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1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此后,不少税务专家和学者对税收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近三十多年来,其在许多国家中的发展更是非常显著。正如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博士在《会计学》中谈到的那样:“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如此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了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此外,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所业务中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为客户提供税收筹划。即便是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也非常重视,因为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中,可以掌握多种税收信息,使税收法制与征收管理的建设日臻完善。

同时,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也应运而生,新作不断,这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研究向纵深发展。例如,一家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于世的公司(The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Inc.),它除了出书以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度较高的国际税收专业性杂志,一本叫做《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另一本就是《税收筹划国际评论》。两本杂志中有相当多的篇幅讲的是税收筹划。比如1993年6月刊的一篇专著,便是关于国际不动产专题的税收筹划,涉及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美国等十三个国家。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在纽约、伦敦、多伦多、悉尼、东京等地设有机构)于1989年出版过名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 for Muitinational Companies)的一本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有的专著虽不以“税收筹划”为名,比如霍瓦斯公司出版的《国际税收(1997)》,全书共有894页,但讲述的多是税收的国际筹划,书中旁征博引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三十八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近年来,我国图书市场上已有不少关于避税和税收筹划的书籍。中国税务报还专门开辟了“税收筹划”周刊,在微观筹划版上刊登的全是有关税收筹划的文章。

可见,尽管税收筹划在我国初见端倪,但在国际上却已有一段历史。因此,我们应当尽早加入这个行列,让税收筹划研究在我国尽快发展起来。

但目前学术界没有一个对纳税筹划概念的统一定义。各种对纳税筹划的描述性定义都略有侧重点,但基本的含义都至少包括三个方面,通常也称为纳税筹划的“三性”:合法性(合法或者不违法)、筹划性(事前的计划安排)、目的性(节税、避税、取得税收利益等)。还有向四性发展的趋势,增加了“专业性”(或者其他),表明纳税筹划正在发展成为一个专

1Arthur Young. Taxation in Hongkong. 447

门的学科以及一个专门的行业。

众多的定义在基本函盖了上述三性或四性外,对纳税筹划的诠释各有侧重,不同的侧重点实际代表着不同的纳税筹划观念或称理念。随着历史和实践的发展,纳税筹划理念的这种变迁从来就没有停止,而且也还要一直的发展下去。这种理念的发展变迁,一方面是理论研究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纳税筹划实践本身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代表着纳税筹划从理论向实践发展过程中理论自身被发展被充实的过程。

把众多的纳税筹划定义作一下比较,可以发现,其对三性的中前两性的描述基本是一致的,就是合法性(不违法)及筹划性。而分歧或者说差别主要在于对目的性的表述,也就是对纳税筹划目的的认识。而对纳税筹划目的的认识的不同正好反映了纳税筹划的理念差异。按照对纳税筹划目的和纳税筹划在企业活动中的地位区别不同的筹划理念,将目前代表性的定义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强调节税(和避税)为主的筹划理念

这是纳税筹划的第一种有代表性理念,也是对最基本的纳税筹划目标的表述,以及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出现的最初动机所在。

这种理念的最权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表达是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LBFD)《国际税收词汇》,它是这样下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对于节税的合法性,在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思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务筹划的声明:“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照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

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纳税筹划理论和实践都强调以“节减税负”为主要目的,包括“节税”和“避税”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把纳税筹划作为总称(Tax planning),而进一步分为节税(Tax saving)和避税(Tax Avoidance)。但无论是节税还是避税,都与偷税漏税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目前,在我国纳税筹划实际上主要是指“节税”。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会计管理与纳税实务》一书中在谈到纳税筹划与节税的关系时说“纳税筹划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几乎等同于节税……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实践上是把纳税筹划等同于节税的。”

一般来说,节税的概念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而避税的概念很长时间里不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规避法律是不道德因而不应该的,特别是在税收这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情上,少不注意便会被认为是在教人“偷漏税”或者骗税,所以中国的专家学者在研究讨论避税的时候多是研究国际避税问题。但是国内避税行为并不因此而消亡。盖地先生的《税务会计》一书中就说到:“可以说,自从有了税收,就有了避税。我国唐代诗人杜荀卿的诗中曾有‘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摇’,说明当时避税与反避税已是很普遍的行为,当然他是不能与现代避税同日而语的。”如果我们到现在还不能正视避税问题就很不应该了,研究避税问题和钻营偷税漏骗税是完全不能等同视之的。虽然避税有可能违背税法主旨,但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经认可税收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担,虽然是应尽的义务,但他有权利在税法安排的框架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模式。而且,税法制定在先,纳税人没有承担因税法疏忽、漏洞而造成税收流失的责任。另一方面,避税的研究,可以推进税法完善。避税作为一种纳税筹划手段,仍是不可避免并不可否认的存在于税务活动当中。

所以,无论是节税还是避税,都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或者说是纳税筹划的手段,也是纳税筹划作为一个学科和一项实践活动所必须认真面对和深入研究的。

2、强调纳税筹划为企业经营管理组成部分的观念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最初是纳税人主观能动性的体现,所以从事纳税筹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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