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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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公司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基金代销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基金代销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健全代销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树立业良好的职业风气和职业形象,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除基金契约或销售代理协议规定外,销售人员不得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

(二)严禁向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收益的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宣传基金产品必须依据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总部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和基金的实际情况向投资人推介。

(三)销售人员必须严守基金持有人秘密,对投资人买卖基金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泄露。

(四)严禁在销售过程中从事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在工作中以权谋私、以职谋私,在规定以外收取佣金各种好处费,不得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禁止私自泄露机密信息;

(七)禁止私自泄露客户的账户资料;

(八)禁止故意刁难客户,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影响基金销售工作;

(九)严禁违反操作程序进行业务操作;

(十)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挪用投资人资金、贪污公款、伪造账户、篡改投资人个人资料,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禁止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十二)不得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十三)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各种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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