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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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

(2018年修订)起草说明

当前深圳市正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坚持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特别是需要用好“人才第一资源”,激发“创新第一动力”。市委市政府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力推动深圳人才工作开创新局面。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等中央及我市人才工作指导文件的最新精神,以及结合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我局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完成了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2】20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的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8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等文件精神,2011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及5项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深圳市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经过近7年的试行,我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7年底,我市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3064人,其间,评审六次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194人。

对比其他城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我市海外高层人才政策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评审标准明晰。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标准明确,层次分明,涵盖了世界一流水平人才,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人才以及国内先进水平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中的多个层级,对各类人才定义明晰,提高了评审工作的可操作性。二是评审社会化程度高。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直以来都坚持评审社会化的总体方针,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日益增长的对各专业评审专家的需求与专家资源不足的矛盾。由于现行评审方式要求每组专家不低于9人,并且外省专家不低于80%,加大了邀请足够数量高水准专家的难度,同时海外高层次人才日益多样化,对评审专家的专业广度和深度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造成评审专家资源不足。二是按照国家对人才分类评审提出的新要求,评审办法亟待根据不同专业或领域的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多维度、全方位评价人才,不唯学历和资历论人才,更加注重其业绩和贡献。三是《评审办法》存

在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具体操作方面存在不够清晰的地方,亟待修改完善。

二、修订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才工作的最新要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局经过广泛调研,结合对国内外先进城市人才评审体系的分析,听取了以往评审专家和申报单位的意见,依照提升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012年开始实行《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修改思路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新政策和新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对高层次人才评价工作提出的新思路和新要求,特别是人才进行分类评审的要求,增强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是强化评审办法的可操作性。《评审办法》总体可操作性较强,但也存在申报条件不够明晰、评审标准较为笼统的问题,不利于评审专家对细分行业领域申请人做出科学全面的评价,在细化评审标准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评价流程和明确评审材料,保障评审效率和可操作性。

三是保障评审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优化评审资源,保障广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合规审核机制剔除材料明显不合格的申请人。同时避免无意义的反复、高频率申请,对申请人参与评审的总次数进行规范;针对存在诚信和道德瑕疵的申请人,引入退出和惩罚制度,营造诚信申请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了人才分类代码。原《评审办法》中,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 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根据《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关于各类类人才的界定,调整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C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D类人才”。

(二)优化海外高层人才评审年龄。原有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规定了人才的最高年龄限制,A类为60周岁,B 类为55周岁,C类为40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难以把握“特别突出成就”和“适当放宽”的具体标准,人才认定时严格按照前述年龄规定执行,部分超龄无法通过直接认定但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人纷纷采取以评审方式获取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在保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为我市引进具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选择回国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本次修订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其中申请B类人才评审的申请人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5周岁,C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0周岁,D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交材料当日。

(三)完善人才分类评审制度。《评审办法》未能充分体现人才的分类评价原则,实际操作也未分类设置不同的评

价指标。按照中央对推进人才分类评价的文件要求,在分析国内外对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申请人的专业类型,拟在修订时对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将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专业和技能初步分为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类、医疗卫生类、文学艺术设计类、创新创业类、工程技术类及其他六大类,按照能力、业绩和贡献三大核心一级评价指标和7大二级指标,再根据各专业的细化出三级指标,建立起既体现人才差异化,又体现统一性的评审指标体系。

(四)适度调整评审专家数量和外市专家占比。原《评审办法》规定: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80%。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1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2015年之前年申请量在40人以内,2016年超过70人,2017年系统申报了115人,由于申请人数逐年攀升,申请人专业范围越来越大,对专家数量和专业细分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原有对专家的规定需要适度调整。具体调整有:一是考虑近年我市高层次人才已初具规模,并且外籍院士逐年增加的实际,扩大聘请专家的范围,将原有的院士范围扩大至发达国家工程院、科学院院士。二是适度降低专家小组总人数,将专业评审小组人数总数从不少于9人的单数调整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三是将市外专家比例不低于80%调整为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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